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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意义的普法活动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这就是“一五普法”。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普法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法治实施机制被延续下来。在古代中国,尽管法律体系和观念与现代社会有本质差异,但也出现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形式,使得民众接受法律熏陶;对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惩治犯罪、引导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具有重要意义,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华法系的发展成熟。

悬法象魏

中国最早的普法活动

“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任何朝代的统治者,都非常注重教化。尧舜禹汤,是古代中国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华夏族的4位英明帝王的统称。尧见有人犯罪受了处罚,说这是他平时没有管教好的缘故,自己出来承担责任。舜严于律己,而又宽厚待人。汤在位期间推行善政,减轻征敛,鼓励生产,安抚民众。这些帝王先贤都很注重教育部族民众遵族规、尊天地、敬鬼神、孝父母,这些都是最早的普法萌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朱潇说,“回溯历史,中国古代真正称得上是普法活动的,应该是西周时代的悬法象魏。”

朱潇对“悬法象魏”作了详细解释。《周礼》中说,“正月之吉,始和布宪于邦国都鄙,乃悬刑象之灋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而《天官·太宰》有“治象之灋”,《地官·大司徒》有“教象之灋”,《夏官·大司马》也有“政象之灋”,似乎都是同时一并公布。要将如此多的内容传达给百姓,并保证其一览无余,显然是难以想象的。所以《周礼》中的“悬法象魏”也许是将各种法律的个别内容以及肉刑以图像化的方式予以颁布,使人见而生畏,不敢为非作歹;又或是像后世榜文一类的君主特别命令或训诫。不过无论是以上哪种内容,《周礼》所描述的场景都带有很多理想性成分,还不能视为对成文法的公布。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古往今来,守法用法的前提是知法。记载于《周礼》之中的“悬法象魏”显然也是让人民知晓法律的方式之一。在公布法律后,各部门还要组织内部官员学习讲读法律的内容。

《周礼》中也有详细描述:州长必须向人民读法两次,党正一年读法5次,族师一年读法12次,闾师每逢集会的时候就读法。六乡官员中,官尊者属民读法次数稀,官卑者属民读法次数密,全年读法至少在40次以上,平均每月不少于3次。这也反映了社会希望法令公布,并由官府进行宣传解释,以便让百姓知法守法的愿望和要求,也可以尽量避免执法者的主观随意性,显示法律的公正性。

为保证对法律传播的有效监督,西周专门设置了“布宪”一职,负责颁布法令并监督法令传播。国家将法律内容公布之后,需要官员逐级下达与传播;布宪则巡行四方,对法律是否传播到位进行检查和监督。春秋时期著名的“铸刑书”“铸刑鼎”事件,是通过刻法律于鼎器之上的形式,向全国公布法律。秦朝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作为指导方针,这里的“吏”即官吏,即由国家基层官吏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和法律宣传。汉代法律宣传,又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以书面方式公布、张挂法律文书,二是将民众召集到一起进行口头讲读。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尽可能保证和实现了法律信息在民间社会的传播效果。

朱元璋创制“讲读律令”

“明清两代大兴讲读律令政策。”朱潇分析说,“明清两代律典中特有的‘讲读律令’条,多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律宣传教育的一大创新。”

自明代开始,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文化知识的普及、人口的增长、百姓权利意识的增强,对于法律传播的需要也发生了变化。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明清之际的法律传播,呈现出更为多元化的活跃局面。《大明律》中专门设立“讲读律令”条文,列于吏律公式首位:“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明太祖颁布的《大诰》与《教民榜文》等也得到了全面普及。

以《大明律》关于宣传法律的条款为例,其中规定“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讲读律令的内容也十分广泛,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颁布的各种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包括为官断案所需要的法律、谕令、告示、判赎等。为敦促官员学习律令,明代还非常重视学堂里的律学教育,把“讲读律令”纳入科举考试,这一系列举措的目的是让人们在读法学法以后,能够怀刑知耻、明法守纪。

朱元璋之所以创制“讲读律令”并热衷于法律宣传,是要官吏和百姓都知晓并遵守法律,成为皇权下的“顺民”。明清两代,这种思想一脉相承,因而统治者反复要求甚至劝说官民学习、遵守法律。

清承明制怀刑知耻

清承明制,清初律内仍有“讲读律令”条。雍正三年,因无“在内从察院,在外从按察司,年终考校,及不晓律意、三犯递降叙用”之例,遂将明律中“每遇年终”以下句改为:“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罚俸一月,吏笞四十。”

后因例文内容已包举于律文之内,且“通晓律令”属官员考校之一节,不便另列条款,在乾隆五年正式刊布的《大清律例》中删除此例,仍将“讲读律令”条定为吏律公式之首,内容为: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

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斩(监候)。

“明清两朝‘讲读律令’始终包涵三层内容:一是规定对官吏读律的要求和对其进行考核的方式,二是规定对能熟读律令、通晓律意的百姓进行奖励的方式,三是规定如何处罚更改变乱成法的官吏。”朱潇说,“法条要求官员务必熟读、讲明律意,从而能够运用法律剖决事务。未达到要求则要受惩,若是变乱成法,则处以极刑。对百姓读律则采取了相对温和的鼓励措施,不读律并不会受到惩罚,但犯过失或受连累致罪的,若能熟读通晓律意,可免罪一次。”(《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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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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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年第3期总第5期可是,混合法系的核心内涵难以明确。如夏文所提到的那样,混合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之间均有若干重合之处,[4]其自成一类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可以说,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有混合的成分。正如夏文指出,土耳其、中国、非洲、东亚共同体等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均有混合法系特征。可是,将中国与非洲法律划入同一法系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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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学法学(law science),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6.借鉴国际法治文明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光明日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体现为成文法,但是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是改革开放以来以当今中国实际为依据,实行创造性改造而形成的,保留着中华传统法系的有益内核,又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和其他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第三,权利本位。中国以前的法律都是义务本位的。新中国成立后坚持人民主权,强调国家一切权利https://www.gmw.cn/01gmrb/2007-12/17/content_711157.htm
7.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学术著作比较同类著作,本书有以下特点:其一,通过对相关成果的评判和借鉴,首次较系统地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了比较研究,在一些重大问题,如法的形成、中国法律刑事性的哲学基础和社会原因、法的伦理化成因、法的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二,认为中西法律文化是它们的地理环境、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的产物,各自形成特色并http://www.cuplpress.com/index.php?m=book&a=detail&id=6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