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分享财务的通透与融合——法律篇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上个月我做了两回财务课老师,一个是受公司采购部之邀,给公司二十多个物料与采购文员做了一次高度浓缩的财务培训。另一个是周末给大学城德鲁克社团的学生骨干做的财务管理指导。前者是公务所需,后者纯粹是个人义工,但有一个共同点,受众都是财务以外的非专业人员。

因此,我在备课的时候尽量用他们生活中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作类比,这两轮类比做下来,竟然给了自己一个惊奇的发现,那就是财务居然与那么多的学科有交叉和类似点。今天就给大家说说我的新发现吧。

先说说最雷同的学科,法律。

在西方,人们常常把会计师与律师视为一个类别的职业白领,因为两者都靠规则吃饭。所以,也只有在规则已几乎被神圣化的西方,会计师与律师才有这么高的地位。很简单,只有大家认同并恪守法律条文时,律师引经据典的雄辩才有可能影响陪审团的最终判决;同理,只有会计准则被大家普遍认同,会计师按规范做出来的报告才有可能吸引像巴菲特那样的投资者来仔细研读。

一旦离开了规则化的环境,专业标准再怎么接轨,都是硬件升级软件拖后腿。比如,中国近二十年可以称之为颁布法律最多的国家,中国的财务准则也与国际准则越来越接近,但中国律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性与地位却没有质的改变。

另一个惊人的相似之处在于这两门学科在时局发生变化时技术手段上的无奈。

大家知道财务中有两张最基本的报表,一张为资产负债表,另一张为利润表,这两张表的价值表达常常会有无法周全的两难。

我们来看一个最简单的案例:

比如说,当一个贸易公司在开业的第一个月进了两批货:

1月1号,进了1吨大米,进价为每吨3000元。

1月15号,又进了1吨,进价升至3200元。

1月31日,以4000元卖掉了1吨大米。

请问,当月它挣了多少利润?

基本上有两个学派,一派为资产表学派,其核心观点是,不管利润如何,其最后留在资产表上的库存得反映最接近市价的价值。

另一派则认为利润最贴切的反映更重要,应当将最当下的成本与收入挂钩,卖出的那一吨应以3200元计成本,所以利润应当只有800元(其隐含之意:如果再做一笔这样的交易,利润还是这个数)。于是,留在仓库里的那一吨大米只能按过时的3000元计了,即所谓的后进先出法。

到底是先进先出,还是后进先出,这是一个会计学上的经典难题。

说到这里,让我插一段有关先进先出的笑话:

有两个士兵,一个老兵,一个新兵,在休战的间隙坚守在战壕里。没想到一颗炮弹飞来,正好落在两人中间,结果两人同时归天。那个每天都写战地日记的勤务兵就跑去问上尉:长官,我到底该怎么记录,他们两个到底谁先死?上尉无奈地摇了摇头,嘟囔了一句:就写那个老兵在先吧,先进先出嘛(FirstIn,FirstOut)。

这就是会计学在时局发生变化时既要忠实历史又想贴切表达当下的两难,无独有偶,法律也有同样的两难。

大家知道,世界通行的法律基本上也有两个流派:大陆法系与案例法系。

中国就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其核心观念就是与时俱进。不管历史上是怎么判的,一切以与现在的时局相适应的新法律加以覆盖,极具时代特征。

比如说同样是偷一辆自行车,在物质匮乏的年代,比如我小时候的七十年代,要判个三年五年。而放到现在,派出所都不给你立案。这是其合理的一面,但也有不合理的一面,就是失去了历史的连贯性与一致性。

最受人诟病的就是所谓的严打,还有什么从严从速之类的调控原则,简直把法律当橡皮筋了,失去了可比照的公平性。

我有一同样考取重点中学的小学同班同学,在初三的时候与人打架,把人家的头打开了花。其实也没什么,医院里缝几针而已,但他不巧碰上了严打时期的巡逻队,结果一个15岁的少年就因为打了一架在牢里关了3年。

我上大学的那年,刑满释放的同学在我们弄堂口摆起了大饼油条摊。买早点打招呼都不知道该说什么,只能感叹:造化不弄人弄人。

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应该与时俱进的,比如说生命的价值是超越时代而具有永恒性的,这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案例法的根本诉求。案例法强调历史的传承与一致性意义上的公平,特别是在命案的处理上,一条命就是一条命。在同一个州两百年前怎么判,现在也该怎么判。

当然,案例法也有它落后于时代的尴尬,很多古怪的法律现在依然没有被废除。不过我个人还是更倾向于案例法,甚至我认为案例法的可笑之处正是它令人肃然起敬的地方。

法律既然是人定的,就不可能完美,持守它就是宣告对法律尊严的执着捍卫,其象征意义比现实意义要重要得多。

就如同足球比赛中裁判所拥有的绝对权威,明明是误判,也不能去改,因为一旦裁判失去权威,就不是某一场比赛公正与否了,而是整个体系要崩塌。

扯得有点远了,总之,在面临变化的当口,法律与财务同样碰到了历史与现实无法顾全的两难。

下面摘引两则有关穿着的规定,分别出自大陆法系与案例法系,改与不改都挺有意思:

上海出台新规定:不得穿睡衣上街。

纽约州依旧保留老规定:晚上十点以后不得穿拖鞋。

这一新一旧,你品出了什么?面对时局的变化:财务无法表达价值,法律难以诉诸公正。

THE END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它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https://www.gov.cn/zwgk/2011-10/27/content_1979526.htm
2.中国属于什么法系中华法系.但目前倾向于大陆法系 https://iask.sina.com.cn/b/4007387.html
3.中国是什么法系律师普法中国是什么法系 普法内容 中国大陆是社会主义法系,台湾地区和澳门是大陆法系(民法法系),香港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中国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https://www.110ask.com/tuwen/10136239016358978694.html
4.中国法学创新网触屏版内容提要:“律令体制”说肇始于日本汉学界。中华法系不应归结为“律令体制”,而是一种“礼法体制”。从“礼法体制”来重新认识中华法系,以廓清长期以来对其的误读、误解和误判,揭示古代中国法由礼典、律典、礼俗习惯法组成的法律样式,寻求中华法系追求“礼法之治”“良法善治”的法文化遗传密码。 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M.php?id=15627
5.中国的“混合法”——兼及中国法系在世界的地位法信“混合法”作为基本特征使中国法律文化标新立异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揭示“混合法”的特征,并运用“混合法”的观念或方法来研究中国法律文化,对于探索中国法律实践活动的历史规律并预测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重新划分世界主要“法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混合法”的四个基本特征 中国的“混合法”是中华民族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38671&libid=040101
6.法律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总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国家的统治工具,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从属于宪法。截至2019年11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75部。法https://baike.sogou.com/v573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