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主要由两项基本法律组成:一是1979年制定并颁布的《出口管理法》(“EAA”),主要针对的是两用物项(dual-use)的出口管制,另一个1976年制定并颁布的《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主要针对军事物项的出口管制。正因如此,在美国出口管制体系中,两用物项和军用物项会有各自独立的许可审批制度。除此之外,美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还包括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和美国能源部管制核产品所参照的《原子能法》(AtomicEnergyAct)和《核不扩散法》(NuclearNon-ProliferationActof1978)等法律。
(二)美国出口管制的最新发展——《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
(三)美国出口管制主管部门
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监管主要由美国商务部下设的产业与安全局(BureauofIndustryandSecurity,“BIS”)负责,它是美国商务部的下级部门。需要注意的是,BIS并非唯一负责管理出口行为的机构,仅是主管部门中管理范围最广泛的机构。其他出口管制主管部门还有:下设于国务院的国防贸易管制局(DirectorateofDefenseTradeControls,DDTC),主要针对一些国防物品的出口管制;下设于财政部的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ofForeignAssetsControl,OFAC),主要通过贸易制裁的方式执行一些出口管制的事项;下设于能源部的核安全管理局(NationalNuclearSecurityAdministration,NNSA)、美国核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核产品的出口管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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