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逻辑的认识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这门学科把握具体问题展开全部理论的基石,它决定这门学科的性质、内容和作用,决定这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区别,决定这门学科自身发展的方向。①在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存在分歧,还未完全取得共识。一些学者持这样的观点:法律逻辑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法律逻辑并不是将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法律逻辑主要是价值判断,主要是研究其本质内容,法律逻辑是指供法学家,特别是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或智力手段。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也许我们暂时还不能作出完全令人满意的回答,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深入思考这个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会影响到这门学科的生存和发展。

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问题,首先是应当理清法律逻辑与普通逻辑在研究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我国法律逻辑是从普通逻辑应用性研究开始起步的,这就使得最初从事法律逻辑探索的学者们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的分支学科,二者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法律逻辑既然与传统形式逻辑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且主要内容完全重合,那么从客观上说,我们已有了传统形式逻辑,目前通称为“普通逻辑”这门学科,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便成了问题。迄今为

止,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已经走过20余年历程,学者们也努力展开多方面探索,确实也取得一些初步成果,然而总的说来,似乎很难说已经取得令人满意的阶段性成果。这其中固然有很多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总结。但是,在思想中我们必须而且应当视法律逻辑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价值与地位早已在西方法学家的研究中得到认可。①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2008年第12期。

第一,法律逻辑具有突出的实践性。法律逻辑产生的动因就是逻辑学的应用,即着眼于逻辑在法律实践的应用。“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内容的逻辑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满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的需要。”由此逻辑从书斋走向社会,从理论走向实践,可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它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践和应用。法律逻辑的突出实践性还有另一种含义,那就是法律逻辑发展的源头也在于实践,而不是学者的书斋。法律逻辑的研究如果不在法律实践中汲取营养,不观察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推理等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情况,法律逻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实现其作为一门学科的价值,进而也会难以通过法律实践的检验,最终为实践所抛弃,不被法律职业者所认可。另外,法律逻辑的研究也离不开对法律案例的分析,而法律案例的生成则是法律实践的结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法律实践的一部分。①

第三,法律逻辑兼具有效性与合理性。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是关于思维形①

②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24卷第4期。张成敏:《法律逻辑之学术视域》,载《法律逻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31页。③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94页。④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90页。

①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推理就是从一个或一组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形式。

②因此,可以说“逻辑是研究推理及其有效性的学科,它的主要兴趣在于提供鉴别推理有效与否的标准,以便把有效的推理与无效的推理区别开来,教会人们进

③行有效的推理,避免和揭露无效的推理。”推理的有效性,也就是推理的必然性,

即从真实的前提必然推出真实的结论,前提和结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逻辑学拼命地形式化和系统化,以期达到最大的精确化和规范化。有学者甚至总结出:“从亚里士多德到现代逻辑,始终贯穿着了一条基本的精神,这就是‘必然地得出’。”④

②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3页。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75页。

③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5版,第29页。

④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第2008版,第19页。

日益显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成为逻辑学中的黑马,得到许多逻辑学家、人工智能学家、语言学家,以及论辩学家等的支持和倡导。逻辑学也由此出现了向实践的转向。法律逻辑作为逻辑的实践转向领域之一,是和非形式逻辑的研究相应的,非形式逻辑是法律逻辑的主要逻辑基础,也是法律的形式特征和重要品质,学界对此作了许多精辟的论述。①

结语

参考文献

[1]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

版社。

[2]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4]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2008年第12期。

[5]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①武宏志:《逻辑实践转向中的非形式逻辑》,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10期。

[6]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5版。

[7]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第2008版。

[8]张成敏:《法律逻辑之学术视域》,载《法律逻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

[9]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24卷第4

期。

[10]武宏志:《逻辑实践转向中的非形式逻辑》,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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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逻辑学是什么?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研究立法思维、司法思维和法学思维的形式、方法及规律的逻辑学科,是司法实践的重要工具,为司法实践提供方法论。 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逻辑运用,既是对司法实践的逻辑抽象,又为司法工作者提供了思维操作的逻辑程序和方法。 朋友!帮忙点一下赞和在看呗~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0401/22/76161409_10746998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