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说中国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是一个混合法系,
实际
上也是对于比较法不是很了解,
中国所谓的吸收英美法系实际上有两
个方面,一是在入世前后大量吸收了国际条约,如合同法对
CISG
的
直接继受,有人觉得
是英语写的就是英美法了,这个逻辑实在
讲不通,
实际上追根溯源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反而是大陆法系的产
物,
这一点可以研究一下英国十七十八世纪的海事法院。
二是吸收了
部分英美法(主要是美国)的原则和法律重述成果,典型的如代理制
度,
那么这种吸收算不算吸收英美法呢?也很难去讲,
只能说是我们
以一个大陆法的思维和建构模式去吸收了英美法,
那么这种吸收能否
使我们变成混合法系呢?个人觉得很难这样说。所以,总体而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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