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物流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现代物流的优点开始越来越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物流业发展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和引导,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发展必然以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为依托和动力,因此研究、完善和健全物流法规已经迫在眉睫。
一、现代物流的特点
现代物流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目标,把制造、运输、销售等市场情况统一起来考虑的一种战略措施。这与传统物流把它仅看作是”后勤保障系统”和”销售活动中起桥梁作用”的概念相比,在深度和广度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含义。
二、国外物流立法现状
在物流业相对发达的国家,政府普遍对物流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引、合理规划和法规建设给予高度重视。1990年,日本颁布了《物流法》,对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美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也非常重视物流法律制度的建设,都通过适时制定符合各自国情的物流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对物流产业进行合理规划、积极引导、严格规范,从而使物流业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现代物流国内法律现状
1.物流法律法规滞后
我国目前大多数的物流法律法规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制定并被沿用下来的。我国已经加入WTO,物流业作为一个主要的服务业将逐步开放,物流业也逐渐变得国际化,尤其是现代物流业呈现出更多有别以往的新特点,在这种情形下,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更是相形见绌。物流法律制度的这一现状已经不能再适应物流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甚至还阻碍了其快速发展。
2.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能形成统一的体系
3.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较低,效力不强,价值目标难以协调
4.我国物流业仍存在不少法律“真空地带”
5.体系开放性难以保持
随着物流产品、物流技术、物流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新型物流行为客体不断涌现,单行法之间泾渭分明、条块分割的传统界限已被突破,交叉综合保护日益重要。而中国的现行立法在这些领域颇为薄弱,缺乏协调性和前瞻性。
物流法律的体系化,就是要使现行的和未来的物流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有机的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当前,物流法律的体系化,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我国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四、对策
1.建立物流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
2.加强地方物流立法
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市场状况不同,物流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的物流法规。这样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加快发展,也能够在制定全国性的宏观物流法律时提供经验和依据。
3.制定《物流法》
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也可以制定《物流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在《物流法》中,应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与退出规制。物流企业必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物流主体可以是从事物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物流活动的承担者。作为物流主体,必须符合法律对主体的资格要求,包括作为物流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完全的意识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够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物流主体必须具各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条件,经过合法注册才能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还应规范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物流主体的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当然还应当明确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明确法律主体违背该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目前,制定和出台专门的《物流法》恐怕条件尚未成熟,因为物流立法的许多基础工作尚未展开或完成。但制定专门的物流单行法是大势所趋,也是物流业得以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需要。因此,我们应抓紧酝酿制定《物流法》,以便在条件成熟时使其出台和实施。
4.针对物流领域的“法律真空地带”,制定新的物流法律规范,使物流业有法可依
对于目前尚没有法律规范的物流领域,应及时制定新的物流法律规范。特别要制定和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在很多流通环节,特别是包装、运输和装卸等环节中,都没有制定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入WTO后,这个问题日益明显。因此,我们应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通用国家标准,以实现物流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