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

一、知识产权法律本土化问题及其克服

法律移植是近现代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立法活动的重要路径。对外国法制或国际规则的制度引进,需要立法者作出理性选择,但更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制度吸收和文化改造,即在“法律本土化”运动中使外来法律在本土环境得以内化生成。不同时期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接纳,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条件和环境构成。一些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律虽然也是“制度舶来品”,但实质上却是“法律变革和广义立法的一种表达方式”。在法律制度的历史上,发达国家是知识产权法律最早的推行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立法及其变动往往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而不完全是基于自身发展需求。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法律移植时,必须进行本土改造,让外来的知识产权法律经过合理处理和嫁接,继而在本国被理解和消化,使其能融于本国社会运行机制和国民精神理念之中。外来法律和本土国情的契合性,即是法律本土化问题。

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对知识产权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从产权法律制度到营商政策环境两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在2018年4月10日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发表主旨演讲,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合作的法律秩序,中国坚定“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同时“希望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习近平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属性,鲜明表达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立场,对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是先进的理论指导和科学的实践引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本土化,以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为理论基石,表现了中国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实践导向。

3.法律运行机制构建。法律运行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意图和特有方式的运动状态,即从创制到实施再到实现的运动过程。具言之,法律运行以法律创制为起点,以法律实施为主要节点,以法律目标实现为终点。知识产权运行作为法律运行的特殊形态,是一个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法治动态过程;同时也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发展状态,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行、管理、保护和服务等各个环节。在中国,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其运行机制既强调知识产权的法治状态,又注重知识产权的事业发展。从发展中大国到知识产权大国,法律本土化经验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上述政策性文件具有专门化和多层次的特点,尽管存在着政策协调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但总体来说,中国注重借鉴创新型国家的政策发展经验,有效发挥本土社会制度优势和公共政策力量,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政策基础。

二、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趋势及其应对

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在国际社会是与工业文明相伴而生的制度文明,在发展中国家则是法律本土化基础上的制度跨越。法律现代化,是一个现代制度体系不断成长、成熟的长期过程,更是与工业化、市场化等现代化要素相互作用、促进的发展过程。围绕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变革,既要着眼制度的先进性甚至是超前性,又要考量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与知识产权发祥地欧美等国的法律进程不同,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发展方面有着自己的理论智识和实践经验。

三、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格局及其选择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构成,自从19世纪80年代以来,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等国际公约为制度基础,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为制度运行平台,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国际性法律规则和秩序。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协调和规制下,缔约方各自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逐步走上了一体化、趋同化、国际化的道路。

面对深刻复杂的世界局面,习近平全球治理法治思想意蕴深厚,其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和平发展道路”,“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国际秩序与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等重要思想,不仅是中国对外交往和参与全球治理的先进理念指导,也是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建构和应对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变革的方向引领。在“后TRIPs时代”,我们不应限于遵守“TRIPs标准”、实施“TRIPs协定”,而要站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高度,重新认识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格局变化及其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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