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对完成宪法序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纵览民法典7编1260条,和先前的单行民事法律相对比,比较中国和法国、德国等国家150多部民法典,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编纂民法典所依循的价值取向。
引领性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民法典通过三个路径或层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深度地融入其中。
一是将核心价值观总体作为立法宗旨。第1条即立法目的条,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的五个构成要素之一。既是落实宪法修正案第39条关于“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也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和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重要举措。
二是将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直接作为基本原则。总则编第4、6、7条分别将“平等”“公正(临近公平的概念)”“诚信”规定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三是将核心价值观的其他要素融入条款。民法典作出了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建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规定,是对宪法精神文明建设条款和道德规定的拓展,是“文明”价值观的融入和体现。“人身自由”“行动自由”“婚姻自由”“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融入了“自由”的价值观。民法典整个文本秉持“法治”价值,如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把守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本性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
民法典的编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最初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民法典扩大民事主体的范围,将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和未出生的胎儿列为民事主体。人格权编既列举了成熟的、典型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也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就使得人格权编具有权益范围的开放性。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在用益物权中增加了居住权。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在人格权中的优先地位,界定了隐私权的法律内涵,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区分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二者不是互相取代的关系,而是既有区别又联系的两种权利。
创新性价值取向:求真、臻善、达美
法国民法典等经典的大陆法系民法典普遍存在重财产关系调整轻人身关系特别是人格权关系调整的问题,而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与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并列,使民法典的逻辑体系更加严谨,篇章结构更加完美,是一个创举和鲜明特色。根据市场经济和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在原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新增加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这4种新的典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既属债的性质,又与典型合同有别,民法典以“准合同”命名,并专设分编加以规定。此外,大胆吸收国际公约和外国的立法经验,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人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运用于收养,收养一章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顺应计算机、互联网的未来发展,合同编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合同以及这些合同的履行,前瞻性地设置了专门的法律规则,侵权责任编则对网络侵权作出了更为周全的规定。所以说,民法典是一部具有创新性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