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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针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对可能犯罪的人进行早期防御与矫治,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的活动。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努力遏制各种犯罪诱因,打击违法犯罪的预备状态及未遂犯,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才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未满14岁犯罪不立案,而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显然不能完全放任应该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当前校园暴力蔓延,殴打老师、同学案件大量涌现,尊师重道的社会底线一再被打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应该及时调整,形成更加严密、合理的责任体系十分重要。现在的情况是,如果不够刑事处罚,就没有法律可以给予处罚,不能没有任何后果地一放了之。事实上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管教的行政处罚、给予未成年人的政府收容教养和心理康复强制医疗并存的模式,从而给予必要的警告和遏止,预防更大的暴力事件发生。典型案例:“4·27榆林米脂砍学生事件”。
三、公安机关加大对精神病人排查力度,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立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建立精神病人数据库加强防范。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追诉标准过高,要求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才被追究责任,显然预防的效力根本无从体现,应重视和善待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尤其是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具有看管和医疗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在单位、社区、精神病院、村委会以及担负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都要齐抓共管,将暴力犯罪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并遵照强制医疗机构医嘱回归社会。同时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政府的职能根本不是成本的考量,而是社会的安定,因此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才能减少危害暴力事件。公安机关要掌握辖区内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并要将有肇事史的精神病人前科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落实监管责任,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行政处罚落实其责任。案例:“里根遇刺案的主犯约翰·欣克利因被认定精神病而免于处罚,在精神病院已经待了30多年”。
四、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认定应具体明确。
五、做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
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力度过轻,深度宽度不好,而刑法追究责任过高,产生了法律责任的漏洞、空档过多,造成如“高铁占座”、“裸贷”、殴打辱骂老人、老师等事件频发,法律追究力度不足,应该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对《刑法》可以在罪名上阶梯式降低追诉标准,对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自诉案件罪名(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详见附件1)的公安机关应当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权力早介入打击轻微犯罪,对预防恶性案件的发生由非常积极的效果,并给于被处罚人予以明确的指引来遏制犯罪。建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设立“有伤风化罪”,实际指的是我们俗语中的“有伤风化”的行为,往往以道德教化的方式即可进行有效约束,只不过当认为此类行为已触犯了社会生活秩序的底线时,就“出德而入刑”,需以刑法的方式对之加以调整。使《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的安定。
综上所述,违法犯罪活动现在变得很隐蔽和小心翼翼,几乎从来不弄出人命案,甚至学会了钻空子逃避打击,新出现的软暴力其实比硬暴力更可怕,法律修改应该以预防犯罪和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为根本,打小打早才能惩恶扬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