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地理清法治和治理的关系是破解治理难题、推进依法治理的基本前提。究竟是治理包含了法治,还是法治包含了治理,抑或两者相互交叉、互为包含?这是一个难以简单加以归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
探讨法治对治理的功能释放,需要全方位解读治理与善治。因为,如果我们的选择偏好不一样,对于它的制度构建思路就不一样。倘若偏重于治理的自治性、民主和参与性、透明度,很显然则更需要构建一种外部性法治。也就是说,法治只是一种消极的法治,公权力不予干预即可,它起到的是一种保障自治的作用。反过来,如果偏重于选择治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对社会问题、矛盾与冲突、危机进行有效的干预,那么我们可能更需要一种积极的内部性的法治,而不是外部性的法治构建。从理性的关系模式看,法治对治理的决定性功能可以从以下五大方面加以释放。
一、权威指引
{2}臧雷振.治理类型的多样性演化与比较——求索国家治理逻辑[J].公共管理学报,2011,(8).
{3}张文显.法哲学通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
{4}包刚升.激励结构与国家治理[N].东方早报,2013-01-08(C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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