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达:从李庄案反思中国法律改革的两种价值观

笔者在此将李庄审判与“四人帮”审判相提并论,并非哗众取宠,而是在喧嚣一时的李庄案已经尘埃落定、似乎很快就要被人遗忘的今天,用这样一篇长文,揭示这一案件背后的理论意义。它是一个活生生的标本,可以用来理解和衡量中国三十年法律改革过程中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近几年来,我国法律界盛行着一种“倒退论”,不少专家学者都公开表示,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进程出现了大倒退,其重要标志就是“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等口号的提出以及在全国各地审判工作中的普遍推行。之所以称之为“倒退”,是因为这些司法理念体现了一种社会主义早期的“大众化”法律价值观,其根源可以追溯至陕甘宁边区“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而与法制建设的各种“职业化”要求格格不入。然而,本文通过对李庄案法律过程和社会事件的分析将充分说明,这一“大众化”与“职业化”的价值观冲突并非一个由此至彼的线性转型过程,而是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一个根本性冲突,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李庄案件:从律师到囚犯

对于山城重庆而言,2009年是一个不平常的年份。自从2009年6月“打黑除恶”运动开始,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十几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被控制,上千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这场轰轰烈烈的运动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所引发的震动,几乎不亚于一年前的汶川大地震。龚刚模,是这上千名犯罪嫌疑人中的一个,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项罪名,于2009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拘留。此后,龚刚模的亲友开始为他寻找辩护律师,最终联系到了以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而闻名全国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康达所则将这一案件交给了所内的合伙人律师李庄。

12月3日,李庄再次飞赴重庆,当天上午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会见了负责办理龚刚模案的副院长、庭长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向他们汇报了该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辩护思路与策略,并提出推迟开庭的请求。当晚,李庄在重庆市渝北区五洲大酒店内会见了曾在重庆警方供职的当地律师吴家友,试图通过他联系曾为龚刚模疗伤的两名医生,但遭到拒绝。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在这次会谈中,李庄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但李庄本人否认“贿买警察”的事实,并认为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他只是在履行自己作为律师的职责。12月4日,李庄第三次会见龚刚模,由于他试图让龚刚模详细讲述遭刑讯逼供的经过,并要求在场监视的公安干警离开,再次与警方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言语冲突。

2010年1月5日,龚刚模等34人涉黑一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该案的其他几名主要被告人樊奇航等人均宣称自己被警方刑讯逼供,其中讲述的许多细节与李庄称龚刚模所说的情况十分一致。1月8日,李庄案一审宣判: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被告人李庄声称法院向其送达的传票上注明的是“开庭”而非宣判,并大喊自己“未在宣判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法庭宣判非法”,但审判长表示,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此后的十天里,高子程律师两次赴重庆会见李庄,李庄依旧表示自己无罪,要将官司打到底。1月18日,高子程通过邮局寄出上诉状,正式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为加强辩护力量,高、陈两位律师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学教授刘仁文加入二审辩护律师团,但刘仁文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并未发言。

2010年2月2日,李庄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二审书面审理的普遍状况不同,本案二审不但开庭审理,而且龚刚模等六名刑事证人和两名警察均出庭作证,并邀请了全国和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境内外20多家媒体记者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代表旁听庭审,这在我国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开庭后,李庄突然认罪,在陈述上诉理由时说:“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撤回上诉理由,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但仍坚持上诉。”辩护律师陈有西向李庄提出,希望其郑重表态,问他是否知道撤回上诉理由的后果,李庄表示明白后果。此后,公诉人问李庄是否教唆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是否指使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是否引诱龚妻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李庄均承认属实。公诉人进一步问李庄作伪证的目的是什么,李庄回答说:“就是为了达到作伪证的目的,作伪证就是为了欺骗公检法,也是为龚刚模开脱罪责。”

虽然被告人李庄当庭认罪,其辩护律师依然坚持无罪辩护。整个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龚刚模等证人进行了详细的当庭质证,李庄本人也审阅了证人证言,并提出了几处重要质疑。由于龚刚模等证人坚持只说重庆方言,合议庭应李庄及其辩护律师的要求给他们配备了一名“翻译”,将证人的重庆方言转换为普通话。但根据一位庭审旁听人的叙述,几位证人在质证过程中并不正面回答辩方的问题,其部分证言也相互矛盾,并与书面证言矛盾。高子程、陈有西两位律师查看了龚刚模手腕上的伤情,但龚声称左手的一处伤痕是2009年4-5月去海南玩的时候不小心划伤的,左手另一处伤痕系长痘自己抠伤,右手两处伤痕他自己也不清楚因何原因造成,并多次提到他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庭审一直持续到当晚11时30分,并于2月3日继续审理,李庄在庭审结束时作了事先准备好的六条陈述,再次认罪。

二审结束后的几天,李庄的当庭认罪在媒体和网络上引发了许多猜测,有人认为这仅仅是一种辩护策略,也有人认为他可能受到了某种威胁。高子程律师于2月8日最后一次会见李庄时,问他为何认罪,李庄说,在二审开庭前几天,有重庆市某部门的两人曾先后到看守所找他谈话,而谈话的内容李庄始终守口如瓶,并一再表示是秘密。高子程认为,这两次谈话对李庄的触动很大,同时也可能形成较大的压力,因此李庄才会在二审时撇开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当庭认罪。与此同时,有网民指出,李庄在二审结束时的六条陈述是精心创作的“藏头露尾”之作,每条陈述的首字和末字连起来是“被逼认罪缓刑、出来坚决申诉”的谐音。虽然这一认罪换缓刑的说法遭到了重庆方面的否认,但却得到了李庄本人在二审宣判时的确认以及辩护律师高子程事后的证实。

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审判长话音刚落,李庄突然跳了起来,乘法警不备抢过话筒高喊:“上次开庭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给我承诺认罪就给缓刑,认罪就能让二审开庭,结果今天依然给我这样的判决。原来的认罪书我都是欺骗公安局和检察院,你们详细看我的认罪书。”在被法警带出法庭的时候,情绪激动的李庄继续高喊:“曾经有多少先烈写过认罪书,但是这不影响他们成为先烈……我希望全国16万名律师继续在外面为我伸冤……”

2月10日,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龚刚模并没有被判处死刑,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2月20日,2010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了李庄的律师执业证书,从此李庄不再是一名中国律师,而成了在重庆某监狱中服刑的犯人。3月6日,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了李庄案,他认为“这个事情是打黑除恶整个斗争中的一个插曲”,事实清楚、程序合理,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不该引起这么多人的大惊小怪。最后,薄熙来说:“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这就是我们的态度。”至此,喧嚣一时的李庄案告一段落。

李庄事件:“黑律师”、“免费嫖宿”与“藏头诗”

在回顾了这场颇具戏剧性的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过程之后,本节将深入分析李庄案前后的三个关键性事件,即“中青报报道”事件、“李庄嫖娼”事件和“藏头诗”事件,通过这些事件来显示“职业化”与“大众化”的两种法律价值观在李庄审判中的矛盾冲突。在开始分析之前,有必要定义一下这两个基本概念。“职业化”价值观是一种在过去三十年法制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大体上舶来于西方的法律价值观,注重法律的形式理性,强调正当程序和法律职业的自主性,特别是司法机关和律师业相对于政治权力的独立性。“大众化”价值观则是一种源自社会主义传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的法律价值观,注重法律的工具性,强调实体正义和司法的政治正确性,尤其是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要服从党的领导、重视人民群众的感觉。可见,这两种价值观是截然相对的,却在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进程中同时存在,大到国家的宏观司法政策,小到一个个具体案件,无不体现出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博弈。在李庄案中也是如此。

李庄在庭审后与自己的辩护人交流时,承认自己住了高级套房,但只花了75元泡过脚,绝对没有嫖娼,因为如果真嫖了的话,他早就被警方拘留劳教了,根本没有以伪证罪起诉他的必要。李庄的辩护人之一陈有西律师事后在上海律协的演讲中谈到这一事件时,也认为“打黑是完全得民心得党心的大事”,强有力的公权力机关要用这种“舆论追杀和道德审判”的方法去涂黑一个律师,十分荒唐。然而,思考一下,这种充满疑点的事情为什么会在李庄案中出现呢?无论事实究竟如何,从社会效果来看,“李庄嫖娼”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影响了公共舆论和普通民众对李庄的评价——这就是“大众化”价值观的本质,它并不在乎什么正当程序,而只是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用工具,与政府机关、新闻媒体共同组成一架强有力的国家机器,通过这架机器的高速运转让民众接受党和政府对于某个人和某个案件的定性,把李庄和许多其他刑事被告人描绘成一个个违法乱纪、道德败坏、人人喊打的罪犯,让他们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虽然李庄当庭就声称公诉人是在对自己进行“诽谤”,事后其辩护律师及许多法律专业人士也都认为这种没有证据支持的“道德审判”是一种滥用公权力的做法,但这些基于“职业化”价值观的看法对于公共舆论的影响力其实十分有限,而身陷囹圄的李庄当然也不可能真的对公诉人就此事提起诉讼,因此表面上有些“口无遮拦”的公诉人事实上是有恃无恐的。这个令人尴尬的现实生动地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控辩双方地位和权力/权利严重不平等的现状——在一个证人从不出庭、律师不敢取证、法院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还可以抓律师的刑事司法体系下,公诉人当然可以高枕无忧,辩护律师则是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二者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而“职业化”价值观的根本理念,正是要通过注重法律程序、加强司法独立、促进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扩展律师诉讼权利等手段挑战这样一种不平等的权力/权利架构,从而将“政法系统”分离为相对独立于政治系统而具有自我维系性的法律系统。但至少从本案来看,经过了三十年的法制建设,这样一种受“职业化”价值观支配的法律改革之路依然崎岖而漫长。

但无论如何,李庄当庭认罪的事实是这次审判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因为在此之前,来自律师界的声音几乎是无一例外地支持李庄,而法学专家们也纷纷指出本案一审过程中的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尤其是在“李庄嫖娼”事件之后,重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已经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许多质疑。客观地讲,重庆方面在二审前后的应对策略与上文讨论的两个事件中“简单粗暴”的“抹黑”做法相比有了十分明显的转变,首先从李庄本人入手,诱其认罪,然后二审公开审理,一审中辩方要求出庭却没有出庭的证人全部出庭作证,虽然这些证人明显受到了某种庭前“训练”,但至少整个二审程序是相对公开、公正的,在我国刑事司法史上是一个难得的先例。这样一来,一审的种种程序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弥补,当庭认罪的李庄的公众形象也轰然倒塌,甚至连此前支持他的一些律师同行对于李庄的人格和职业操守也都开始产生怀疑。可以说,如果没有“藏头诗”的出现,二审对于公诉方而言就是一次大捷,李庄案也有可能就真的被办成了“事实清楚、程序合理”的“铁案”。

然而,李庄并没有束手就擒,他在二审过程中继续积极地为自己进行辩护,为这个被一些学者称为“中国的世纪审判”的案件留下了一个令人意犹未尽的伏笔。如果将李庄和重庆方面从一审到二审的策略转变过程加以对比,就会发现,重庆方面为了弥补将“大众化”价值观推向极致所引发的种种负面效果,所采用的方式恰恰是“职业化”价值观所提倡的形式理性——当六名证人和两名警察接受了辩护律师的当庭指证,当李庄认罪的话语被写入了庭审笔录和判决书,当审判长在庭审后破例地公开接受了媒体采访,“职业化”的形式理性就被活生生地嫁接在了“大众化”的实质正义观之上……而可以把《刑事诉讼法》倒背如流的刑事辩护律师李庄,寄托着十几万中国律师抗击“306大棒”之希望的刑事辩护律师李庄,一度几乎成了“职业化”价值观符号象征的刑事辩护律师李庄,在法律正义与人身自由的矛盾之间最终选择了后者,结果,他既没有成为中国律师业的“先烈”,也没有得到自己所渴望的自由,而是成了公权力所代表的“大众化”价值观之下的又一个牺牲品。

职业化与大众化:中国法律改革的理念冲突

因此,陈有西律师在一审辩护词中喊出的那句“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固然铿锵有力,但何时才能得到真正的制度保障,前景并不乐观。如果没有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推进,律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很难有什么改变。而律师弱势地位的后果,是法律对公民个人权利(尤其是程序权利)的保障相对缺乏,对政府依法行政也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而更多地成了公权力的“刀把子”和“枪杆子”。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长此以往,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会越来越受到质疑,律师业内也会产生两极分化,要么依附屈从于行政、司法机关,要么就在“维权”的口号之下走向极端。事实上,综观世界各国法律史,在绝大多数时候,律师其实是一种温和的中坚力量,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善待律师,让他们能够安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其实无形中就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也就巩固了政权。

至于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等理念,并不是我国政法系统现任领导的创举,而只是共和国六十年法制史中始终流淌着的“大众化”价值观的最新体现。而上文所引的薄熙来关于李庄案的谈话,则生动地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工具性本质以及“政法”二字之间的紧密关联。事实上,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本来就是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服务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体制还是社会主义体制下,法律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都是在“敌我矛盾”中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有力手段。然而,在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权都不是由人民来直接行使的,如何防止“司法为民”的口号变成政府影响乃至控制司法的借口,如何防止“大众化”被扭曲成“政治化”,甚至造成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潜在冲突,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要害问题。

THE END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在精神层面的结晶,也是中华文明长期滋养的结果。在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文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价值传统,形成了以“仁义礼智信”等为主要内容的核心价值观。[详细] http://theory.people.com.cn/GB/68294/39516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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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学教育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国家强盛发展的兴国之魂,同时也是提高全民法律素养的关键要素,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识形态功能在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推进新时代法学教育需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http://www.jyb.cn/rmtzgjyb/202312/t20231230_2111138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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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传讲4解析(2)法律权威的来源:法律权威源自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32.(单选题)以下关于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至上 B权力制约 C公平正义 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正确答案:D 解析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仰为基础,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https://www.jianshu.com/p/b0ed3586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