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方面,国家法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1.《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这意味着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享有与健全人同等的权利,不应因残疾而受到歧视或排斥。
2.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确保他们的劳动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在推动残疾人就业的过程中,既要发挥集中安置的优势,如:
(1)通过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2)鼓励分散就业,通过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推动残疾人进入各行各业,实现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
这样的方针和政策有助于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找法网提醒您,为确保残疾人能够顺利就业,《残疾人保障法》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扶持措施。
1.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他们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3.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
4.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也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5.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的保护,以及对残疾职工在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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