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报告说明(参考文本)
一、目标单位情况
(一)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日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出资情况、企业类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设置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等。
(二)财务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间各期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额、负债总额及主要资产等。
(三)经营状况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间各期损益表主要数据。
(四)纳税情况及税务处理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的税收政策;主要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征收率);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涉税处理重大风险
(一)事项描述
(二)政策依据
(三)分析结论
三、其他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日期:
随附材料: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7.7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注销税务登记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本指引所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中资企业。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代理准备、实施办理、反馈结果、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业务实施
第一节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
第九条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时,应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有关资料以判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包括: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其他能证明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资料。
第十条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十一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获取并分析企业商业登记及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企业章程,近一年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或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必要时借助第三方信息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涉税服务人员应获取并分析境外中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和高层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名单及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证明,了解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高层管理部门组成情况。在此基础上,获取并分析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资料,如办公场地的证明、高层管理人员出入境记录等,同时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核实,以判断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是否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第十五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分析境外中资企业的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了解企业的资产构成及资产存放地点、所在地。涉税服务人员也可以通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资料是否存放于中国境内。
第十六条涉税服务人员应获取并分析有投票权的董事人员名单及其出入境记录,并结合以上第十一条获取确认的信息,判断境外中资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第十七条涉税服务人员通过实施以上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程序,判断境外中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则可协助企业填写居民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并由企业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涉税服务人员按业务协议的约定,代为向境外中资企业的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居民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及能证明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资料。
第二节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是指已取得居民身份认定书的境外中资企业,向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
第二十一条涉税服务人员开展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业务时,应要求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居民身份认定书;
(二)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协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自其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办理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
第三节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代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非境内注册中资企业税务注销,是指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时,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涉税服务人员开展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代理业务时,应要求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居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书面通知;
(三)企业居民身份终止所属年度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四)企业居民身份终止期间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协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居民身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注销居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证所需的资料经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涉税服务人员应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注销居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证资料,代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代为办理注销居民企业临时税务登记证服务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涉税服务人员可协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办理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果存在多交税的,可协助企业办理申请退税。
第四节反馈结果
(一)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了解不予受理的原因,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补正资料,有《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委托人;
(二)受理后能当场即时办理的,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告知委托人;
(三)受理后未能当场即时办理的,做好跟进工作;
第三十条涉税服务人员办结税务事项后,应及时将代理结果以及其他应归还的资料交于委托人。转交时,需要填写代理结果交接表,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经办人签字。
第三章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三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提交业务成果。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二)执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双方约定须出具的代理业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业务协议约定须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代理业务完成时,编制税务代理业务报告。业务协议约定不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采取口头或其他约定的形式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做相应记录。
第三十四条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协议、业务计划;
(三)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身份信息报告和税务注销登记的涉税文书制作;
(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及《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起试行。
税屋附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税屋附件: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有关的会计资料和涉税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和涉税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申请。
(经判断贵单位属于居民企业的情形按以下方式披露:)
我们认为,贵单位属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经判断贵单位不属于居民企业的情形按以下方式披露:)
我们认为,贵单位不属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本业务报告仅供贵单位办理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代理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无关。
1.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业务报告说明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复印件
(此页无正文)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业务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1.企业名称:
2.成立日期:
3.注册地址:
4.法定代表人:
5.企业类型:
6.经营范围:
7.注册资本:_____万元,其中实收资本_____万元,出资者及其出资比例分别为:
出资者应缴出资额(万元)应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比例
合计_____100%_____100%
8._____
二、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的主要法律依据
6._____
三、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资料的归集和分析说明
(一)对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资料的归集和分析
我们对贵单位提供的如下申请资料进行了归集: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7.经企业盖章的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
8.其他能证明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资料。
(二)对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资料的分析
1.主要控股投资者、企业集团组织架构及生产经营概况
2.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
[根据境外中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和高层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名单及高层管理人员聘任书、任职证明、出入境记录、履行职责的场所等资料,以及对高层管理人员访谈核实等,判断并说明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是否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3.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的决定或批准
4.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的存放地
[根据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等资料,通过访谈、实地查验方式,判断并说明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是否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5.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地
[根据有投票权的董事人员名单及其出入境记录、并结合上述第2条获取确认的信息等方式,判断并说明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四、居民身份认定的结论
(1)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2)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3)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4)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5)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