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的以律注经与法律儒家化

以《公羊传》何休注为切入点

一、以律注经的形成:两汉经学之鼎盛与法律之完善

实际上,儒家经义与律令法制始终是维持政治运行的两大支柱,对两者的并重乃是两汉时期一以贯之的“汉家制度”。当然,不同历史时期统治者对汉家制度中经律两者的侧重点可能略有不同,不过,汉儒兼修经律之事确实不绝于史:公孙弘“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路温舒“求为狱小吏,因学律令”,“又受〈春秋》,通大义”;丙吉“治律令”,又“学《诗》《礼》,皆通大义”;孔光“经学尤明”,又明习“汉制及法令”;翟方进“经学明习”,又“兼通文法吏事,以儒雅缘饬法律”;陈宠“虽传法律,而兼通经书”;王涣“晚而改节,敦儒学,习《尚书》,读律令,略举大义”;黄昌“数见诸生修庠序之礼,因好之,遂就经学,又晓习文法,仕郡为决曹”;陈球“少涉儒学,善律令”。至东汉中后期,甚至出现了经律并授的现象。如钟皓“以《诗》《律》教授,门徒千余人”。在这样一种语境下,出现像何休这样贯通经律的经师则不足为奇。

二、以律注经的形式:何休以律解〈公羊传》

通观《公羊传》何注,不难发现,“以律注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解释经文中的法律概念

2、明引律条以说明经义

何休在对经文之义进行解释说明时,也采取直接援引汉律条文规定的方法,或者说,他用汉律的明文规定来解释、分析《公羊传》中记载的历史事件。不过,何休所引用的汉律,未必同经文中的事件相契合,也就是说,该律文规定并非是被他借用来对《公羊传》中的历史事件进行评判,而是用以对这些事件进行比附,使读者能够对《公羊传》记载这些事件之意图,以及其中所体现的微言大义,有更直观的了解。在何注当中,采用这一方法者共五见:

其一,“贱而去其爵者,起其见卑贱,犹律文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也”《公羊传·桓公六年》何休注)。此番话是何休对陈国君主陈陀因淫于蔡国而被蔡人杀害一事所作的解释与评价。在《公羊传》作者看來《春秋》不称“陈君”而称“陈陀”,是因为陈君“贱”,不配享有爵位。对此,何休直引“立子奸母”之罪名比附,并附以“见乃得杀之”的法律后果,使读者更易理解与接受。“立子奸母”虽未见于现存史籍与出土文献之中,但其当为汉时刑名无统《汉书·王子侯表》中有“乘丘,嗣侯外人,元康四年,作为子时与后母乱,免”之说《汉书·王尊传》也记载了一起“假子以母为妻”而被司法官王尊“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的案件,可见当时确有关于母子乱伦之罪的规定。与后母发生性关系以及以继母为妻尚且为汉律所不齿,强行性的“奸母”又岂能为汉律容忍?又“立子奸母”属于不孝行为之一,严重破坏国家统治所依赖的伦常关系,故而对这类犯罪的刑事处罚往往十分严厉。何休将陈陀行为的严重性与危害性等同于汉律不孝罪中的“立子奸母”,以说明其罪大恶极。犯下如此滔天恶行的人卑贱至极,当然不配再享有尊者专属的爵位名号。

其四,“论季子当从议亲之辟,犹律亲亲得相首匿,当与叔孙得臣有差”《公羊传·闵公元年》何休注)。此为何休对“庆父弑君,何以不诛”一句的解释。从其注释来看,何休通过明引“亲亲得相首匿”之律条认可季友不诛其兄庆父的行为,可知此时“父子相隐”原则已然人律。其实,早在汉初颁布的《二年律令》中就有卑幼告尊长当被课以重刑的规定,即“子告父母,妻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其除被视为政府严惩不孝行为的铁证之外,还可作为“亲亲得相首匿”的旁证,因为不允许卑幼控告尊属的规定实际上就蕴含了卑幼应当隐瞒尊属所犯罪行的意思,这正是“亲亲得相首匿”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至汉宣帝时,此原则最终被上升为立法规定“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何休援引汉律此条规定,不仅道明了庆父不诛的缘由,更赞扬了季友通晓人情伦理,并支持其以《周礼·小司寇》所载议亲之法处理庆父的罪行。

3、以律意比附经义

第三例,“人庙当称妇姜,而称夫人者,夫人当坐篡嫡也。妾之事嫡,犹臣之事君同”《公羊传·僖公八年》何休注)。这是何休对“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何为贬?讥以妾为妻也”的解读。此事源于“僖公本聘楚女为嫡,齐女为媵,齐先致其女,胁僖公使用为嫡,故从父母辞言致”。对以妾为妻的“篡嫡”行为的禁止可追溯至周代,汉朝严禁妻妾易位或尊妾为妻。何休以此来贬斥经文中齐女姜氏以媵代夫人的行为,意在批评鲁宣公因受齐国胁迫而不能维持礼制之秩序,并以此警示当世的统治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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