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1、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一)两汉时期一一礼法融合的孕育期(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岀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2、。(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

3、的法律化)(1)五服制罪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

4、、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三)隋唐时期一一法律儒家化的成型(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

5、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法律儒家化】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开始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

6、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第三阶段:隋唐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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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应当区别于西方仅仅处理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更应当侧重研究和处理个体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并以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为现代自主中国知识体系的价值内核。 以传统文化发掘丰盈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制度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对历史保持尊重,就应当善于吸收传统文明的合理化因素加以改造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2.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精选6篇)“仁爱”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影响并制约着当代中国人际关系的发展,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这是当代德育应该吸取和借鉴的。 (二)中华民族精神之爱国主义传统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是由儒家思想里“忠”的伦理范畴演化而来的。“忠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vnx0puw.html
3.“法律儒家化”与魏晋以来的“制定法运动”故历史地看,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显然要较“儒学对法制的影响”更进一步,指的实际上是按儒经所示礼法关系和相关准则、理念来系统地改造法律,本就不能脱离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法制领域形成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来加以讨论,而是一个有其特定内涵和时间起迄点的完整历史进程。瞿同祖先生之所以把法律儒家化进程的起迄点定在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9403
4.浅析魏晋法律儒家化及其原因.doc[原创毕业论文]魏晋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完备的过渡时期,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已经到了关键的一步,魏晋律家秉承“春秋决狱”的传统进而“引礼入律”,如“八议”、“准五服以制罪”等,对于将儒家思想融入魏晋诸律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思想上,魏晋玄学占据主流地位,但作为从西汉武帝开始的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http://www.eeelw.com/lishi/29741.html
5.浅谈北魏“法律儒家化”(公主之死)书评浅谈北魏“法律儒家化” 故事关于一对皇室夫妻。妻子,兰陵长公主——北魏孝文帝的女儿,宣武帝的姊妹,孝明帝的姑姑。丈夫,刘辉——南朝宋室遗族,北上后入赘皇家,与兰陵长公主结为夫妻。公主善妒,难以容忍刘辉的不忠行为,于是残忍地杀掉了与刘辉有染的丫鬟。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屡次爆发争吵,在灵太后支持下二人最终离婚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122084/
6.热点09中西方法律的发展中国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的,而孔子的儒家思想非常推崇“礼”。先秦儒家思想中的一部分“礼”实为道德原则的法律化,也就是说“心”与“行”在这部分“礼”中实现了统一。礼之于中国法律的意义,可比之神之于教会法的意义。其次,德治法律思想,为几千年法律文化的主旨。德治在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具有非常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7pt3446ct10064n275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