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醉驾入刑,交通重典时代来临
让我们回顾,我国从1955年到现在,对禁止酒驾的法律变化
□记者李红汛实习生高鸿鹏文记者许俊文图
5月1日起,醉驾入刑,交通重典时代来临。
“其实,早在1955年新中国第一部交通法规中,就有禁止酒驾的条款。”昨日,老交警为记者讲述了从警30年在实施新老交通法规过程中的体会,并称,国家对酒驾处罚越来越重了。另外,对刑法修正案中的醉驾入刑,法律专家作出全面解析,“醉驾违法成本成倍增加”。
【调查】
近年,酒驾肇事连环爆
南京、杭州、三门峡……群死群伤交通事故不绝。
回看2009年,就能看出“出台严惩酒驾的新规”绝不是一时心血来潮。
1月21日,河南三门峡市,宝马司机醉驾致6死7伤;
6月30日,江苏南京市,私营老板张明宝醉酒驾车酿成5死4伤的惨剧,其中有一位一尸两命的孕妇;
8月4日,浙江杭州市,在刚刚画好的爱心斑马线上,醉驾司机魏志刚撞死一名16岁的少女……
然而,把这一系列事件推上舆论风暴顶点的,却是每个酒驾肇事司机不同的“下场”。
成都青年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南京张明宝被判无期;杭州青年魏志刚,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
判重了还是判轻了?一时,各界争论不休。
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苗雨露透露,在全国集中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期间,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酒后驾驶惩处力度相对滞后,是酒后驾驶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接受调查网友80%曾酒驾
近80%的人有过酒驾
近50%的人有侥幸心理
昨日上午,记者随机与20位有喝酒习惯的司机对话,20人中有18位实话实说:看情况,如果自己状态还好,盘查又不严的话,会选择冒险开车。
不得不承认,“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认知,在中国依然远未深入人心。
记者从新浪网调查结果发现,近八成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有过酒驾,而近一半的人承认自己存在侥幸心理。
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苗雨露坦言,虽然5月1日将开始实施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但我省道路狭长,全省交警无法做到全天候全区域覆盖路面查处酒驾,所以总有存在侥幸心理的驾驶者铤而走险。
郑州市交警一大队一位民警凭借多年处理酒驾的经验告诉记者,针对大部分人体质,一般饮用二两白酒、两瓶啤酒均能检测为酒精超标,饮用保健药酒同样会被查出血液酒精含量超标。
夜间交通事故多数为酒后驾驶
在郑州市交警一大队,提及交通事故,民警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夜间交通事故多数为酒后驾驶。
昨日上午8时许,一大队执勤民警在高峰期查处一酒驾人员,驾驶员称自己是头天晚上饮酒至凌晨,验血结果超标。类似这种情况一大队民警一个月查处近10例。
营运车辆、出租车司机也是酒驾高发人群,这些车一般在夜间行驶,多数货车司机和其他营运车辆的司机习惯性边驾车边饮酒,还有大多出租车司机每天在营运结束后为解除疲劳饮酒后被查处。夜间发生的多数重大交通事故由酒驾引起。
苗雨露介绍,近几年,随着警方加大查处酒后驾驶的力度,震慑了一部分人,群众对查处酒驾的认识也逐步提高,开始主动举报,酒驾查处需要这种警民协作。
【法规史】
酒驾处罚越来越重
新中国首部交通法规就禁酒驾
酒后禁驾从很久以前就开始了。1955年10月1日,新中国首部交通法规《城市交通规则》正式实施。
交警查酒驾仅凭嗅觉辨别
据郑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一位从警36年的老民警介绍,1980年以前,受条件限制,没有任何酒精测试设备,也没有对查酒驾的具体标准,一切全凭民警的责任心。那时判断一个驾驶员有没有饮酒,只能靠民警的嗅觉,用鼻子闻闻有没有酒味。为此还闹过不少笑话,有的驾驶员衣服上有酒味,被当成酒驾。处罚也轻描淡写,大多是扣证或罚50元。
酒驾增多逼出酒精检测设备
“真正将酒驾当回事,还是在1980年以后。”省交警总队法制室主任彭德涛说,改革开放后,汽车生产厂家增多,老百姓也有钱买车了,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也连年上升。
这时,酒精测试仪悄然出现,但是机器不稳定,而且当时对饮酒还是醉酒,国家没有一个标准。最终,河南省仅有的一台酒精检测仪被丢弃在仓库中,再也没有使用。
198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对饮酒和醉驾行为进行处罚、拘留、暂扣驾驶证等规定。
1993年,公安部开始组织成立立法小组,开始修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规】
五一后逮住酒驾按新规处罚
省交警总队法制室主任彭德涛称,酒驾仍很多,去年一年,郑州市因酒驾被拘者近5000人,全省近万人。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解析】
专家:违法成本将翻番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韩为政
醉驾入刑得到广泛认同
(省高院刑三庭审判长刘改华)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交通事故也多了起来,1986年29万起,2002年的77万多起,每年平均增长6.3%。死亡人数由5万人上升到10.9万人,年均增长5%。
公众普遍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过轻,“醉驾肇始需用重典”的观点取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醉驾入刑之路步入加速推进阶段。
公检法将共同惩处醉驾
(省高院刑三庭庭长程慎生)
过去对于普通醉驾的查、处全部都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而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公安交警部门仍将是查处醉驾的主要执法部门。不同的是,查处醉驾将由公检法3个部门共同参与,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对醉驾行为进行前期的侦查和取证。
之前,警方针对醉驾,采取的是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等措施。而醉驾入刑之后,将变为一律移送检察机关追刑,吊销驾驶证。
醉驾入刑后,罪名是什么?
程慎生称,公安部门在移交案件时将会有定罪意见,这是检察机关的参考之一;5月1日之后,醉驾人员依法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在罪名还没有正式出来,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拘役、拘留差别大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将被处拘役。而针对拘役与拘留的差别问题,程慎生认为:以前因醉驾被拘留是行政拘留,而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更长,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