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这类案件,释放哪些信号?—上海政法综治网

法治观察|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这类案件,释放哪些信号?

最高检、公安部日前消息,决定联合挂牌督办第四批8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近年来,两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已成为常态化工作。但在很多人印象中,被督办的往往是涉黑涉恶、涉赌黄毒,或是造成人员伤亡的恶性案件,为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也被列入督办范围?

实际上,从2022年开始,最高检、公安部已联合挂牌督办了三批13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挂牌督办”这个做法,一方面展示了执法和司法部门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之严、打击决心之坚;另一方面也显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那么,这次督办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哪些特点?督办之举,释放了怎样的信号?“联合督办”将如何发挥作用?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何被“督办”?

“挂牌督办”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组,与之一起出现的往往都是成功破案的消息。在司法实践中,这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本质是对入选的典型案件,通过支持指导、协调合作、社会公示等方式,督促办案机关完成侦办。依法严惩,是挂牌督办的关键词。

作为智能化、非接触性犯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成本低、收益高、易复制、难追查等特点,已成为当前突出犯罪之一,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跨国跨境快速发展,已然成为全球性的打击治理难题,整体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大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打击治理力度,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司法实践的重要任务。从2022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已先后联合挂牌督办了三批13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此次挂牌督办的8起案件,分别是江苏无锡“博翔园区”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苏盐城“巅峰科技”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嵊州“豪志园区”电信网络诈骗案,福建泉州“5·27”电信网络诈骗案,福建龙岩、重庆“盛源集团”电信网络诈骗案,重庆九龙坡“11·15”电信网络诈骗案,四川泸州“3·21”系列电信网络诈骗案,云南怒江“8·09”电信网络诈骗案。

梳理公开报道可见,上述案件具有明显共性——参与人员众多,内部组织架构严密,境内外协同勾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有的诈骗集团还涉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严重暴力犯罪。

而从案件类型看,涉及到虚假投资理财类、刷单类、网络赌博类等多种诈骗方式,以及包装成“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的电信诈骗园区,犯罪手法迷惑性强,基本涵盖了目前跨境电诈的主要犯罪模式。

记者注意到,这些案件侦办过程中,属地公安机关均已抓获大量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也已介入案件引导取证。既然已取得显著进展,为何还需要“挂牌督办”?原因在于,这些案件的“金主”“骨干”到案较少,且关联境外其他诈骗犯罪集团案件,有必要通过联合挂牌督办,加大警务执法合作和境外缉捕力度,强化全链条打击。

“这是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主要难点。”一名长期奋战在反诈打击一线的民警表示,跨境诈骗犯罪团伙的核心成员,往往藏匿在境外。“要形成对犯罪团伙的全链条打击,必然涉及跨国执法合作,需要公安部的强力支持。”

“联合督办”如何发挥作用?

面对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此次“联合督办”将采取哪些措施?记者梳理发现,加强国际执法合作,仍是公安机关加强办案执法力度的首要举措。近年来,公安部已多次通过国际执法合作,在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方面取得实效。特别是去年7月以来,臭名昭著的缅北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团遭到毁灭性打击,白所成、白应苍、明珍珍、魏怀仁等重大犯罪嫌疑人悉数抓捕到案,共5万余名电诈犯罪嫌疑人被移交我方。

推进“断卡”行动、加强“回流”人员研判、开展“拔钉”行动等,则是公安机关“立足境内打境外”的重要手段。

“在日常的案件侦办中,我们也会采取这些手段,斩断‘卡源’‘人源’,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空间。”上述民警说,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境内犯罪人员主要负责“引流”“取现”“洗钱”等环节,为境外核心团伙提供犯罪支持,已形成多层次多平台的非法利益链,是公安机关的重要打击目标。

不同以往的是,此次挂牌督办案件的打击治理,公安机关着重强调“打防并举,防范为先”,将通过开展反诈宣传、加强精准预警劝阻、坚持大数据科技赋能,综合采取多种防范措施,构建系统严密的防范管控体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于可防性犯罪,如今,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反诈宣传已成为反诈民警的重要工作,被视作遏制此类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均表示,提升老百姓的防范意识,加强反诈平台的预警能力,确实能有效减少诈骗案件的发案量,达到治理效果。

由此可见,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将在侦查、打击、办理等各方面坚持依法从严,从而对此类犯罪形成有力震慑。

打击、治理并重遏制电诈犯罪

除了显示打击力度和决心,最高检、公安部还强调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协同治理理念。

“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提高惩戒对象违法成本的手段,目的在于加强规制、形成约束,对社会产生警示和震慑效应,实现长效治理。

追赃止损,是这类案件面临的另一个挑战。两部门表示,除建立完善紧急止付机制,优化升级平台系统外,还将加大涉案财物处置返还力度——对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依法及时返还;权属不明的,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同时,还将依法对逃匿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运用法律手段最大程度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检表示“要将认罪认罚制度与追赃挽损工作结合起来”:对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的,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自愿认罚的重要标准;对于拒不退赃退赔、有退赔能力但退赔数额明显偏少的,依法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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