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灾害发生期间的政府救济对象是哪些?
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文件第二款“严格掌握救灾款使用的原则和使用范围”中规定:“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其使用范围是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生活。不得平均分配。”
国家民政部下发的《自然灾害统计制度》(民发[2004]21号)文件,“需救济人口”解释是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的人口”。民政部《关于印发〈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04]28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帮助开展恢复重建的重点对象是指“因灾造成的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特困户、五保对象和优抚对象”。
2、受灾后如何申请救助
答:(1)口粮、衣被、治病救助申请程序:民政部《关于印发〈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04]28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其程序是:由个人向所在行政村申请,所在行政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县级民政局审批、备案;经过救助对象所在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救助,治病救助还需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小结和治疗发票。
优抚安置工作
一、现在国家对参战退役人员有什么政策?
答: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参战退役人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每月发给生活补助。(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行动)。
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可以享受什么优待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规定:一是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二是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三是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四是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三、国家政策对残疾军人有哪些医疗待遇?
答:国家保障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其他农村的、城镇无工作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由县民政局统一缴费入新农合作,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四、现役军人死亡,其遗属享受哪些待遇?
答: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按规定享受抚恤。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因公牺牲为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本人工资;病故为病故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40个工资。
五、是否所有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都能享受定期抚恤金?
六、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后,定期抚恤金如何处理?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答: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城乡一体化统一发给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义务兵6000元/年,士官7000元/年。退役士兵在退役1年内,享受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待遇,享受小额贷款优惠政策,享受高等教育优惠政策。
八、退役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1)服役满12年的;(2)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的;(3)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的残疾军人的;(4)烈士子女。
九、哪些退役士兵可以易地安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师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易地安置:(1)服役满12年的;(2)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的;(3)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的残疾军人的;(4)烈士子女。
十、退役士兵回到地方报到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30日内,持退伍证、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募捐工作
一、国家发行福利彩票的目的是什么?
答:是以彩票的手段筹集社会公益金,促进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实现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
二、目前在我县发行的福利彩票有几个种类?
答:目前在我县发行的福利彩票有电脑福利彩票和即开型福利彩票两种。(1)电脑福利彩票:电脑福利彩票发行,由湖南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直接管理。(2)即开型福利彩票:分“刮刮乐”即开型福利彩票和“中福在线”即开型福利彩票。即开型福利彩票发行,由县民政局募捐办直接管理。
低保工作
一、什么是城市低保对象?怎样申请?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城市居民。也就是说,享受城市低保至少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城市居民,二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三要经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申请程序:1、户主向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3、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和初审,进行公示;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5、社区居委会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发给低保证。
二、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怎样申请?
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农村困难群众。申请程序:1、户主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3、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5、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范,无异议的发给低保证。
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1.什么是民间组织?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民间组织必须履行哪些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是其承担的总的法律义务。具体地说,一、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稳定的大局;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我国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类民间组织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由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
4.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5.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6.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省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社会公益等行(事)业中。
7.应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即:(1)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8.什么是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9.《基金会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2004年3月8日以国务院400号令颁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10.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登记工作
一、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三个方面:⑴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⑵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⑵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办理婚姻登记应到何处办理?
答: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三、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那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那些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答:⑴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⑵非双方自愿的;⑶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⑷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⑸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五、办理离婚登记需要什么程序?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⑴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⑵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六、我国离婚的法定方式有几种?
答:离婚的法定方式有两种:⑴登记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⑵诉讼离婚。是指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七、什么是重婚罪,应如何处罚?
答: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法律上在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的问题怎么规定的?
答: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殡葬管理工作
一、公民死后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实行土葬?
答: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除下列情形之外,应当实行火化:(1)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2)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土葬区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一些地方城乡近郊的村民为城镇死亡居民非法提供土葬用地违反了那些法律法规?如何进行治理?
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有关规定。同时,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关于禁止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对村民将集体承包给个人的土地非法出售或出让给城镇居民作墓地进行处罚。对专门为非法土葬提供服务的组织,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
四、目前我县有多少个经营性公墓?
收养登记工作
一、公民发现或捡拾到弃婴、儿童该如何处理?
答:公民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发现或捡拾到遗弃的弃婴、儿童,可以向发现弃婴、儿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找遗弃人。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或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经所在地市县民政局批准后,送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任何人都无权私自处置捡拾的弃婴、儿童。
二、哪些人可作为被收养对象?
答: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⑴丧失父母的孤儿;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哪些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公民收养子女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国内公民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无子女;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同时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社会福利工作
一、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⑴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⑵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⑶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⑷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⑸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程、岗位;⑹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二、申办福利企业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⑴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⑵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⑶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⑷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⑸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⑹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⑺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⑻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⑼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⑽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救助管理工作
1、救助的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救助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⑴自身无力解决住宿;⑵无亲友可以投靠;⑶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⑷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同时规定,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这就排除了以流浪为生活方式,以乞讨为生财之道、好逸恶劳的人员。
2、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怎么处置?应遵循哪些原则?
城市管理部门或市民发现流浪人员的,可以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方便的,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危重病人通知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救助管理工作应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