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精选5篇)

本文以预期违约制度为例探讨法律移植以及如何避免和减少法律冲突问题,欢迎各位法律毕业的同学借鉴哦!

摘要:法律移植是人类法律进步,法律文化互动与交融的一种主要形式,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过程中也具有重要意义。法律移植在促进移植国法律完善与进步的同时也会与本土法律文化产生冲突。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本土化预期违约制度

法律移植是人类文明互动的必然结果,几乎任何形式的法律文化都避免不了法律之间的移植问题,中国也不例外。但是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贸然的法律移植不仅不能解决当下的社会问题,还会产生“排异”现象。笔者以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移植为起点,试就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移植和本土化

大陆法系合同法中并没有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在新合同法施行前也没有这项制度,19新合同法中移植了英美法系的这项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预期违约制度的本土化与本土资源的有机结合,完善了我国合同期前违约的救助体系。总所周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先前分别只有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作为期前救助手段。然而不安抗辩权是防御性质的权利,其性质决定行使者在行使该权利时,必然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因此,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虽然债务已经发生,但是给付义务尚未发生,即债权人的请求权尚未发生,抗辩权亦不能行使。可见不安抗辩权存在一定的缺陷;另外,在英美法系如果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又不能用预期违约制度对先履行一方予以保护,因此合同法中仅有预期违约制度也是不完善的。综上,预期违约制度的本土化与大陆法系固有的不安抗辩权相配合,有效的保护了合同双方的期前利益。

当然在移植以及本土化预期违约制度时,也与本土法律文化发生冲突。一方面我国立法比较原则化,抽象化,在移植预期违约制度时仅仅只有一个条文,并没有完整的可行的一套制度,使当事人很难行使;另一方面,预期违约制度与我国合同到期才履行的传统文化观念存在冲突,当事人一方的行使不慎,不仅不能实现合同的预期目的,而且会损害中国这个情感社会下双方当事人的情感纽带。

二、法律移植的概念和必要性

柏拉图曾说过:“如果我们发现外国的法律更好,那我们也会采用而不会因为他是外国法律而予以排斥”。人类文明的进步史本身就是一个文化的接触、文明的互动史,法律的进步与发展亦是互相交融与借鉴的过程。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部法律、任何一个法系完全封闭起来,不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往来则结果不是封闭而窒息就是在漫长的存在历程中止步不前。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移植”本是生物学上的概念,是指将植体从甲处以活体存在为条件迁至乙处。相应的法律移植是指一国(或地区)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借鉴和吸收。这也是大部分学者对法律移植的基本定义。但具体来说如何界定“法律移植”有以下两种学说:

一是过程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移植主要是一种过程,即一地域或文化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向另一地域或文化的迁移。我国学者沈宗灵曾对法律移植作出了如下定义:“法律移植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一直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二是过程+效果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移植不仅是一种法向另一种法的迁移,还应包括这种迁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笔者认为过程说实不足取,一方面仅从过程中探讨法律移植,而不问法律移植以后能否在新的文化环境中真正发挥作用,那么法律移植将是一个机械而缺乏研究的过程;另一方面各国的传统文化的差异,各国本土资源的不同,会与移植而来的法律造成影响。正如上文所述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两者相互补则可以弥补一国法律的不足,尚若两者相重复或是相冲突则不仅不能解决被移植国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反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综上笔者认为,法律移植是指一国或的确法律吸收借鉴别国或地区法律,并自我完善,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一个过程。

(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与许多西方国家内源性法制现代化不同,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主要是外源性的,即在现代化初始过程中,其主要动力并非来自于本国内部,而是基于外部压力,在资源取向上,通过移植引进西方法律成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主要资源。结合上文提到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移植和本土化,探讨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首先,法律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任何时代各国法律不可能同时进步和发展。各国的法律发展有受制于各国的经济和文化状况。欧美等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我国要早,发展更为成熟,法律制度更为完善,我国移植美国合同法中的先进制度也是应有之意。

其次,特定的“法”的概念的认知不可能使法律获得至上地位。在我国传统法律基本上是指一种统治策略,而古代的“律”则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一的法律。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主要以权利义务双向意义为向导,赋予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显然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与现代意义的法律有着天壤之别。然而“法律应当不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移植,尤其移植和发展法律思想和民商事法律可以有效的改变对传统法律的认识,确立法律至上地位,推动我国法制的现代化。

最后,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法律移植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我国经济贸易早已走出国门。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溶入世界经济大市场,欲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我们的交易规则理所当然应向国际交易规则靠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和第72条之规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3条和第7.3.4条之规定、皆为期前救济制度,尽管两部法律文件具体规定各具特色,然而就其本质而言,它们都继承了英美法系期前违约制度的衣钵。

三、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矛盾与融合

由于文化和本土资源的差异,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移植到本国后必然会与本国文化、本土资源发生冲突;同时正是这种文化冲突的存在,才是固有文化有了重新审视和反思自身的机会,进而在吸收和融合异质法律文化的基础上自身获得长足的发展。

(一)法律移植与传统文化冲突的形式

法律移植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可以分为良性和恶性,笔者认为倘若两种法律文化以及其产生的法律制度其本身是互补性的,那么二者间的冲突是良性的;而两种法律文化在历史传统或是制度构建上差异很大且不能互补时,二者的冲突一般会是恶性的。

第一,两种具有互补性的法律文化发生冲突时,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法律移植的。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立法的原则性和不可操作性与预期违约制度需要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的矛盾便是一种良性的冲突,这种冲突会有利于我国法制的完善。

第二,两种法律文化在历史传统或是制度构建上存在巨大差异且不能互补时,这种冲突会对法律移植产生不利的影响。上文所述的第二种冲突便是一种恶性的冲突,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较量过程中,双方必然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或损失。这样预期违约制度或许成为一种摆设而束之高阁,我们的情感社会的基础或许也会被破坏。

(二)法律移植的原则

正如上文所述,一项法律制度的移植必然与本土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或许是积极的',亦或许是消极的,但是应当如何避免或是减少这种冲突呢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坚持民族文化主体为原则。民族文化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一项伟大的法律文化必然要求建立在一定的民族文化基础上,脱离了民族文化的法律制度便会如同空中阁楼。因此坚持民族文化为主体,在移植法律制度的同时考虑该项制度与法律文化的“排异”现象,既坚持法律移植,又坚持不断改造性的法律,才能使法律不致于落伍,这样既可以降低冲突成本,又可以有效的提高法律移植的质量。

第二,遵循变通原则。法律移植的变通原则是指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应根据接受移植载体的具体情况,对移植的法律予以适当的调整、筛选、变动,以期使移植的法律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理念相吻合,使移植的法律得以生根;同时也指受法律移植的载体为植入的法律提供必要的条件所进行的自我调整和完善。

第三,法律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而法制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法。这一原则要求法律移植主体的合宪,法律移植内容的合宪,只有这样才能使被移植的法律纳入、融合到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机的组成部分,实现法律移植的正效应。

(三)法律本土化

法律移植是一个借鉴、吸收国外法,将其成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过程。因此法律移植的成败的关键在于法律是否能适应本土资源,是否能够本土化。外国法律在中国的移植,必须由中国人作为承载者,并由中国人来理解、消化之,否则,便无法在中国发挥作用,无法化为中国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个过程,并不是文字间的简单复制或翻译,而是一个复杂的创造过程,是用中国文化工具调制法治精神和现代法规则的过程。正如预期违约制度的移植,并不是简单的将英美法系的概念和制度的引入,更需要将其与大陆法系固有的法律制度,我国具有的法律传统相结合,创造出一个本土化的预期违约制度。综上可见,法律移植在中国的本土化最终要求把国外的法治理念、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转化为中国人的精神情感认同。

注释:

周哲.预期违约制度的国内外立法比较.大连:大连海事大学..

[古希腊]柏拉图著.张智仁等译.法律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第106页.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版.第667页.

黄金兰.法律移植研究――法律文化为视角.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版.第25页.

李祖华.析合同法移植期前违约制度的合理性.行政与法.(12).

武文斌.论法律移植.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版.

于彤.中国法制现代化与法律移植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

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反思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

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

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

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

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

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

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

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

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

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

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

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

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

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

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

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

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基督教,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

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基督教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儿童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除此之外,基督教一直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

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面试论如下:

首先,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

原则,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起源,基础。

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

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

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

同时,原则确立后,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从社会实际出发,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从技术层而考虑,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

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

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

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

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其效果可想而知。

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对概念的提炼,阐述,通过分析其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语脉,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

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产生重要的影响。

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

时至今日,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

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而是基于一种信仰。

比较而言,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

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

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1]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

[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法]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M].商务印书馆,1963.

[6]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7]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8]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9]王进文.法律移植社会环境下的文化认同[J].河北法学,2001,11.

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已有解释范式的反思

[1][2]

法律移植问题差不多构成我们这个民族的集体情结。中国法学界主流的法律移植论事实上在创造一种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意识形态,从而推动了立法中进行大规模的法律移植。但是,我们的一些立法超出了现实条件的许可,造成了对国家利益和国民道德声望的损害。这种法律移植的陷阱尤其体现在知识产权立法当中。

为了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立法从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变为“现实中的法律”,中国在司法过程中形成了“严格遵守国际协议”的司法政策。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对国际协议作出严格的解释(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对TRIPS协议中侵权规则原则的理解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提出了运用“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侵权责任形成。这实际上是运用美国知识产权中的“严格责任”来理解TRIPS协议的内容。)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法律移植已经取得巨大的成就。这样的法律被看成是吸收了西方智慧成果的良法,它尊重了人类的智力价值,保护了国家的竞争力,促进了科技进步。然而,这个良法在实施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它保护了西方跨国公司的垄断利益,保护了西方国家的竞争力,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却带来了危害。

事实上,TRIPS协议之所以变成关贸协定的一部分本身就有美国政府的战略考虑。美国认为,他们之所以在贸易领域取得成果,是因为美国利用二战依赖保持的技术优势,但是,由于贸易出口中技术的无偿使用,美国在世纪经济中的贸易地位也随着下降。在这种状况下,美国拥有巨大知识产权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巨头说服美国政府把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世界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TRIPS协议的内容主要是为了保护美国乃至西方大企业在贸易中的优势地位。

在全球范围内推广美国的知识产权法,提倡知识产权的保护,免费为发展中国家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包括官员、法官等),实际上是美国保持国家竞争力的基本策略。漫长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以及由此导致的加速移植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在与国际接轨的心理压力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过高的标准,甚至对西方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了“超国民待遇”和“超世纪水准”。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知识产品的主要输入国。在这种追赶国际潮流、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意识形态下,这种立法成了“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之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合法保护伞”。知识产权立法中高标准保护事实上加剧了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尤其是中国企业每年要向西方公司交纳巨额的专利使用费,同时又面临国外设置的技术贸易壁垒。“中国企业已实际上陷入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的某些专利技术雷区和技术陷阱中”,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严酷的地位。

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竞争中,国家的政治地位和利益尤其体现在其综合国力上,因此,保护本国的民族企业,提升和扶持本国民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所有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目标。

法律要保护国家利益,法律移植实际上是一种正常的国家立法状态。我们要真正采取“拿来主义”的立场,凡是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无论是西方的还是非西方的,我们都要学习、吸收,相反,凡是不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无论体现怎样的价值,无论具有怎样的普遍性,立法过程中都要坚决制止。

THE END
1.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此外,还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入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相关工作。总之,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更加重视发掘中华传统文明的法治基因,并将其贯彻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动态流程中,就能够更好地让当代中国法治独树一帜、特色鲜明地屹立于世界法治文明之林。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2.瞭望·第一学习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借鉴中华法系律典为主、观俗立法的立法传统及其精湛的立法技术,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汲取中华法系长期形成的法不阿贵、执法如山、重在调解、礼乐教化等理念,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吸收中华法系严以治官的治理策略,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https://shangwuju.tj.gov.cn/tjsswjzz/ztzl/ztzl/zlzhmzgttys/202412/t20241203_6796456.html
3.2018年第3期总第5期可是,混合法系的核心内涵难以明确。如夏文所提到的那样,混合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之间均有若干重合之处,[4]其自成一类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可以说,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有混合的成分。正如夏文指出,土耳其、中国、非洲、东亚共同体等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均有混合法系特征。可是,将中国与非洲法律划入同一法系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4.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https://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minfa/minfalunwen/368305.html
5.法学法学(law science),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6.借鉴国际法治文明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光明日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体现为成文法,但是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是改革开放以来以当今中国实际为依据,实行创造性改造而形成的,保留着中华传统法系的有益内核,又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和其他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第三,权利本位。中国以前的法律都是义务本位的。新中国成立后坚持人民主权,强调国家一切权利https://www.gmw.cn/01gmrb/2007-12/17/content_711157.htm
7.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学术著作比较同类著作,本书有以下特点:其一,通过对相关成果的评判和借鉴,首次较系统地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了比较研究,在一些重大问题,如法的形成、中国法律刑事性的哲学基础和社会原因、法的伦理化成因、法的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二,认为中西法律文化是它们的地理环境、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的产物,各自形成特色并http://www.cuplpress.com/index.php?m=book&a=detail&id=6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