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10年来,共建“一带一路”从中国倡议走向国际实践,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取得了实打实、沉甸甸的成就。10月18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多国元首、政府首脑和国际组织负责人就深化“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展开深入交流,让世界看到了共建“一带一路”的广阔前景。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因此,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必须紧紧依靠法治。
一、深刻认识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价值功能
通过法律和规则进行治理是“法治”一词的基本含义。“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全球治理模式,在这个治理模式构建及运行过程中,法治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一带一路”创设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带一路”涵盖或辐射的地域范围涉及亚太、欧洲两大经济圈、穿越非洲,环联欧亚,由于贸易和各项政策更多地体现为经济效益,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诈骗、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这就需要发挥法治的惩治功能,为参与主体保驾护航。二是助力打造开放包容、互惠互利的经济环境。“一带一路”建设涉及贸易、金融等领域,共建国家在文化传统、法律政策、利益诉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交易主体在贸易交往中难免出现摩擦,这就需要发挥法治的定分止争功能,妥善消弭分歧,有效维护各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贸易公平公正。三是助力降低“一带一路”面临的经济风险、信用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增强参与主体的投资信心,实现贸易预期。
二、准确把握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着力重点
共建“一带一路”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共建国家都是平等的参与者、发展的贡献者和最终的受益者。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深化,各种因素叠加交织势必会带来许多新问题,这也给“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带来了新课题。要想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功能,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二是坚持平等协商原则,促进“一带一路”争端解决。解决争端的能力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一带一路”法治体系建设成效。从目前来看,可以建立以调解或磋商为前提、以仲裁为中心、以诉讼为辅助的层级化、立体式、多元化的国内、国际“双循环”争端解决机制。首先,应当寻求非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一点可以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将磋商作为进入诉讼环节的法定前置性程序,将争端化解在诉讼之前。其次,持续健全共建国家仲裁机构合作机制,发挥《“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作用,扩大仲裁机构“朋友圈”,探索智慧仲裁、能动仲裁等方式,满足当事人多元化法治需求。最后,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涉“一带一路”争端,应处理好管辖权冲突,并不断完善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
三、全面提升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保障能力
(作者:金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