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四):李某某诉魏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发挥案例指导及时灵活、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独特优势,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参考、规范指引,同时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优化司法公开、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这是推动中国特色案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截至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有五个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4-2-369-001

李某某诉魏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公共场所

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认定与保护

关键词

民事

网络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

公共场所

利益平衡

隐私权

肖像权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诉称:李某某系未成年女孩,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视频中李某某的面部特征清晰,还露出了内裤,魏某未经允许私自将上述未经处理的高清视频上传微博进行传播,魏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故请求魏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外,李某某父亲通知某网络科技公司删除涉案视频,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魏某辩称,其主观上并无过错,视频是如实拍摄,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其行为也并非违法行为,并未侵害李某某的权利。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某向原告李某某当面赔礼道歉;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200元;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魏某原发或转发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并未侵犯其名誉权,魏某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未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望李某某的父母今后加以注意。

同时就魏某的传播行为而言,魏某于传播当日即自行删除涉案视频。对于魏某的传播行为,不存在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间。因此,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2.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公民在公共场所同样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本案在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时,认为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尤其是当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时,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小女孩被父母绑树上教育,“路人”拍视频上传网络被判侵权

原标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四):李某某诉魏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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