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1、立法指导思想: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
2、变法修律的内容: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法典编纂形式: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变法修律的功能: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1、中华法系解体。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3、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二、清末“预备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
(1)定义与性质: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关键词记忆:宪政编查馆;中国近代第一个宪法文件)
(二)“十九信条”
(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关键词记忆:资政院)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2)实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3)宗旨、权限: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2、资政院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
(2)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3)内容: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三、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
1、《大清现行刑律》。(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二)民事法律
1、清末的商事立法。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2、《大清民律草案》
(1)《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2)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是沈家本等人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底完成,且均系仿德国诉讼法而成,后未及颁行。
2、《大理院编制法》:清廷为配合官制改革于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清廷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4、《法院编制法》:1910年清廷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共16章,并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四、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①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审判机关;
③实行审检合署。2、实行四级三审制
①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
②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③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④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1、该制度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1)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
②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③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审理机构
①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②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
③终审案件,则由本国审判机关受理。
2、观审制度。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3、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五、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它是中国历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的一件大事。
其一,《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1)《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2)《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3)《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4)《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5)《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其二,《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因此《临时约法》反映了当时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坛宪草”
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1章113条。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2、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等。这些规定使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三)“袁记约法”
1、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共10章68条。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而得名。
2、它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其一,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人*。其二,用总统*否定了责任内阁制。其三,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其四,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叛,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四)“贿选宪法”
1、即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2、特点有二:①企图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②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五)《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为明显,主要表现在:①从法律内容上看,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②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③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
2、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
①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