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范围内司法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法国与我国同为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有很多司法传统的共性,在诉讼观念上也有一定的相通之处,有着共同的诉讼传统与诉讼心理,如两国都存在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传统。所以,加强法国司法体制的研究对中国司法改革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司法权配置比较
(二)审判体制比较
法国法院系统比较复杂,由三大系统组成:普通法院系统、行政法院系统及在两大法院组织系统之外的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法院。通过对法国审判体制的考查我们看出,普通法院系统的设置方式提高了审判效率,突出了审判工作细化分工,强调专业性。尤其是设置众多处理突出社会问题的专门法庭,如商事法庭、劳动法庭,均由非职业法官组成。职业法官审判组织也突出了分工的专业性,如:“初审法庭主要是调解民间纠纷和审理诉讼标的在5000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而警察法庭则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监禁或者6000法郎以下的违警罚金的刑事案件。”〔1〕行政法院系统主要审理行政机关和民告官纠纷等等。这种突出强调专业性的法院系统设置方式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快速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价值。
法国司法独立性极高,尤其是法官独立并实行责任制。审判方式一般是法官独任审判,复杂案件时合议审判,不存在庭务会议、审判委员会、院务会议讨论决定案件的情况。法国法官责任制更加凸显了法官独立性。为确保司法独立,管理法官、检察官,专门设立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和法国总统共同确保司法独立,同时拥有任命、监督和制裁司法官的权力。
(三)法官教育和培养模式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是国家的法官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机构,为教育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国家行政机构,所有法官都诞生于该校并接受终生教育。法官学院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与注重实践性的教育方式相适应,法国法官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法官教法官的基本策略。它的授课方法是围绕教育学员掌握审判专业技能,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办案能力。法官学院使法官的法律理念整体统一,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了法官的整体素质,实现了法官职业化、精英化。
我国法学教育因为学院层次不同而呈现多层次性,其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生源素质等诸多方面差别太大。我国司法考试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利于法官教育的精英化和职业化。成为法官需要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两项考试,公务员考试的设置明显反映了法官的“官”的身份强调,而体现“法”的司法考试由于内容和形式上缺陷毕露而难以承担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选拔重任。
(四)司法行政体制比较
我国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同级地方政权,宪法确立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无法实现。法国司法行政事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司法部和司法委员会对行政、人事统一管理,由最高司法会议充当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且法院系统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这些确保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实现,避免了因为同级人财物管理而影响法院独立、法官个人审判独立。
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路径
(一)司法权力从分立配合走向监督制衡
我国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主体的司法权配置和运作方面的改革重点是从分立配合走向监督制衡。首先,针对侦查权独大现象,应贯彻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尝试建立侦查权检警一体化,并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强制侦查措施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即使采取强制侦查措施也应注重比例原则。学习法国检警一体化经验,可以将公安机关中的负责治安管理的治安警察与负责刑事案件侦查的刑事司法警察分立,将后者按照检警一体化的思路,划归检察机关管理,在防止公安滥用侦查权同时,能够让检警组合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控方整体。同时,法院、检察院有司法审查权,建立起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审查机制,利用司法审查原则,形成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衡机制。
法院和检察院建立联系人制度,通过同级检察院向法院派驻司法检察联系人的方式更好行使对审判行为的监督检察。借鉴法国经验,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官人事、财务关系仍然归检察院,不受法院控制。派驻检察员有权旁听审判活动、列席法院会议,并且对审判活动实行连续性监督,及时向所属检察院汇报检察情况,以保证检察权的有效实施。
(二)审判体制改革
审判效率的提高是审判体制改革的关键目标之一,正所谓迟来的公正也代表不公正。法国司法效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量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专门法庭,这跟我国建立的大调解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大调解制度就是为了分流大量基层法院无暇处理的案件。“所谓我国大调解制度,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制度。”〔2〕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借鉴法国对专业法庭的管理模式,对这些民间调解机构正确组织引导是目前的重要任务。
审判效率提高的同时也要注重审判公正的保障。审判公正性有赖于法院司法权内外独立性,外部独立主要指法院独立于人大、行政机关和党委部门,内部独立性主要就是法官独立。法官独立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多管齐下,关键环节是完善现行民主集中决策制度,健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废除院庭长审批或决定案件的制度。但是法官独立带来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如何克服?有学者提出实行法官责任制。“法官责任制是在严格界定错案范围的前提下,追究主审法官的错案责任,使法官的审判活动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3〕实际上,法官独立更需要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司法行政体制的深化改革。
(三)法官的培养路径
法官培养路径应该是普通高校的法律基础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结合,实现法律教育的高质量和统一性,踏上法官培养的精英化、职业化道路。先由普通高校完成法律基础理论教育,然后由高等职业院校承担类似法国法官学院的角色,完成法官任职的职业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因为从培训方式上,法官职业培训强调不同于古板的学院式授课方式,而是富有职业特点的独特的培训方式。高等职业院校办学理念“工学结合”注重实训,与法官职业教育方式有高度默契。具体来说:
首先是普通高校对法律基础教育的完成。这个阶段重点完成法官的素质教育任务。不仅是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及个人法律能力的培养,更重要的是道德观点的培养。法官的自由心证多是凭借法官的良心即道德观念来判断的,所以法官作为人的道德塑造更为重要。另外,法律信仰法律信念的树立也是这一教育阶段要完成的使命,不相信法律的法官不可能是一个称职的法官,法律信念对法官来讲就是一种人生的信仰。
然后由高职院校完成法官职业教育的培养。高职院校利用社会实践基地,尤其是公检法实训基地的优势,完成法官职业培养的目标。教学计划大体分四个学期。第一学期,在企业、行政机关等司法机构以外的单位实习,通过增加社会认识理解司法工作性质。第二学期,在学校内对有关司法技能、业务知识及合作部门的业务知识进行培训。第三学期,在法院、监狱、警察局、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协助办案。第四学期,专业化的教学阶段,主要在学校和法院学习,通过教育培训努力实现技能与理论结合。
(四)司法行政体制
我国的司法行政体制也应该实行司法机关垂直领导体制,法官的任免和管理应区别于行政公务员,凸显法官职业化。财政经费保障方面,由司法部提出独立预算,中央财政统一拨付。使法院在人、财、物方面脱离地方,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保障实现司法独立。
〔参考文献〕
〔1〕吴玲.法国司法体制〔J〕.中国司法,2005,(06).
关键词:文化体制改革;文艺院团;发展
一、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现状分析
综上,无论从力度还是成效看,文化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无法媲美,改革过程中有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亟待解决。
二、新形势下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
(二)挑战
文化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独特性,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中华民族特有的优秀传统文化,有其深刻的历史影响力,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文化的发展需要有自我发展空间,应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发展模式,开发出自己的品牌文化产品,逐步改革原有的依靠“政府文件、领导重视”来建设文化的路子。打造特色文化精品,实现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根本的途径在于创新。文化的创新受制度的制约,没有充分调动文化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文化成果缺乏创新,只是简单重复和盲目照搬照抄,创作脱离了人民群众现实的生活,没有民族的文化精品,文化软实力的竞争力不强。有关统计表明,“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是5300亿,距离以上的理论需求(10900亿元)有5600亿元缺口。如果继续以目前10%的速度增长,到2020年,仅能达到29460亿元,距离以上计算的理论需求(42400亿)的缺口将达到12940亿元”。目前文化市场与人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文化消费水平低、潜力低、类型单一。
三、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研究思路
通过细致分析、梳理近年来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当前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一方面,明确了改革的对象、性质、目的,实现了改革理念的突破。另一方面,总结了改革经验,基本完成了阶段性改革任务发展路径的探索,完善了改革模式。从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最终目的看,改革尚未最终完成,还必须持续深化。
一是国有文艺院团阶段性改革发展成果评估研究。评估改革发展成果,有助于总结发展经验,明晰问题与不足,推动改革持续深化。
二是文艺表演团体行业竞争力估计体系研究。只有构建有效评估当前文艺表演团体行业竞争力发展的评估体系,才能科学、全面、客观评估竞争力发展变化,并提出改革发展对策和建议。
三是提高国有文艺院团竞争力研究。如何提高文艺表演团体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观众,加大文化走出去力度是下一阶段面临的主要任务。
四、结论
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不仅要着眼于现阶段的问题,并且要预期未来的发展,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准确地、实事求是地结合国际文化发展形势和国内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积极探索文化体制改革的正确路径及长效改革机制,以期能够使文化体制改革后的文艺院团取得全面的实质性进展。逐步构建起主流意识形态下的多元文化体系;形成“官民协调发展”的文化机制;文化投入、生产、消费机制得以发展创新,覆盖更广泛的文化服务者和消费者;真正让文化人才在文化繁荣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王相华.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及发展政策评估体系构建研究[J].民族艺术研究,2014,05:142-150.
关键词: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问题;对策
一、招录体制改革后公安院校面临的发展瓶颈
1发展不均衡,部分院校招生规模缩小,经费不足
目前,我国公安院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以上海为代表的彻底放弃学历教育改为警察职业培训类。这类院校以市属公安院校为主,如上海、北京等地。2)以部属公安院校为代表,继续保持公安专业,且面向,高中招生,同时承担招录体制改革的试点班培养任务类。按照2008年招录体制改革的初衷,要逐步实现学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压缩高中起点普通学历教育招生规模,逐步取消学历教育,但由于体制和经费等原因,很多参加招录体制改革的公安院校又恢复了面向高中的招生,如广东警官学院、江苏警官学院。3)参加试点改革后,公安专业停止普招,只承担招改试点班的省属公安院校类。如湖北警官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这些只承担招改试点任务的部分公安院校的招生人数逐年缩小,如湖北警官学院是2009年第二批加入招录体制改革试点的公安院校,2009年首次招收试点班学员996名(计划1000名),2010年招收554名(计划600),到2011年只有154名的计划。招改试点生的培养费用按照改革方案规定由国家全额负担,但实际上经费不能按期拨付到位,使公安院校如果只招试点生则规模萎缩,经费保障不了,维持困难,面临着生存的困境。
2培养方式没有根本改变,与实战工作要求差距较大
公安院校现在的培养方式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以往学历教育的影子还存在。有的课程名称换了,但教学内容没有更新。教学方法还是以讲授为主,教学方式单一。有的教师不适应实践教学的模式,不知道如何组织教学;有的学生在常年填鸭式教学方式影响下对实践环节无所适从。此外,在需要开展实践教学时,学校的硬件条件又不允许。例如,实践教学场地不够用、不会用和使用手续繁杂等都阻碍了校园内实践教学的开展;再如,学校与一线公安部门没有建立常态合作机制,不能随时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学员到一线公安部门进行校外的跟班警务实践。
3师资队伍建设不力,教师与一线部门双向交流少
当前教师和教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满足公安工作的需求。院校的教师大多是从大学毕业后直接到校任教的,对当前的公安工作不熟悉,尤其是非公安专业的教师与公安业务脱节较严重。按照公安部的双向交流制度,尽管每年学校都安排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交流,但由于各种原因,交流教师很难真正融入当地公安机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的效果一般。另一方面,兼职教官没接受过教师资格培训,尽管实践经验丰富,但不懂教学,缺乏教学技巧,所讲的课程效果不佳。另外,公安院校没有和地方公安机关同身份、同待遇,因而基层部门的警察担心不在本单位工作提拔晋升会受影响而不愿到校任教,基层部门因为工作压力大,又不愿把真正的业务骨干派到院校担任兼职教官。
二、制约公安院校发展的因素
1体制不畅
2缺乏办学的考核机制
考核是工作的导向标。目前公安教育投有形成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表现在:一是对新警的淘汰机制没有落实。公安院校只负责学生的教育培训,对学生的招录与分配没有发言权。没有严格的淘汰制度。学校对学员的管理缺乏约束力,学员考上公务员后再培训,自以为进了“保险箱”。对专业知识和警务技能的学习毫无压力。二是在职培训没有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现行的考核多流于形式,参训人员把培训当做休息,是离开单位到学校(基地)度假,且上不上课都能考试合格,无法达到培训效果。
三、对策
招录体制改革只是公安教育改革的第一步,要实现公安院校的成功转型,强化警察职业教育特色,还需进一步深化改革。
1理顺体制。明确定位
第一,要明确招警体制,确定上警校是唯一的招警途径。巩固招录体制改革的成果,用两年制的警察职业学历教育取代高中起点的普通学历教育,明确只有报考警校才能当警察这一政策。公安队伍的发展需要合理的人员梯队结构,每年新录警察的人数应由各省和直辖市按照本地治安状况统一调控,入警先入校培训两年,以保证招警的连续性和职业培训的规范性。
第二,应统一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人员身份。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公安院校的领导应由一人兼任,实现机关政工部门和所属公安院校合署办公。要使教师教官队伍建设达到要求,就必须让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的人员身份一致,同时应要求公安院校的专业教师挂靠所属公安机关的对口业务部门。如一名公安院校治安系的专业教师,同时也应具有厅治安总队或市局治安处(支队、大队)的警察身份,这样可以保证教师与实战部门的常态联系。同时,要学习上海模式,让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公安院校的领导由一人兼任,提升教育训练工作的地位,这会便于统筹安排教育训练工作,科学调动及分配资源,同时能确保教育训练经费按不低于本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5%的标准落实到位。
第三,要明确各级公安院校(培训基地)的分工定位。部、省、地市和县级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要明确培训职责和定位,相对分工又能互相配合。例如,新警培训按“以块为主”原则,没有培训能力的地方由公安部协调跨省安排,部属院校应承担全国范围内的高级警官培训和部分专项业务
培训,省属院校的在职培训应以本省的高级警官、基层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及兼职教官培训为主,各地市州和县市公安局应以本区域的业务培训为主,具体落实“轮训轮值”。
2加强教师和教官的队伍建设。提升软实力
第二,要给予倾斜政策,提高教师和教官的待遇。为创造以教为荣的氛围,公安院校教师、教官的政治、经济待遇要高于同级公安机关干警。要规定教官任教期满考核通过后必须提升一级;基层的干部提拔必须从有任教经历的教官中产生,或者优先考虑有教官经历的;等等。教官任教期间在经济待遇上应给予倾斜,在正常工资之余应发放资料费和调研费等。要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进行课程改革、教学手段改进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三,要与地方大学建立合作机制,借地方高校之力提升师资队伍水平。公安院校要突出警察职业教育。在师资队伍建设上以公安专业教师为主。一方面。基础课教学可以借力地方大学完成,节约办学成本,同时也充分整合了地方资源。另一方面,为了拓宽视野,启发思维,可以从社会大学聘请知名教授和学者做兼职教授。专题讲授社会热点问题。
3建立警察培训档案,使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挂钩
第一,要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纳入人事管理范畴。每位警察在其职业生涯中受到的所有培训都应记录在案,采用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信息化管理,这可使教育培训部门一目了然地掌握所属干警的参训情况,了解某时段本地区开展了哪些培训项目,为后期的教育情况分析和改进培训方式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电子档案管理也可避免有的警察成为参训专业户,有的却从未参训。
第二,要建立新警淘汰制度。目前我国警察每年伤亡人数居高不下,这与其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有密切关系。为了更好地服务公安中心工作及保护警察自身以更好地服务群众,要严把警察的入门关,要设定新警合理的淘汰率。
第三,要建立科学的在职参训与职务晋升关联制度。首先政工部门要制定出警察的培训表,确定每级职位和职务必须完成的培训任务,然后建立科学量化的职务晋升标准,规定培训修满多少学分才能申请职务晋升,在晋升一级后又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把受训纳入到职务晋升的条件之一。变依靠上级提拔为符合条件个人申请,使职务晋升科学透明,激发干警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让基层公安机关重视公安教育培训工作,把教育训练工作纳入常态管理。
关键词:商事登记;登记制度;公司监管体制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指出,逐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变“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笔者所在的海林市,因为改革的影响,也确实带来了一股新的创业热潮。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的监管体制在工商登记制度中显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了诸多关于公司准入及公司股权问题的法律纠纷。大量法律纠纷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对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带来了风险。笔者认为,将公司监管体系融入工商登记改革框架内迫在眉睫,这也是为完善公司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既要宽进又要严管,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基本情况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推行“四证合一,一照一码”
(三)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据统计,“先照后证”改革以来,2015年海林市新增市场主体2652户,其中,企业增长386户,比上年同期增长6.1%;个体工商户增长2266户,比上年同期增长7.7%。2016年上半年全市新增市场主体1461户,其中,企业增长322户,比上年同期增长67.7%;个体工商户增长1139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2.5%。
(四)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按照黑龙江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条件,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允许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产归属的文件作为住所证明文件,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创业成本,使市场主体登记在法律、法规的限定的范围内更具操作性、灵活性和多样性。
二、改革中显现的问题
(一)一些企业注册资本虚高,带来市场交易法律风险
在公司参与的市场活动中,一个企业的注册资本多与少,常常被作为考量其实力的标准。注册资本多,被认为实力雄厚;注册资本少,被认为实力单薄,从而影响企业在招标和合同签订中能否抢占商机、拔得头筹。基于这样的原因,一些企业为了签订合同,虚报注册资本,出现注册资本虚高现象,严重增加了市场交易的风险。《合同法》规定了此种行为应负的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这类合同的风险,除了合同法规定的诸多无效合同,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还有一些可撤消的合同,如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
(二)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脱节严重
三、应对措施
(一)将公司的资本评价权交由市场,加速改进和建设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平台
公司无论实行认缴出资还是实缴出资,它的宗旨就是诚信,真实有效地向社会公示股东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认缴出资方式是公司股东责任是其义务。同时,市场监管的核心目标就是提升公司资本的社会公信力。
(二)将责任厘清给各个部门,构建市场综合巡查体系
(三)将法律法规重新梳理,建立完善的商事主体监管制度
[关键词]高等学校;分配制度;工作绩效
一、目前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
(二)传统观念和思想的束缚
现今,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思想”和“平均主义”仍然有很大程度的体现,管理观念和管理思想仍然不同程度地受到传统观念和思想的束缚。思想不解放,观念不更新,就难免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束缚手脚,瞻前顾后,妨碍改革进度。因此,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彻底冲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思想的束缚,真正确立高等学校按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贡献大小、工作业绩大小等进行收入分配,进一步强化按劳分配的原则。学习和借鉴国际名校的经验和做法,彻底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使管理者具备全新的思想和观念,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上就要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对《望东方周刊》说。
十七大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了战略部署。2008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上,最高法提出了司法改革的10项任务。近日,由最高法牵头实施的12项改革任务也将确定。
“这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启动。”蒋惠岭并未透露12项改革任务的具体内容,“现在方案还在研究阶段,还是保密的。”
不过他告诉本刊记者,这12项改革任务是在去年提出的10项任务的基础上衍生而来,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处处体现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加强权力制约监督。
三个“五年”
已经对外公布的新的司法改革重点任务中,有一部分是需要制定新的改革方案,比如司法管理制度改革、量刑程序改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等;还有一部分是在原已制定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如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等。
蒋惠岭说,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司法改革基本处于“铺路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从1999年起开始全面、系统地对司法改革进行统一部署,标志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我们叫它‘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2年召开的十六大上,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2004年起,司法改革进入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时期。
“2007年提出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它也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所以中央进行了自上而下的部署。现在我们马上要公布的《实施意见》,可以说类似于第三个五年纲要。”
这3个五年里,改革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
2003年以前是审判方式、工作机制、程序把关上的改革。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理顺了一些关系,解决了一些基本问题,比如法官制度的建立和法官素质的提高。
第二个五年,司法改革进入探索阶段,主要注意力转向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管理体制、改革司法程序等方面。
第三个五年则是深化阶段,在过去提出的工作重心上继续往前走。
提升法官权威
在庞大的司法改革系统中,最高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充任了“协调者”的角色。
对于外界瞩目的问题,如量刑、司法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透明等,蒋惠岭也是感触颇多。
“每一项改革措施,都要克服来自各方面的、与公平正义原则不吻合的力量。决定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很多,根本的办法是要从体制上保证,让司法机关能吸引社会上最优秀的人,保证这个最基本的价值体系。”
蒋惠岭觉得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提高法官的地位。“在其他国家也是一样,法官要是没有这种权威的话,公正的标准就变得多元了。”
蒋惠岭把法官和法律的关系形容为唱“双簧”,“法官要不折不扣地把法律表达出来,否则法律会就被曲解,被不确定的情感化的东西取代。所以加强司法职业保障,是这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对于更深度的司法透明,蒋惠岭也充满了期待。
他说,这一轮司法改革里,增强司法透明仍是重点,希望未来5年有所改观。
“水到渠成”
蒋惠岭觉得,在司法改革推进中,困难之一是制度设计。在这方面,他认为地方法院功不可没。
但是,蒋惠岭也表示,很多地方改革和当地环境、当地法院的情况都有直接关系,所以未必能普遍适用。
“司改办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协调全国司法改革的步伐,发现跟法律要求不太一致的,或者是新做法但是不符合改革方向的,我们也会马上阻止。”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