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答案雍琦【篇一:《法律逻辑学》教学大纲】class=txt>课程名称:法律逻辑学学时:54一、课程性质与任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重要学科,它对于提高人们的思维能力和水平具有其它学科不可替代的非常重要作用。
法律逻辑学对于法律院校的学生来讲,其意义更加重要,它对于学生今后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具有很强指导作用。
法律逻辑学是我院各系普高各专业开设的一门必修的基础课。
本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绪论、概念、判断、推理、论证和思维基本规律等内容。
由引论、概念、判断、推理、侦查假设、基本规律和论证等十三章内容组成。
通过学习,使学生们了解和掌握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掌握各种思维形式、思维方法和思维基本规律基本要求和规则。
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在法律工作中熟练运用法律逻辑学的知识,解决法学研究、侦查、检察、审判,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工作中的逻辑问题。
通过对法律领域中特有逻辑现象与逻辑问题的研究与学习,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教学方法与手段本课程重视师生互动,注重启发式教学和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提高,目的是培养实用型人才。
为达到此目的,采用了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除了常用的讲授法之外,还采用案例分析法、讨论法、演示法、习题讲评法、读书指导法、模拟教学法等。
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教学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
特别是影视作品和多媒体教学更是现代教学的一大特点。
由于法律逻辑学本身这种工具性的边缘学科,就注定这门学科的高度抽象性。
通过声像教育,或多媒体教学教育,可以使学生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技术轻松的理解掌握那些难度大,内容抽象的知识。
同时多媒体教学也弥补了教学与社会实践的脱节这种缺陷,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同时,也学会了将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因此,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过程中,普任课教师遍使用多媒体、互联网、幻灯片等现代教学技术和工具,使得教学形式更加多样化。
每一个任课教师均制作出了多媒体课件。
四、教学重点、难点(一)本课程的重点法律逻辑学的重点主要有:判断的真假制约关系,各种推理的规则,侦查与假设的运用,逻辑思维规律以及证明和反驳等内容。
(二)本课程的难点其难点集合概念、性质判断主谓项的周延情况,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区别,复合判断真值制约关系,负判断的等值判断问题,性质判断及假言判断的推理,矛盾律与排中律的异同,证明与反驳的逻辑方法等问题。
解决的办法有,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利用图表和案例进行讲解,通过作业分析等方法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
五、建议学时分配六、课程考核本门课程的考核采取期末闭卷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七、教材及主要参考书(一)教材本教材使用由姜祖桢、刘梅主编的《法律逻辑学》一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2007年修订版。
(二)参考书目(1)刘国贺、曾昭通主编:《劳改逻辑》,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吴家麟主编:《法律逻辑学》,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
(3)白庆祥主编:《逻辑学基础》,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4)欧阳中石主编:《逻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5)苏天辅主编:《如何进行逻辑思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6)雍奇主编:《实用司法逻辑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雍奇等主编:《审判逻辑简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8)雍奇主编:《法律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9)李新万主编:《法律逻辑新论》,西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0)李新万等主编:《法律专业逻辑教程》,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
(11)金承光等编:《公安实用逻辑教程》,重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2)张绵厘主编:《实用逻辑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13)赵泽忠主编:《逻辑学辅导》,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14)吴家国主编:《普通逻辑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5)李娜著:《现代逻辑的方法》,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6)于思著:《破案术-形式逻辑的应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17)邵春扑著:《法逻辑概论》,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年版。
(18)李延铸著:《侦察逻辑学》,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八、教学内容第一章绪论1、教学内容第一节法律逻辑学的性质和对象一、法律逻辑学的性质逻辑是关于思维的科学。
它有四个含义:1、客观规律;2、思维规律或逻辑规则;3、某种理论或说法;4、逻辑学。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一)思维的含义与特点(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思维形式、思维方法、思维规律。
第二节逻辑学的产生与发展一、逻辑学的产生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早在公元前4世纪,在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希腊几乎同时产生。
我国的代表人物有惠施、公孙龙、韩非荀况。
代表作是《墨经》,逻辑在我国先后被称作“名学”、“辩学”、“论理学”、“理则学”等。
在印度,胜论派和正理派创立“因明学”。
主要讨论“宗”、“因”、“喻”。
在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创立了逻辑学,资本主义时期实验科学的发展,1620年培根发表了《新工具论》。
1662年的《波尔,罗亚尔逻辑》标志着传统逻辑便基本定型了。
二、逻辑学的发展公元7世纪,陈玄奘从印度带回因明学,进行翻译,没有流传。
16世纪,李之藻翻译了《名理探》,20世纪严复翻译了《逻辑体系》。
17世纪后,法国莱布尼兹提出建立数理逻辑,至奥地利逻辑学家歌德尔时,数理逻辑基本定型。
18世纪末,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创立了辩证逻辑。
三、法律逻辑学的建立第三节学习形式逻辑的意义一、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思维能力;二、有利于帮组人们获取新的知识;三、有利于人们正确的表达思想;四、有利于驳斥错误思想和诡辩第四节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方法一、理论联系实际,勤思多练;二、要循序渐进,不搞突击;三、要注意理解,不死记硬背。
2、教学基本要求掌握逻辑、形式逻辑、思维、逻辑形式、思维形式、逻辑常项、逻辑变项等基本概念,掌握逻辑的四个基本含义;熟悉形式逻辑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以及逻辑学的学科体系;了解逻辑学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理解形式逻辑的作用;学习形式逻辑的方法。
3、难点、重点难点和重点的逻辑的含义,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对象,思维形式与逻辑形式,逻辑常项与逻辑变项等。
4、思考题1、法律逻辑学的性质和研究对象是什么?2、为什么说逻辑科学是一门工具性的科学?请举例说明之。
3、为什么要学习法律逻辑学?第二章概念1、教学内容:第一节概念的概述一、什么是概念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属性有本质属性的非本质属性之分。
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就是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
概念的外延就是这个概念所指的事物对象的总和。
三、概念与语词的关系(一)联系:1、概念通过语词来表达,但并非所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2、一个语词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3、一个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二)区别:1、概念是逻辑学研究的对象,语词是语言学研究的范畴;2、概念没有民族性,而语言具有民族性;第二节概念的种类一、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单独概念是反映世界上独一无二事物的概念;普遍概念是反映一类事物的概念;二、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是将一类客观事物的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非集合概念则是不将一类客观事物的对象作为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三、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实体概念是反映客观存在的事物的概念,又叫具体概念;属性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各种属性的概念,又叫抽象概念;四、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肯定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又叫正概念;否定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由叫负概念;第三节概念间的关系一、相容关系:概念之间的外延至少有部分相同的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全同关系,是指内涵不同而外延相同的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二)种属关系,a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于b概念的外延之中,a与b的关系就是种属关系;(三)属种关系,b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a概念的外延,a概念的外延只是b概念外延的一部分,b与a的关系就是属种关系;(四)交叉关系,两个概念的外延有部分相同,又有部分不同,两概念即是交叉关系;二、不相容关系:概念之间的外延完全不同的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矛盾关系,一个属概念只有二个种概念,且种概念之间的质是相反的,那么这两个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二)反对关系,一个属概念有三个以上的种概念,其中任何两个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三)并列关系,一个属概念有三个以上的种概念,其中任何三个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并列关系;第四节概念的限制和概括一、概念的限制概念的限制就是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来缩小概念的外延,从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概念的限制分一次限制和连续限制,当限制到单独概念时,就不能再限制了。
二、概念的概括概念的概括就是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来扩大概念的外延,从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的逻辑方法;概念的概括分一次概括和连续概括,当概括到哲学范畴的概念时,就不能再概括了。
无论是限制还是概括时,一定要遵守它们的规则。
第五节定义一、什么是定义【篇二:1-3章法律逻辑学讲义】材:《法律逻辑学》,雍琦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第一章引论第一节逻辑科学的产生与发展一、“逻辑”的含义1、指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性。
2、指思维、语言表达或论证的规律性、科学性3、指某种理论、观点和见解。
4、指研究推理、论证以及思维方法、论辩技巧的科学,即关于思维的科学——逻辑科学(逻辑学)逻辑是不可战胜的,因为反对逻辑也必须使用逻辑。
讲逻辑也必须符合逻辑。
二、逻辑科学的产生三、逻辑科学的发展与走向第二节逻辑学的性质与功能一、什么是逻辑学(一)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二、思维同语言的关系三、逻辑学的功能(一)它从理论上揭示了正确思维的特性,有助于我们由自发的逻辑思维提高到自觉的逻辑思维。
(二)逻辑学不仅具有理论指导的功能,而且也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三)逻辑学还有助于人们准确表达思想,提高论辩能力。
第三节司法工作者学习和掌握逻辑知识的必要性一、司法工作者必须懂得逻辑二、普通逻辑与法律逻辑第二章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第一节概念的特征一、概念及其表达式——语词与词项二、概念同语词的关系以及把握这种关系的实践意义三、法律概念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一)理解或陈述法律文件中语词表达的概念,在内容方面必须体现它的法律规定性,不能凭自己的理解作任意解释。
(二)运用语词表达法律概念时,也必须体现它的法律规定性。
第二节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一、概念的内涵及其确立方式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指称的那类对象具有的特有属性,也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有别于其他对象、因而能够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
概念所反映的那些特有属性或根本特征,亦称为概念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
根据概念内涵确立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认识性内涵与规定性内涵。
(一)认识性内涵认识性内涵,其构成性质是通过对象间性质的比较而确立的,它是人们关于概念所指称的那类对象认识的成果。
例如,对“死亡”概念的认识。
(二)规定性内涵规定性内涵,是人们根据实践需要,通过人为的规定方式加以确立的内涵。
在法学领域,几乎所有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刑法中的罪名概念,其内涵都是通过规定的方式确立的。
例如,对“贪污罪”内涵的规定。
二、概念的外延及其边缘的模糊性(一)概念的外延一个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该概念内涵方面构成性质的那些对象,也就是可用该概念来指称的所有被指称者。
概念外延,是由概念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决定的。
由于概念内涵可以随着人们对客观对象认识的深化而变化,或者基于形势的发展或出自人们实践需要的变化而变化,使得其构成性质有所改变,从而也就必然导致概念的外延相应发生变化。
例如,“夫妻共有财产”——婚前所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二)思维过程中的归类活动确定某个或某类具体的对象属于或不属于某个概念外延的思维活动,就叫归类活动。
归类活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顺利进行的。
归类之所以会遇到困难,原因就在于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
(三)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所谓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就是指客观对象中存在有难以界定的是否属于某个概念外延的两可情形的对象。
例如,“老年人”的外延。
p61,作业题:4、请指出下列概念的外延以及该概念外延的边缘对象。
a、青年人b、书c、小学生第三节准确运用概念的逻辑基础一、概念分类的知识及其运用(一)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二)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三)简单概念和复合概念(四)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五)正概念和负概念二、概念间关系的知识及其应用(一)全同关系(二)真包含于关系(三)真包含关系(四)交叉关系(五)全异关系1、矛盾关系2、反对关系填空题:从概念之间的关系来看,“联合国”与“中国”具有()关系;“植物”与“昆虫”具有()关系;“小说家”与“作家”具有()关系;“法律人”与“律师”具有()关系;“宪法”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关系;“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具有()关系。
三、法律概念间的层序关系及司法归类活动所谓法律概念间的层序关系,就是指不同层次的法律概念在内涵和外延方面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亦即属概念与种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罪名概念间外延方面的层序关系及其对司法归类活动的指导意义(二)罪名概念间内涵方面的层序关系及其对司法归类活动的指导意义第四节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所谓概念明确,是指概念的内涵、外延要明确,亦即对使用的概念,既能清楚地了解它指称的那类对象的根本特征,又能准确识别和把握它指称的有哪些对象。
一、概念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1、内涵清晰、外延封闭。
(明确)2、内涵清晰、外延开放。
(相对明确)3、内涵不清晰、外延封闭。
(明确)4、内涵不清晰、外延开放。
(不确定或基本上不确定)类型式或规范性概念。
例如,“诚实信用”、“公平”、“合理”、“情节严重”等。
二、概念内涵的揭示——定义(一)定义及其分类揭示概念内涵的方法或表达式叫定义。
对某个概念含义作出解说,称为定义。
(广义)1、实质定义2、语词定义(1)说明的语词定义(2)规定的语词定义(二)定义的方法及概念的概括与限制实质定义通常是采用“种差+属”的方法作出的。
可用公式表示为:被定义项=种差+属概念1、概念的概括所谓概念的概括,就是由种概念过渡为它的属概念、从而扩大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2、概念的限制所谓概念的限制,就是由属概念过渡为它的某一个种概念、从而缩小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注意:无论是概括或限制,其前后之间的概念关系,只能是属概念与种概念之间的关系;不具有这样的关系,就不是正确的概括与限制,或者说,根本不是这里所说的概括与限制。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中国广东省人、中国广东省广州市人(三)定义的规则1、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被定义项的外延相等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错误。
2、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错误。
3、定义项一般不能用否定概念4、定义项必须是清楚确切的科学概念(四)法律概念的定义结构“或者型”定义结构(析取式定义结构)la=(t1vt2…vtn)+bla表示被定义的法律概念b表示它的属概念t1、t2…tn等表示种差项v表示“析取”的关系如:“重婚罪就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犯罪行为。
”“并且型”定义结构(合取式定义结构)la=(t1^t2…^tn)+b^表示“合取”的关系如:“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依照企业法组织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三、概念外延的揭示——列举与划分(一)列举与划分的特征所谓列举,就是通过逐一列出概念指称的每个对象来明确概念外延的方法。
所谓划分,就是按照一定标准,把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分成若干小类,也就是把一个属概念分成若干个种概念,以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在一个划分中,需揭示其外延的概念、即被划分概念,叫划分的母项。
通过划分列出的、表示母项外延的概念、即划分概念,叫划分的子项。
列举与划分的区别:1、列出的只是个体对象,而不是关于对象的分类;2、列出个体对象时,有多少就列多少,不存在列举的根据,但一般应考虑到排列的先后顺序;3、列出的个体对象,并不一定都是互相排斥的。
(二)划分的规则1、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恰好等于母项的外延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划分过宽”或“划分过窄”的错误。
如:“著作权可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2、同一次划分中必须依据同一个划分标准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多标准划分”的错误。
如:“股票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后配股、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3、各子项的外延必须互相排斥、相互构成全异关系。
【篇三:法律逻辑学】t>第一节法律逻辑的含义及研究的对象一、逻辑含义逻辑是外来语音译,英语logic的音译,英语logic是古希腊语(逻各斯)的音译,原意指言辞、思想、理性、规律性等。
现代汉语中是多义词,有以下几种含义:1.指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例如:毛泽东《论持久战》中:“跨国战争的艰难路程之后,胜利的坦途就到来了,这是战争的自然逻辑”又如:新生事物不可战胜,而腐朽的东西终究要灭亡,这是事物发展的逻辑。
以上“逻辑”一词是作为客观事物运动发展的必然性与规律性的含义来理解的。
2.指逻辑规则、逻辑规律。
是逻辑学这门学科。
例如:推理要合乎逻辑。
即要合乎逻辑规则。
还要讲文法。
许多同志省掉了不应省掉的主词、宾词,或者把副词当动词用,甚至省掉动词,这些都是不合文法的。
3.是一种思维形式、思维的规律性。
如:做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4.指某种理论、观点或说法。
到了欧洲近代,才通用“逻辑”一词指研究推理或论证的学问,延至今天。
(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4世纪是古希腊思想争论的时代。
这个时期在三个领域里都发生了激烈的思想争论:伦理学和形而上学等哲学的争论、数学的争论、政治的和法庭的辩论。
在思想争论中,涌现了一大批“言论上竞争的行家里手”如:普罗达哥拉斯等,人们称她们为“智者”。
黑格尔说他们“对任何事物,即使最坏或最无理的事物,也能说出一些好的理由”,他们“可以提一切东西辩护,但同时也可以反对一切东西”,她们“以任意的方式,。
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这些智者就和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辩者一样,荀子说这些人是:“好治怪说,玩奇辞。
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
)指针们的这些论辩或论证令人困惑,自然引发人们对论证和论辩是非于对错问题的思考。
人们发现,在一个论证和论辩中有两方面的对错或是非问题:第一,前提是否真实,是否可接受或无可争议,即前提的对错问题;第二,结论是否由前提必然的提出,即推理的对错问题。
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前提的对错和推理的对错问题。
他认为,解决前提的对错问题是一个与经验事实和价值判断有关的问题,解决推理的对错问题是一个逻辑判断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看来:“逻辑是研究有效推理的规则的”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推理或论证的形式及其规律。
推理的形式是推理的结构,反映的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
推理的前提有真假或对错之区分,推理的形式或结构也有对错或有效与无效之区别。
正确的推理形式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只要前提成立,结论就必然成立。
错误的推理形式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就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