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线律师: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
主:再过几天就是12.4宪法日,宪法是根本大法,而今天我们有这么多的法律,到底是怎么演化的呢?
律:是的,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03件、行政法规598件、地方性法规1.4万余件。这些法律法规涵盖各种门类。别说外行搞不懂,内行也不敢说完全了解。但是,法律体系的生长繁殖,背后有自己的逻辑。我们只要能把它还原到最原初的模型,就不难理解不同法律的发生过程。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但如果从法律的演化逻辑来说,宪法并不是其他法律的母体。所以还有一种说法,叫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才是万法之母。
主:那为什么这么说?
律:这还得从三方纠纷解决的模型说起。前面已经聊过了,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为了解决人际纠纷,中立第三方裁判者出现了,而这个最早的模型解决的就是民事纠纷,后来,才逐渐演化成正式的司法体系。
所以,无论是大陆法系的鼻祖古罗马法,还是英美法系的鼻祖英国法,最开始都是以解决民事纠纷为主体的。在法学术语当中,也把这类法律叫做“私法”。它所处理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私人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
当然,民法本身就是个庞大的体系,有不同的内部分支。比如,怎么确立产权,就是财产法或者物权法要干的事。如果产权的对象不是土地这样的实物,而是智力成果这样的,那就又产生了知识产权法。
再比如,两个人签合同出了问题,就是合同法的问题。如果俩人没有合同关系,一个人侵犯了另一个人的权益,就是侵权责任法问题。如果要结婚,由于涉及到人身和亲属关系,这就是婚姻家庭法。
另外,为了让法院公平地解决这些纠纷,法律体系还设计了程序规则,告诉人们该怎么打官司,法院该走什么流程。这就是与民法匹配的民事诉讼法。
打个比喻,如果把法律看做一棵大树,民法就是法律体系这棵大树的树干,它是我们日常生活的法律规范。
主:那其他法律又是怎么从这个树干上分出来的呢?
律:我们再回到三方纠纷解决模型。随着国家的出现,另一种纠纷也出现了,而且没法用民法逻辑来解决。这就是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主:怎么理解?
律:比如说,政府说一个人犯罪了,这个人不认。或者,政府要罚款,这个人说不该罚。要处理这类纠纷,就需要另一套法律,专业术语叫做“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甚至刑法。
就拿刑法来说吧。从历史演化角度来讲,它远远晚于民法,而且是起源于民法。
很多法律史的研究发现,在简单社会中,是不区分民法和刑法的。欠债还钱和杀人偿命没啥区别。所谓的刑法,在当时是算在侵权法里面,后来才慢慢独立出来的。
主:为什么要独立出来呢?
律:就是因为犯罪行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权利,还侵犯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国家稳定。一个事情就出现了两个纠纷。而刑法,就是处理这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
比如两个人打架,一个人把另个人打伤了,如果构成轻伤二级,不光是要民事赔偿,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为打人者既侵犯了受害人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主:说到这,问题又来了。在这种国家追究个人的纠纷里,原先民法和诉讼法中的平等结构就被打破了。你想,原告是强势方的公权力行使者,被告是弱势方,怎么解决平等问题呢?
律:这个问题问得好。正是为了保证公平,才出现了现代的刑法体系以及刑事诉讼法这一整套体制。
比如说刑法里的罪刑法定原则,简单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是不让法院随意给人定罪。再比如,之前讲过的程序正义的刑事诉讼规则,也是如此。
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就构成了法律体系中另一个不可缺少的分支。
其实,这个逻辑也贯穿在行政法和宪法里。比如,行政诉讼是典型的民告官,是不平等的结构,就不可能按照民事诉讼的逻辑来,而是需要限制政府权力。宪法就更厉害了,不但要限制政府,甚至要限制立法机关随意制定法律,侵犯人权。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无论宪法、行政法这个分支上长出多少枝枝叶叶,比如选举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等,它们的本质依然是处理有隶属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主: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政府也不是唯一的强势力量了,社会上又出现了一种强势力量,那就是公司,特别是大公司。
律:是的,传统民法的主体一般都是自然人。但公司不是自然人,而是法律虚拟出来的人,可以拥有财产,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而且,像上市公司这样的复杂组织,还涉及很多人的财产,问题就更复杂了。
比如,公司怎么作决策?谁有权处理公司的财产?盈利了怎么分?公司之间的交易用什么规则?相互合并用什么办法?面对这些复杂的问题,传统的民法制度已经不好用了。
所以,一部专门的法律就又从民法这个树干上分了出来,叫做公司法,后来又衍生出来金融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反垄断法、破产法等这些枝枝叶叶。
再后来,这些法律有了一个统一的名称,叫做商法,它所处理的,就是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再是民事主体了。
再往下想一步,公司里面不只涉及股东和董事会,还涉及劳动者的问题。劳动者和老板之间地位天然不平等,双方议价能力不同。那么,传统民法平等主体的假设,在这里就又讲不通了。因此,劳动法的出现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
你看,劳动法所处理的,就是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是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拉平的逻辑。其实,这个逻辑后来被广泛运用,产生了很多新的法律门类。
比如,环境法,最早就是要解决大工厂的污染问题,因为这种污染,对于社会沉默大多数造成的伤害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逻辑也是如此。就是说,在现代工业生产体系面前,消费者很弱小,所以要特别保护消费者。从这个逻辑出发,环保法、产品责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乃至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新的法律门类也就出现了。
这些法律,后来也有了一个统一的名字,叫做社会法。就是说,它们所关心的既不只是个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公平。
主:所以每一个法律分支的出现,都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老方法已经解决不了新问题了。
律:是的,但同时,无论法律体系变得多么复杂、繁多,它最本质的东西都是在三方模型当中保持纠纷双方平等,而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平稳和安定。
主:我看您今天来节目还带了一份判决书是吗?
律:是的,理解法律体系的一把钥匙,就是判决书。
判决书是什么?它就是司法系统处理一个案件最终输出的结果。但是,它可不仅仅是写给当事人看的,也是给全社会的一个交代,要不然我们现在的判决书也不会公开。
所以,判决书还是整个法律工厂,向全社会输出的一个产品,它要告诉全社会,一个案子究竟是什么情况,为什么这么处理,理由是什么,甚至也是在提示全社会,以后类似的事情会怎么来处理。
主:那一份标准的判决书究竟长什么样呢?
律:一般来说,判决书都有基本的格式。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开头部分就是案件的标题、编号、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信息,然后就是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的经过,包括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主张、提交的证据、辩论的经过等等。末尾也很简单,就是上诉的信息,同时还有法官和书记员的署名,包括判决日期等等。
但是真正重要的就是正文里的论证部分,无论这份判决书有多长,你只需要去看最核心的两个关键词,就能掌握整个判决书的结构。
第一个关键词叫“经审理查明”,当你在一份判决书里看到这五个字的时候,基本上下面的内容就是这个案件的事实,也就是在法官眼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从这一部分再往下看,你会找到另外一个关键词叫“本院认为”,注意,当你看到这四个字的时候,后面就是法院给出的法律理由。也就是说,当法官看到了这个法律事实之后,他依据法律对于这件事作什么样的评判和处理。前面一部分叫做事实认定,后面一部分叫做法律推理。
所以,这一份判决书就浓缩了我们之前讲过的所有要点,有事实的发现,也有规则的运用,还有推理的过程。但是,如果你看得足够仔细的话,会发现判决书里是有一个逻辑上的缺环的。
主:什么意思呢?
律:在认定事实这个部分,基本上判决书是不大说理的。我们国家大部分判决书都是这样,只有很少的例外。
主:那问题在哪呢?
律:就在于法官并没有告诉你他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那你可能会说,下面不是有证据吗?但是法官并不告诉你,他是怎么从证据当中推理出来案件的事实的,而是直接下了判断,事情就是这样的。
要知道,在一个特定的案件当中,面对同一堆证据,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断。但是最终审案子的这个法官,却不会说,他究竟是怎么得出自己的判断的。
顺便说一下,我们只是说判决书在认定事实的环节不太说理,但在适用法律、得出判决的部分,可是要充分说理的。这个必须强调一下。
我们在事实的发现与描述那个模块已经反复强调,法律里发现事实极其困难。为了保证公正,裁判者必须事先对于案情一无所知。他既然对于案情一无所知,还让他来认定事实,那就是难上加难,更何况双方当事人还都想骗他。所以,谁能保证事实就一定说得清楚,即便说清楚了,谁又能保证理由是无懈可击的。
比如说,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就是让12个普通人来发现事实,他们听完审判,看完证据,直接就得出判断。比如被告是不是凶手,有没有罪。
而且,陪审团的审议过程是绝对秘密进行的,给出的结论也不说理由。
主:如果法官就是要在判决书里关于事实认定部分强行说理,又会怎样呢?
律:其实,2006年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相信你也听说过。
主: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呢?
律:就是一个老太太在等公交车的时候,倒在了地上。刚下车的青年彭宇,扶了她一把,结果发现她受伤了,就联系了老太太的儿子,一起把她送到了医院,还给了她200多块钱。
经过检查,老太太骨折了,治疗费用很高。于是,老太太和她儿子就跟彭宇发生争执,在去派出所未能达成和解之后,就把彭宇给告了,一口咬定是彭宇撞的她,要求赔偿13万。彭宇说,我是见义勇为,根本不是我撞的。但法官却最终判定,是彭宇撞的人,还要赔偿4万多块钱。
这个案子在当时,影响极大,彭宇到底是撞了人,还是被冤枉了,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后来没人敢再去扶摔倒的老人了。
但你或许不知道的是,之所以这个案件有争议,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官在判决书里给出了认定事实的理由,因此遭受了无穷的质疑。
主:什么理由呢?
律:这个法官说,常理告诉我们,第一个下车的人,跟车旁边的人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所以撞人的可能性很大。
法官还说,一般来说,如果是见义勇为,那彭宇肯定在老太太家里来人之后,就该走了。但是,他没走,还把老太太送到医院,这就不是见义勇为。
根据常理推断,彭宇给老太太200多块钱,肯定是当时撞了人,赔给人家的。如果你是借给她的,那肯定是要拿借条的。
你发现没有,这个法官就是按照以前我们讲的三段论来推理的。大前提是社会情理或者生活经验,小前提是彭宇的行为,最后得出结论就是他撞的。
但是,在认定一件事究竟有没有发生的时候,我们是不能从一般推特殊的,你最多也只能说99%的概率是这样,但是,一个事情究竟有没有发生,是不能拿概率来算的。即使100个案子里面,99个都是这样子,你也不能说这个案件就是这样。
所以说,彭宇案的这个事实推理,就有争议。法官最后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压力,被调离了。
主:看来,在事实认定的环节,进行充分说理,还真未必是个好事儿。
律:是的,所以在事实认定这个事情上,论证未必比信念更有力。哲学家维特根斯坦也指出,在事实问题上,论证并不比认定,能获得更强有力的结论。注意这个词啊,叫做“认定”,其实认定本身就是不太能说明理由的。就好比如说,我认定现在面前的杯子是灰色的,但我没办法论证。
而且,凡是论证都是可以反驳的,因为你可以挑逻辑漏洞。但是认定的东西则是无法驳斥的。
主:我们知道,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不可能是完美的。因此,社会公众对于这套系统就会有很多抱怨,最常见的就是一个案子吃吃不能出结果,是不是存在懒政问题呢?
律:这个问题绝对没有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我们当然不能排除有少数法官的确很懒,但是从全局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非常复杂,有三个原因:
首先,从经验上来看,针对司法拖延症没有什么特效药。其次,从司法原理来看,拖延是不可避免的。最后,从社会整体来看,拖延甚至很有必要。
首先,针对司法的拖延症,不同国家都曾经尝试加以解决,但还真没什么特效药。
比如说,德国议会在2005年想要通过一部法律,允许律师可以针对法官提出“不作为上诉”。简单说就是,如果律师觉得法官审案子太拖了,可以向法院上诉,要求他尽快审理。
这听起来挺不错吧?但却引起了法官和律师的集体反对,尤其是法官协会说你以为是我们法官想拖啊,案多人少,情况复杂,你让我快点审,臣妾做不到啊,结果这部法律最后不了了之。
其实,和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国家的办法还算是比较有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民事案件,普通程序一审的审理期限是立案之后的6个月,除非有特殊情况才可延长;二审则更短,3个月。最高人民法院还出了个司法解释,严格限制审理期限的延长。
但是代价是什么呢?是一线的法官工作负担极为沉重。很多法官一年要办几百个案子,平均下来一天两个案子也是常有的事。
主:那为什么司法的拖延症就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呢?
律:司法拖延的问题,其实是内生于司法系统之中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法律的特征就是慢。整个社会对于司法系统的最大期待,就是公正审判,这就是要法官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而反过来,如果片面地要求法官提高效率,恰恰有可能妨碍他独立、中立而公正地进行审判,会造成这个系统不可靠。因为,判得快未必等于判得好。如果一味地要求法官加快速度,那就有可能会粗制滥造,草草了事。
比如我们国家一个县法院的法官,就在面临压力之下,直接套用以前的刑事判决书,复制粘贴,草草了结了一个刑事案件,那可是关乎人家身家性命的。你说,这对当事人公平吗?
所以,所谓“懒政现象”本质上是为了输出可靠性,牺牲了公众想象中所需要的效率,这是司法系统追求程序正义的一个代价。它当然会容许少数法官懒惰,但为了整体的制度价值,也只能如此。毕竟,懒法官未必是坏法官,勤奋的法官也不一定是好法官。
其实,再换个角度来看,法律的拖延,是法律慢性子的体现。而这个慢性子,还是有积极作用的,这就是我要给你说的第三点。
主:究竟是什么作用呢?
律:要知道,法律不是整个社会的方向盘,而是刹车片。它的终极目标不是指挥方向,而是维护秩序,避免事故。
主:怎么避免事故呢?
主:那如果已经产生了纠纷怎么办呢?
好了,总结一下,我们经常说的法官懒政,也就是司法拖延的问题,其实并不是一个真问题。这个病,各国的法律都没有特效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