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倾向避谈“社会主义法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疑与政治考虑有很大的联系。特区政府官员与建制派为免被舆论盖上帮助中共渗透香港的烙印,故此鲜少使用这些被认为内地色彩过重的术语;反建制及本土派基于自身立场,就更不愿意提起有“社会主义”或“中国特色”的事物。
然而,撇开敏感政治因素,港人对于中国法律普遍缺乏深入认知,是不争之事,故在中、港频生法律争议的今天,重新了解中国从古至今奉行何种法系,及追溯其形成过程,就更显必要,而且是让本地人理解内地法律文化与思维的基础。
先说“中华法系”,此概念对非从事法史研究的人或有点陌生,它实际上只是代表中国古代奉行的法律体系。法史学界至今还在热烈讨论中华法系的特色,下列几点是比较广为人接受:
中华法系于近代列强入侵之下避不开解体命运;清朝末年庚子拳乱之后,英、美等国以撤销领事裁判权引诱清廷仿效西方变法修律,表面上为中华法系画下句点。
谈起晚清变法修律运动,主事者之一刚好是香港首位华人大律师及立法局议员伍廷芳,他虽接受英、美普通法训练,但替清廷修订法律时却选择了参考大陆法,其中也许是考虑到大陆法系与中华法系之间有同样重视成文法典编纂等相似的地方,又或者是基于相邻的日本有继受德国大陆法而获列强尊重的成功经验。
无论如何,这段历史足以提醒我们,清末年间有份带领中国蜕变成大陆法系国家的,其实亦有受普通法训练的香港人;今天假若港人以身处普通法地区为由,而拒绝理解大陆法思维,岂非要比一世纪前的先辈更加不开放?
民国政府延续了移植大陆法的作风。从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结束军阀割据起,到1931年日本引发“九一八事变”展开侵华战争为止,期间的三年是难得的相对和平时期,使它得以专心推行法律发展工作,形成了由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大类构成的“六法全书”体系;这种安排带鲜明大陆法色彩,并为台湾地区沿用至今。
因此也只有于民国时期,中国内地才算是完全实施大陆法,所以某些港人很喜欢挂在口边的那个“实行大陆法的中国”,严格来说是指称中华民国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共建政前夕,在1949年2月宣布废除“六法全书”,建国后学习苏联发展“社会主义法系”,将普通法与大陆法俱打为“资本主义法系”来批判。这里要指出的是,从学理上看,将社会主义法系与普通法、大陆法并立其实不尽妥当;因普通法、大陆法的划分主要根据其法律程序的形式和风格,但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法系之别却源于政治意识形态的不同,尤其许多东欧国家加入社会主义阵营前奉行大陆法系,之后其法律操作却好像没出现什么重大转变,难免让人质疑“社会主义法系”这个东西是否真的存在。
可是审视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它们又确实存在着一些迥异于普通法、大陆法的特征,梅利曼便提到:“苏联革命者的目的之一,就是废除资产阶级的大陆法系,代之以新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结果形成了一个年轻兴旺但又体现着混合性质的新法系。”所谓“混合性质”,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东欧各国,在大陆法系法典形式下,吸收了普通法系判例法制的优点,这种趋势于新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一样有出现。
中共建政后因文化大革命,令建设社会主义法系之路暂停。直到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法制建设工作才被重新提上议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说随之开始出现。
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两个月后,中共召开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方针,并且明确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至2011年,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宣告中国完成了这个任务,此后需要“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中共认为此项工作至今天尚未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名义下,吸收了大量普通法元素;特别是于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个走向变得更为明显,此期间内地法律学者试图引介普通法国家经验的著作可谓是汗牛充栋。
由国务院在2011年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亦称这个法律体系“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出身北京大学日语专业的李飞,也曾在1986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攻读商法,将留学所得回馈于中国立法工作。
回顾中国法系变迁历史进程,透露出一个重要事实是,中国所属法系绝非固定不易,至少经历过从传统中华法系到西方大陆法系、再到社会主义法系、继而在社会主义法系加入中国特色等三次转变。大部分香港人称中国为大陆法系国家,除显示他们不熟稔今日中国国情外,更反映他们对中国法史欠缺基本认识,而此问题在建制派和非建制派人士都广泛存在——前者觉得可以靠批评对方不谙大陆法争取政治资本,后者以为自己正在香港恪守大陆没有的普通法,殊不知吸收兼含大陆法、普通法在内的他国法律经验,在中国法史上是家常便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