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百道判》看白居易的思想价值观

《百道判》以内容广泛、判词准确而被当作中唐策试准绳,是白居易早期思想价值观的体现。

《百道判》是白居易在参加“书判拔萃科”考试之前的个人习作,为应对考试而自问自答的一些判词,但其中所反映和思考的问题,诸如家庭婚姻、科举教育、丧葬礼仪、为政之道、军界生活、品行操守、触律犯禁等,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和较大的学术价值。这101道判词,因内容广泛、判词准确而成为中唐策试的准绳,不仅表现了白居易杰出的论辩才华,也是其早期思想价值观的体现。

一忠君爱民的政治价值观

孟子云:“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要得到天下需得百姓拥护,需树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爱民思想,具体表现为:第一,不扰民。统治百姓的办法是“顺其心以出令,因其欲以设教”。如判12:景为县令,让百姓煮树皮以备荒救灾,以“扰民”之罪被告发。白居易先肯定景的忧患思想,但指出其方法不当:备荒救灾应像周代一样储粮备荒、节财省用、减赋免役,不应像王莽新政那样劳民伤财。因此,景的劳民行为当然受责。对百姓来说,为官之责就是提醒他们不误农时,因为“人之本在地,地之本在宜,宜之生在时”,按农时耕种才有好收获,这就要求官员依时办事。如判53:甲为州刺史,开春才叫百姓修理农具,农业部门认为他违背农时。白居易认为,州地处豳北,气候与其他地方有异,开春气候仍然很冷,不宜耕种。甲初春才修农具是误时,但不影响耕种,不应对其责罚。第二,以百姓利益为先。《尚书》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为政之道应以百姓利益为先。如判18:丁为郡守,在灾荒之年奏请赈灾,皇帝还没下旨他就开仓济民,有官员弹劾他独断专行。白居易认为,丁以百姓利益为重,可见其爱之心切,虽然其行为不合礼制,但却是为国家安定着想,不应受罚。

由此看来,白居易忠君爱民的政治价值观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是对儒家“民惟邦本”的继承与超越,反映中唐士人的用世精神。

二刑、礼、道迭相为用的法律价值观

初唐的法律价值观是“德主刑辅”“礼法合一”,将刑视为礼的辅助工具,这是初唐统治者休养政策的体现。至中唐,盛极一时的大唐帝国日趋衰落,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危机加剧。面对这种局面,白居易提出了刑、礼、道迭相为用的法律价值观,理由是:“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恶。循环表里,迭相为用。”白居易认为,刑、礼、道(天命)三者合一,可以从制度、规范和信仰等方面教化百姓,使社会稳定。而中唐是“驰礼而张刑”时期,应尚刑重法。如判49:景晚上私自越关被抓,辩称在追捕逃犯。白居易认为,法律规定晚上不能私自越关,景若追捕逃犯理应“宜早图之”,不应违法,且追捕与关防相比微不足道,景理应受罚。在执法上,白居易主张严明执法,尤其对那些知法犯法的官员,更应严惩。如判80:乙利用公务之便贩卖公章,被以伪造罪论处,却诡称是卖者之罪。白居易认为,乙明知盗卖公章违法,却与盗跖“同恶相济”,其行为与伪造无异,理应严惩。

白居易强调尚刑重法,但不主张刑罚过重,应“理大罪而赦小过”,“合于法意,不背人情”才是执法真谛。如判27:景为县官判案,后发现判决有错,便举牒追改,上司不许,反要治其赎职。白居易认为,“政尚从宽,过宜在宥”,景判案虽有疏忽,但知错能改,无“罔上之奸”,且“徵国令而有文”,规定错案可改,应让其改过。在执法过程中,白居易对情的把握非常严谨,既不量刑过重,也不滥用人情。如判11:江南诸州押送赋税的官员四月才达京城,户部认为超期当罚,他们辩解冬月运路水浅,故赶不及初春到达。白居易认为,“赋纳过时,必先问罪”,但从江南到京城路途遥远,且“川无负舟之力”,应酌情责罚。为辨真假,应验其所带公文,再按律执罚。再如判54:景私入馆驿被抓,有司以偷窃罪论处,景以没偷东西为由,要求免罚。白居易认为,景私入馆驿,按律当治罪,但应视情而定,如果没偷东西“罪宜有别”,可按“私行人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责罚。

由此看来,白居易的法律价值观虽是尚刑重法,但在执法上较前代更注重法治精神,有尊重人民权利、实行民主秩序的倾向。

三平等的生命价值观

唐代是一个尊佛、崇佛的朝代。佛教认为,“一切事物在本质、空性上没有任何差别。每一个生命,均没有高下贵贱等差别,都具有成佛的可能性,因此不可能用分别的眼光来看待他人。”这就是佛教的“平等一味”,白居易受此影响很深,他认为在生命价值上人人都是平等的,具体表现为:

第一,平等的仕选权。唐代虽然以科取士,但并非人人都可参加科举,还得受身份限制。如判85:有商人子孙参加科举,被省司阻拦,理由是身份不符。白居易认为,科举凭的是才华,只要有才便可参试,不必追究身份,省司阻拦实属无理,如同“拣金于砂砾,岂为类贱而不收度木于涧松,宁以地卑而见弃”,表现其平等的选士观。在用人方面,白居易主张“惟才是举”。如判75:甲的父母是官府的工匠,地位十分低下,按规定必须获得良人(自由人)身份三年方可入仕。白居易认为,只要有才便可重用:“材高拔俗,行茂出群。岂唯限以常科,自可登乎大用。”在人才选拔上,可多渠道选官。如判91:乙因品行高尚廉使推举授官,吏部却以他没有参加科举为由,不予录用。白居易认为职能不同,选拔方式就不能墨守陈规:“抡琐琐之材,则循旧格;刈翘翘之楚,宁守常科”举乙为官的目的是“移孝入忠”,不用科举,可直接录用。

第二,对妇女的尊重。当原始母权制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男尊女卑”就成为昭昭天理。恩格斯称这次变革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从此,女性再也没能和男子平等过,于是有了生男“弄璋”、生女“弄瓦”之说,有了“妇,服也”“妇之言服也,服事于夫也”,有了“三从四德”“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历史发展至唐,妇女虽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和解放,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也有较大提高。但安史之乱后,唐代妇女地位急剧下降,甚至有倒退现象。如判101:甲不顾及爱妾生命,临死前让儿子以“爱妾为殉”,儿子没有照办,以妾嫁人,却被扣上不孝之罪。白居易对此颇为不平,他认为尽孝并非盲从,而应顾及人伦。爱妾殉葬本是灭绝人性之行为,儿子不从父命是不陷父于恶,可见儿子孝之真诚,别人的责骂是没有道理的。这道判表现白居易对孝的深刻理解,体现其对妇女生命的尊重。又如判22:景妻失亲而悲,丈夫却在她旁边奏乐。白居易认为,“夫妇所贵同心,吉凶固宜异道”,妻子有丧,丈夫应加以劝慰,怎么能“调丝竹以盈耳”

四和而不同的处世价值观

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在人际交往中,能够与他人保持一种和谐友善的关系,但在对具体问题的看法上却不必苟同于对方;小人习惯于在问题的看法上迎合别人心理、附和别人言论,在内心深处却并不抱有一种和谐友善的态度。故“和而不同”实际上要求人际交往中应兼容并包、求同存异,这样才能和谐相处。如判3:乙与丁参加科试,乙以趋炎附势求功名,丁则勤学苦练求功名,两人互相抵毁。白居易认为,个性不同,行为方式也不一:“各从所好,尔由径而方行;难强不能,吾舍道而奚适”只要达到目标即可,不必苛同别人。交友也应如此,和而不同才可能友谊长存。如判48:景与丁做生意,景多取利润,有人讽刺其贪婪,景辩解说:“丁知道我贫穷才让我这么做。”白居易认为,交友讲究“气类相求”,如果两人贫富相当,就应当互相谦让;但二人贫富悬殊,则宜“损多益寡”。丁让利行为是两人“情表深知,事符往行”的体现,与他人无关。

白居易还把“和而不同”作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准绳,希望以此建立儒家“大同”社会的理想,达到多元和谐的最高境界——“太和”。如丧礼讲究哀情,《伦语·八佾》云:“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同为哀情,判22以家庭和谐为目标,指出夫妻相处之道,谴责景的无情无义;判67以邻里和睦为准绳,表明相恤的重要,批评乙之不仁。这两道判在处理方式上都以礼制为标准,由家庭、邻里到社会,表现白居易对和的重视。又如同为冒婚,判43从婚姻“姻连天族,荣冠人伦”的重要性出发,批评家长放纵庶子冒充嫡子结婚,破坏长幼有序的社会伦理,影响社会和谐,理应追究家长责任;判50从冒婚聘礼的退还展开论述,认为乙冒婚犯有“欺隐”之罪,按法聘礼不宜追回,既维护丁女权益,也惩罚冒婚行为。

由此看来,白居易“和而不同”的处世价值观具有“讲信修睦”的特点,反映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经济特质以及家国同构的政治模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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