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证事实趋近法律事实之路径构建

——以“四点三步法”制约民事审判权力为视角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波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陈红周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编号:

论文提要:

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法律事实认定准确,须构建待证事实趋近法律事实的合理路径,以正当程序发现实体真实。即采用约束性的方法规程制约审判权力,实现待证事实的合理化探寻,进而作出法律事实的认定。待证事实探寻存在的问题为:武断的证明责任、主观的经验法则、机械的辩论主义、偏倚的职权主义。究其根源在于方法规程缺失、诉讼模式存在漏洞(辩论主义滋生逻辑惯性与职权主义隐现任意扩张)、证据规则过于笼统(证明责任缺乏适用规则与经验法则缺少程序规制)。为此提出,待证事实的探寻路径——“四点三步”认定法,即由点到面的程序性规制。四点规制是指:对职权主义、辩论主义、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规制;三步规程包括:洞察疑点、逻辑之问、证据揭示。(全文共计:9981字)

主要创新观点:

一是研究领域创新。构建待证事实趋近法律事实的路径,是从理论与实践上,切实提高法官裁判能力,实现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要件;同时也是完善法官心证制约机制,提升司法公正性的关键。

二是具体观点创新。(1)“四点三步”认定法:“三步规程”是探寻待证事实逻辑递进的实操步骤,“四点规制”是对实操步骤中关键环节的具体规制。(2)四点规制: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辩论主义)及证明责任(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要点规制。(3)三步规程:第一步洞察疑点;第二步引导诉辩,包括“同一律”限定问答框、“排中律”深挖突破口、“矛盾律”锁定矛盾点。第三步证据揭示事实,包括当事人出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以及举证不能时的认定事实路径。

以下正文:

引言

与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前置侦查程序、审查程序。因此,在民事庭审中,尤其是在审理一些疑难案件时,常常会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面对当事人举证力量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司法能力不足、难以还原案件事实的窘境,法官一方面要顺藤摸瓜,聚焦争点、捕捉疑点、深挖矛盾点,探寻案件待证事实;另一方面要杜绝先入为主,打消当事人误解,秉持公正司法,做到不偏不倚。这对于法官来说是无疑是一场使命与智慧的考验。因此,法官如何在秉持公心且言行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还原待证事实,使其内心形成高度盖然性事实认定即法律事实认定,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一、解剖麻雀:待证事实探寻存在的问题

民事案件中,无论是普通程序案件还是简易程序案件,甚至是小额诉讼案件,在首次法庭辩论终结后都有可能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然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并不能因为事实不明而拒绝裁判。在此情境之下,法官如何探寻待证事实,使之趋近于法律事实,切实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及司法的公信力。

【案例1】姜某与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该案经过M法院民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产生观点如下(见图1)。

图1:案例讨论法官观点对比图

首次庭审后,该案又经过三次庭审,法官最终查明被告卢某自述的借款、还款行为系虚假陈述。M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卢某服判息诉。此案系M法院民事审判专业会议上讨论的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却充分呈现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待证事实的探寻方式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武断的证明责任:画上探寻待证事实的休止符

当案件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有些民事法官过早的依据客观证明责任认定事实,无疑是为待证事实的探寻画上了休止符,使案件事实自始至终处于混沌不明的状态。此种情况下,客观证明责任自始便一边倒的压向权利主张的当事人,使得提出抗辩主张的当事人负担的主观证明责任仅仅定位于一种“二位一体”的目标,即通过反证抑或答辩使权利主张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处于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此时,武断判令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势必将过度减轻提出抗辩主张的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以致出现错误裁判。案例1中,法官A的事实探寻方法即为此类。然而,案例1查明的事实却是被告卢某自述的借款、还款行为系虚假陈述。

主观的经验法则:走入探寻待证事实的偏航路

“经验法则属于包括法官的人们对于事物常态所能体察和识别的公知范畴。”若法官将一些主观经验随意当作客观经验法则加以应用,无疑会将事实探寻带入偏航之路。案例1中,法官B认为被告卢某记不清具体数额不合常理,进而得出其虚假陈述的推论。虽然,此推论与最终查明的事实相符,但法官B的推论显然过于主观。倘若法官以此形成倾向性认知,那么再次庭审将难以做到“对事不对人”,事实依旧难以查清。

再如,在生命权纠纷案中,有些人主观认为言语的争执、行为的阻拦对于引发身患脑梗、高血压、心脏病的人猝死,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然而,如果法官不考虑事实发生的具体情况及案件的价值取向,便以此作为经验法则加以应用,那么案件事实认定就会存在偏差,甚至出现错误。

机械的辩论主义:削弱探寻待证事实的助推力

偏倚的职权主义:并生探寻待证事实的后遗症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致力于以法官为主导发掘事实真相。法院可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亦可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约束来解决案件争议。然而,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极易出现先入为主、偏倚审案的状况。案例1中,法官D的思路对于清晰的探寻案件事实十分有利,然而如若缺少科学的方法为指导,则极易变形为“偏倚职权主义”。

1.尖锐的公正危机。抗辩主张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法官的过度干预而产生极大不满。例如,在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释明原告追加四名间接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虽然该案查明了事实,有效防止了连锁诉累,但法官偏倚的职权主义审案模式,却引起了该五被告对司法公正的质疑,险些酿成信访案件。

2.懈怠的权利主张。法官选择规则过甚的探寻方式,即化身“侦查员”重点纠问当事人一方,并对其展开外围调查,且“释明”另一方当事人如何举证或辩论。这样做不仅纵容当事人过度依赖法官以致其法律素养停滞不前,而且徒增当事人的司法期待以致其对证明责任视而不见。

二、原因寻迹:待证事实探寻不当的成因

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待证事实探寻不当虽无关对错,但却可能造成法官心证偏差、法律事实认定不明、同案非同判等一系列后果,须引起高度重视。究其成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必要的方法规程缺失

(二)诉讼模式的有关规定存在漏洞

1.辩论主义滋生逻辑惯性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构造出的庭审模式,逐渐受到辩论主义诉讼体制的影响。该影响下的庭审模式易滋生出“法官被动即公正”的逻辑惯性,并产生程序性漏洞:(1)争点整理程序缺失。在法庭调查阶段,争议焦点的归纳常因缺乏程序规制而逐渐趋向形式化、机械化、空洞化。当案件陷入真伪不明时,常因争点不准造成疑点难寻,以致事实真相难以查清。(2)法庭辩论引导不足。在法庭辩论阶段,因受辩论主义思维的影响,有些法官或维持秩序的“旁听”,或浅尝辄止的发问,其引导辩论的主动性、针对性、逻辑性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这造成了诉辩矛盾点难以凸显,当事人进一步取证、辩论的方向不明,案件就此陷入僵局。

2.职权主义隐现任意扩张

(三)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过于笼统

1.证明责任缺乏适用规则

2.经验法则缺少程序规制

三、对策建议:探寻待证事实的路径构建

(一)路径构建之整体方案

为使法律事实认定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须构建待证事实趋近法律事实的合理路径。该路径的整体方案系“四点三步”认定法(见图2)。总体而言,“四点三步”认定法系由点到面的程序性规制。“三步”是探寻待证事实逻辑递进的实操步骤,“四点”则是对实操步骤中关键环节的具体规制。

“四点”规制具体是指,对职权主义、辩论主义、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规制。其中,职权主义、辩论主义属于诉讼模式范畴,经验法则、证明责任属于证据规则范畴。诉讼模式与证据规则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

图2:“四点三步”认定法示意图

(二)路径构建之四点规制

1.职权主义的规制

2.辩论主义的规制

3.经验法则的规制

4.证明责任的规制

(三)路径构建之三步规程

1.第一步:以“朴素之眼”洞察案件之疑点

初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不可急于按照客观证明责任、辩论主义逻辑直接将案件一判了之,而是应当积极采用发散思维,以朴素之眼灵敏捕捉案件的疑点(见图3)。

案件疑点源于案件的事实争点。其归纳应围绕事实争点展开,可分为五种类型(见图3):一是实物与实物之间的疑点,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实物证据之间或各方提供的实物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二是言辞与实物之间的疑点,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之间或各方提供的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三是言辞与言辞之间的疑点,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言辞证据之间或各方提供的言辞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四是言辞与常理之间的疑点,即言辞证据与经验法则之间存在的疑点。五是实物与常理之间的疑点,即实物证据与经验法则之间存在的疑点。

图3:案件疑点类型图

另外,疑点的搜集不仅需要主审法官对案件细节及经验法则的纯熟把握,有时还需要借助合议庭、民事法官专业会议、审判委员会以及诉辩当事人方的智慧结晶。但值得注意的是,切不可仅仅因为疑点的出现而形成倾向性认知。待证疑点只是思维发散而寻求的案件事实突破口,究竟从哪一个疑点出发能够攻破事实之堡垒,还需要后续聚合性思维的工作跟进深攻。

2.第二步:以“逻辑之问”引导诉辩之博弈

案件疑点网罗搜集之后,要由法官将宏观的每个疑点分解成若干问题发问当事人,并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开展诉辩。问题要由表及里、由粗到细,使事实真相逐渐明朗,黑白立现(见图4)。比如在案例1中,其中一个核心疑点是被告所称借款已还,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即言辞与实物之间存在疑点。围绕该疑点,接下来的具体问题可依据以下逻辑定律设计。

图4:问题逻辑层次图

表1:“同一律”问题表

?被告,你在第一次庭审中说借过原告的钱,是什么时候还的

被告:2020年11月底还款的。

方式问(how)

?被告,你是怎样还原告钱的

被告:在原告家楼下,用现金还的。

数额问(howmuch)

?被告,还了多少钱

被告:我记得是20000元左右。我与原告朋友多年,我借过原告的钱,原告也借过我的钱。

表2:“排中律”问题表

(when)

?被告,11月底是几号

被告:大概20号左右,当天下午我要去外地,顺路与公司同事一起去还原告钱。

THE END
1.逻辑的四大定律(原则)逻辑并不玄妙,学习中我们掌握了其基本规律(原则),也就能揭其神秘面纱,打开逻辑学习之门。逻辑有四大定律(原则)——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1.同一律 同一律,即所指事物只能是其本身。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必须保持同一性。?具体来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概念和?判断必须保持同一,不能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1210/19/503199_11416543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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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吸引力法则经典语录4.普遍适用的法则是什么? 是客观存在的每一粒原子的生命法则。 5.个体是怎样作用于外在世界的? 每个人进行思考的能力就是作用于外在世界的能力,而这种思考就是认知的体验过程。 6.怎样达到最和谐、最完美的境界? 通过正确的思维方式。 15.知识就是力量,而思想是更大的力量。 https://m.wang1314.com/doc/webapp/topic/21021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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