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02年首届国家司法考试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就已开始了应对性改革,法学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也逐步确立了以职业教育为主导的转型方向。2011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式确认这一方向,并对教育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方案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划。然而,对于绝大多数法学院系而言,这种转型远未完成。作为“指挥棒”的司法考试催生的改革动力不足,是法学教育转型迟迟不能到位的重要原因。随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的出台,这一局面有可能得以改变。新的考试办法独立设置主观题考试环节,突出法律思维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和文书起草论证能力的达标性考查,这必然会引导法学教育采取强化法律应用能力训练的应对措施,最终也会突显法学教育在“法治人才”综合素养的养成、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能力的训练中不可替代的地位。
关键词:法治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法学教育改革
2018年6月,教育部在高校内部印发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卓越法治人才计划”)。通过阅读意见稿可以看出,“卓越法治人才计划”是对“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深化和提升,新计划充分肯定了先前计划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协调育人机制的具体举措,突出强调了法治人才的政治思想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提出了“厚德育、强专业、重实践、深协同、强德能、拓渠道、促开放、立标准”等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5],突出强调了课程体系建设、课程结构优化、教材编写、教学方法创新、网络课程建设以及线上线下学习环境营造等更为基础、更为务实的专业建设任务,并突出强调了教育改革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总体来看,两项计划在法治人才的目标定位、培养思路和教育措施等基本层面是相通的,甚至可以说,最新计划是对先前计划进行经验总结和大范围推广,以满足新时代执政、立法、行政、司法和法律服务等工作对法治人才的需求。
总结近几年法学教育改革的各项举措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教育培养法治人才的基本框架初步成型,法学类专业教育已经形成在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开展职业教育的格局[6]。其实,自2002年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开考以来,教育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就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主导方向。但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内,法学专业如何开展职业教育改革,具体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实际上仍处在各个高校自我探索的阶段。随着“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出台,教育部在国家层面对法学职业教育转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划。然而,“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实施5年后,反观其引领的教育改革的效果,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该项计划似乎仅是国家层面、高校层面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师的响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变与不变
对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以下简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01年,以下简称“司法考试试行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以下简称“司法考试办法”)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十多年来,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机构、考试内容和主要方式等基本层面保持了较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特别是考试制度目的都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但司法考试通过具体考试制度实现考试目的实际效果出现了较大的偏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则尝试通过具体层面的制度改革来改变这一局面。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带来的变化而言,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以下三个方面。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显著提高主观题的比重,要求考生主观题测试成绩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准才能取得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就是对法治人才法律知识学以致用能力的达标要求,在笔者看来,这就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克服司法考试弊端的最为重要的举措。主观题考试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允许查阅法律规范,都是有利于考查考生法律知识“学以致用”训练水平的具体措施。考试方式和要求的改革,将会对考生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特别是案例分析能力、文书起草论证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将有利于考查考生的法学素养、法律思维水平和职业能力训练水平,训练到位、善于思辨的法科考生必然更具有优势。依靠死记硬背考好客观题也可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情况,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将一去不复返了。
另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的变化也值得注意。客观题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与司法考试相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客观题减少了一卷,总体题量减少了三分之一,其在整个考试中的权重显著下降。虽然客观题考试范围和考试方式变化不大,但考试强度降低了,看上去“容易了不少”。这个变化带来的影响就是考生复习投入和考试产出有可能不成比例,降低了考生通过参加短期培训班、依靠全覆盖式应试复习、依赖考前突击或题海战术取得较好考试成绩的可能性,这就要求考生要更加注重日常学习的积累,注重平时法律知识学习的质量。
三、法学教育的应对性改革和不变的定力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应当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法学教育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合格人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不断改进考试内容、方式、方法,为各方面训练到位的考生充分发挥水平创作条件,而不能让突击复习、死记硬背、仅有“高超”应试技能的考生在考场上取得优势。对于多数法学院系而言,学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求都将转化为教育改革的内生动力,法学教育也必然要对法律资格考试有所回应。在笔者看来,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应当自觉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刚刚实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带来的变化,以保证自身能够通过“考试”,在“考试”中合格,并充分体现其在教育培养法治人才方面不可替代的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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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changesofnationalunifiedqualificationexaminationoflegalvocation
andthecountermeasuresoflegaleducation
ZHENGJin-yu
(LawSchool,HenanUniversity,Kaifeng475001,Henan,China)
Keywords:legalprofessional;nationalunifiedqualificationexaminationoflegalvocation;theexcellentlegaltalenttrainingplan;legaleducationreform
作者简介:郑金玉,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论文出处: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