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城三十年看所有制之变迁

笔者1980年离开了曾经“战天斗地”历经11个寒暑的北大荒,1983年暂时结束了被朋友们称之为“家蹲大学、屋里系”的学习。本想重回莫力达瓦务农,但那里的集体经济已经瓦解;因不愿去做个体农民,就在城里找了工作。

一晃又过了30多年,当笔者离开农村、…、进入工厂、…,从一名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成为真正的“知识分子”一员的时候,亲历了从“改革”到“改制”,从“国家主人”沦落到“弱势群体”的整个过程。

30多年来,从某些人高喊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口号,使“造导弹的不如买鸡蛋的”,……,到劳动者全体变成“打工仔”的过程;教育了我们的党,也教育了我们的人民,使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重新照亮了我们前进的道路。

我们这些共和国的同龄人,经历过两次“伟大的历史转折”,目睹了两次翻天覆地的变化。第一次,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建立起一个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新中国;第二次,是在“文革”中被打倒了的走资派再度掌权,重建了剥削制度。

剥削制度的重建,使广大的工人、农民(以及大部分知识分子)失去了“主人翁”的地位,沦为“弱势群体”,又重新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是“计划经济”;农业方面以“农村工作六十条”为指导,工业方面有“鞍钢宪法”为准则;广大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出台“劳动法”到演变为“劳动合同法”;终于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雇佣奴隶制”的建立,使新兴的地主、资本家开始掌控国家的权利,使广大劳动人民沦为被雇佣的“奴隶”。

“雇佣奴隶制”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其建立必须满足三个缺一不可的基本条件:

1.可能转化为资本的“货币”在少数人手中积蓄,并且到达一定的数量;

2.社会上存在着除自己的劳动能力外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不得不靠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为生;

3.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劳动力这“生产力的三要素”均可自由买卖,是货币转化为资本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上述三个条件无法满足。因为:

1.在农民挣工分、工人拿工资,国家的积累由国有银行掌控的情况下,任何个人的手中都不可能有大量的货币存在;

2.在劳动人民安居乐业的情况下,任何个人都没有必要以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为生;

3.在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情况下,任何私人不可以自由买卖。

资本主义化的“改革”必须解决上述三个难题:

1.“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解决货币在少数人手中的积累;

2.打劫广大工人、农民,使他们变成一无所有的“弱势群体”;

3.把曾经归全民(或集体)所有的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变为可自由买卖的“商品”。

要想改变一个社会制度,舆论导向必须先行。

我国私有化的“改革”,是在既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不许讲“姓资姓社”的系列“理论”指导下进行的;是以吴敬琏为首的、被称之为“主流经济学家”的一伙人,利用“歪理邪说”加“谎言诱导”的手段,通过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欺骗,才得以实施的。“舆论导向”步骤如下:

利用“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平反冤假错案”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欺骗。

因为“文革”的首要任务是要“抓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与道路的当权派”,同时“文革”的另一项任务是要揪出战争年代就暗藏在共产党内的“叛徒、内奸、特务”;这些,是毛泽东在世时已经基本解决了的问题,也曾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文革”期间,由于党内始终存在着“两个司令部”的原因,敌对势力(他们脸上没有标签,又很会伪装自己,使一般人很难识别;但毛泽东敏锐地发现了“资产阶级就在党内”的问题,并提出了“斗私批修”、“反腐防变”的一系列“最高指示”。)在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打击“一小撮”的同时,借机打击了“一大片”。在“文革”后的“平反冤假错案”时期,在解放“一大片”的同时,也解放了“一小撮”;在否定“文革”的同时,也否定了“毛主席的革命路线”。

被解放了的“一小撮”受到了重用,窃取了“权利”。他们怀着对毛泽东及其革命路线的刻骨仇恨,充当了“改革”的急先锋;紧接着,又培养了大批的“接班人”。

一方面,鼓吹“阶级斗争熄灭论”,否认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阶级斗争始终存在”的事实,以搅乱人们的思想;另一方面,又通过多次“共产党员重新登记”不断“清理阶级队伍”。

要求“共产党员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剥夺广大共产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形成“一言堂”之局面。

否定毛泽东年代新中国的建设成就,到处宣传:大跃进饿死了“三千万人”、文化大革命把中国经济弄到了“崩溃的边缘”。

通过谣言散布,搅乱人们思想,以图“乱中取胜”,是敌对势力的惯用伎俩。

通过所谓“真理标准”讨论,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谬论(这就如同讨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一样),据以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真理性。

在国内,宣传“马克思主义是100多年前的东西,过时了”;对外,大言不惭地宣称“社会主义是什么现在谁也说不清。”

有良知的一大批学者,开始失去话语权。

通过批判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批判毛泽东“以阶级斗争为纲”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为重建剥削制度进行前期准备。

在重建剥削制度的过程中,把“失业”称为“下岗”,把“投机”叫做“投资”,把“资本家”称为“企业家”,把“通货膨胀”说成是少数人的“乱涨价”,把“资本主义制度”称为“现代企业制度”,把对劳动者的“打劫”称为“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通过“玩弄词藻”的手段,对广大不明真相的劳动者实施进一步的欺骗。

在清理过“阶级队伍”,并彻底控制了“话语权”后,先是污蔑“计划经济”,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继而又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着,提出要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最终,去掉了“社会主义”几个字,露出了“市场经济”的本来面目!

在否定“计划经济”的同时,有计划地实施“化公为私”的“改革”。“改革”是通过对劳动者和国有资产的一系列“打劫”完成的,其具体步骤如下:

(1)打劫集体所有制农民

首先是,破坏农村教育(始于1978年);紧接着,在广大农村强制推行单干(基本完成于1983年)。资本的“原始积累”就这样开始了。

笔者在“插队四十年所见农村之变迁”一文中讲述过自己曾经生活过的农村“改革”前后的变化,这种从集体所有制向个体所有制的转化是全国性的普遍现象,这里不再赘述。

“强制单干”这件事,广大农民反对;查阅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文件,也没能找到根据;30年后,有人后悔了,但被破坏了的集体经济已经很难恢复。

单干,使农村“一夜回到解放前”;一盘散沙的个体农民,很快沦为了“弱势群体”。

30年来,物价上涨100多倍,然粮价增长不到10倍;这种坑农害农的“改革”,导致大多数农民靠种地已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不得不离乡背井外出“打工”。

(2)打劫全民所有制工人

“砸烂工人阶级铁饭碗”这句话,人们可能还记忆犹新。通过“舆论导向”之后,又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迫使大批国企“破产”。

破产后的国企,大部分被内、外资低价“并购”;未破产的国企,实行了“股份制”,改变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即使是“国有银行”,也被外资“参股”。

城市的下岗工人,生活无着。一些人去农村“投亲靠友”,以免“冻饿而死”;一些人到处“打工”,部分妇女则以“卖淫”为生;少数人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也学着靠“打劫”为生。

(3)打劫已经濒临绝境的人群

城市中“摆地摊”的“小商小贩”,属于只能勉强维持生活的濒临绝境的人群。北京的“城管”们,对这样的人群实施的打劫,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了。

丧失了最后一点生活手段的人群,要想不被饿死,还能做些什么呢

(4)打劫国有资产

打劫工人、农民的同时,也完成了对全民所有制的国企以及农村生产队集体所有制财产的打劫;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解决了货币在少数人手中的积累问题。

打劫过程中,流行这样一句话,叫做:“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

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为企业领导人“配发法人股”、实行“年薪制”,只是化公为私、培养贪官污吏的部分手段。

通过“合资”,帮助帝国主义国家“并购”我们的国有资产。把“为中国人下蛋的鸡变成为外国人下蛋的鸡”,采用了极其恶劣的手段。高粱在这方面以大量“数据”为依据,进行过深入的研究,这里不再赘述。

在通过打劫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工厂、矿山、土地、……、等一切“资源”都变成了可随意买卖的“商品”。甚至还有人提出“空气也是一种资源”,要政府向每一个公民收取“呼吸税”。

“打劫”不但使曾经的“国家主人”变成了“劳动力商品”,而且还是“过剩的劳动力商品”;也就是说,必须保证一定数量“失业人口”的存在;只有这样,才能使新生的地主、资本家们有充足的劳动力可供雇佣,以保证生产得以正常进行。这样的“生产”过程,被马克思称为“资本循环”。

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对上述“打劫”(又称“剥夺”)有如下论述:

“在原始积累的过程中,对正在形成的资本家阶级起过推动作用的一切变革,都是历史上划时代的事情。首要因子是:大量的人突然被强制地同自己的生存手段分离,被当作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劳动力市场。对农民的土地剥夺,形成了全部过程的基础。这种剥夺的历史,在不同的国家带有不同的色彩,按不同的顺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过了各不相同的阶段。”

打劫成功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基本完成。下一步必须做的,就是通过“立法”来保护这一“成果”,为将来的“政治改革”打基础。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是“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

通过“物权法”来保护权贵们的打劫“成果”,使之“合法化”。“物权法”在表面上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同时,保护了一小撮人靠打劫得来的不义之财。这是“暗度陈仓”的另一种手段。

“物权法”出台前的必要准备如下:

(1)培养人们的“私有观念”

首先,在农村推行单干(上世纪80年代初),使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成为“真正的私有者”;接着,否定“文革”期间的“破四旧”,把赌博活动当做“新生事物”进行培养。用发行“彩票”、建立“股市”的手段,勾引人们“致富”,逐步把人们引入歧途。

部分彩票还被卖到了最贫困的农村,从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贫困农民手中把政府的“救济款”打劫回来。

股市建立的同时,降低了银行存款利率;许多人为了不使自己的劳动所得受到损失,把银行存款转入了股市。为把股市上损失的财富捞回来,人们又不得不投入新一轮的赌博活动。

赌博活动逐渐扩散到全中国,伴随着的是吸毒、贩毒、卖淫、嫖娼;与此同时,境外黑社会势力开始渗入,并逐步打入了我国的公检法系统、政府、军队等要害部门。

世纪之交,众所周知的“深圳模式”、“石狮模式”已经被媒体誉为经济发展的“榜样”。其实,深圳是境外黑势力最早渗入的城市之一,是在“猫论”的指导下发展起来的;而石狮市是靠在“保护伞”下,贩卖色情录像带发家的。(详情略)

毒品为什么能够在我国泛滥,因为禁毒要付出“代价”,而且没有“经济效益”。毒害中华民族的“毒品”,可以分为两个大类,即“物质毒品”与“精神毒品”(或称为“精神鸦片”)。

“精神”和“物质”是可以互相转化的,这种转化被称为“理论”指导下的“实践”。例如:

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有一句改革名言,叫做:“抬头向前看,低头向钱看;只有向钱看,才能向前看。”这句话,一度成为许多人的“指路明灯”,成为通过贩卖“物质毒品”去“致富”的理论依据。用毒贩的话说,叫做:“没钱就是‘汉子难’,有钱才是‘男子汉’。”贩毒,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请看:禁毒纪录片《中华之剑》第2集“谁之罪”)

当大多数人都钻到“钱眼”里的时候,社会上的“五毒俱全”便难以避免。1990年后,“物质毒品”已经在我国泛滥成灾;而“精神毒品”的扩散,毒害了至少两代年轻人,至今仍难以遏制!

(2)进行“住房改革”

上世纪80年代末,尽管“私有观念”已经到处泛滥,但大多数人对那种“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的住房私有化还是不感兴趣。

提高房租,让城里人“租不起”;降低房价,使“买房比租房更便宜”;是使住房私有,使每一个家庭都有一些真正的“私有财产”的必要手段。

这手段“一石双鸟”:通过“住房私有”,打劫城市居民的“银行存款”。

(3)明火执仗地打劫私有财产

这样的“打劫”,在“天子脚下”的北京城里,大量发生。仅举三例如下:

A.北京的陶然亭公园,是个尽人皆知的地方。在公园东门外的道路东侧,原本是总后勤部的3401工厂,又名燕京汽车厂,是一个纯粹的国有企业。该厂的国有资产如何被打劫,在此不提,只简述职工拥有“70年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被打劫之事如下:

打劫是在政府、银行、开发商、黑社会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的。开发商看中那个地段后,强行低价拆迁职工住房,并将那个地方改称“朱雀门”。为逼迫职工卖房,打劫者在天寒地冻之时,砸烂了居民的窗户;接着,又掐断了居民区的水、电、暖气、天然气。由于那里居住的“下岗”、“退休”职工们的坚决抵制,打劫过程持续了十几年;但最终,“打劫”还是成功了。

尽管那个地方已经物是人非了,在笔者的“博客”中,仍保存着当年拍下的现场照片。

B.朋友的朋友合伙集资,开了公司。生意不错,被竞争对手瞄上,诉其“非法集资”,导致公司负责人被投入监狱,公司破产。

C.在北京不许“农民工”子女上学读书的年代,农民工们不得不自己集资办学,被诬为“非法办学”。学校被捣毁。

与广大劳动者丧失了“主人翁”的地位并沦为“弱势群体”的同时,可以被作为“劳动力商品”进行出售的,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必然成为“被打劫”的对象。“周扒皮”们又“回来了”!

“劳动法”的出台,名义上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紧接着就变成了“劳动合同法”。

从1982年开始在全国农村强制解散集体经济,推行“单干”;从1994年前后出台“劳动法”,到2004年前后变成“劳动合同法”;再到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历经了整整30年。

该法的出台,正式宣布了“雇佣奴隶制”在我国的建立。

尽管合同规定“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但实际工资一般高于那个数值;其前提是被雇佣者必须“听话”,否则就只能拿“最低工资”,如果对拿最低工资不满,就自己“滚蛋”;想与资方打官司必然是“毫无胜算”的,因为一切都在“合同”规定之内,并不违法!

按照这样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社会主义的“按劳取酬”和“男女同工同酬”没有了!但被雇佣者还必须“自愿地”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失业(或下岗)就没有饭吃,所以他们必须“欢迎剥削”。

“文革”期间,曾经被“批倒、批臭”了的“剥削有功论”就这样“通过了实践的检验”,被证明是“真理”了!

“劳动合同法”中,把“剥削者”称为“用人单位”把“被剥削者”称为“劳动者”。实际上,失去了劳动手段的“被剥削者”同“剥削者”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纸丧失了公平与正义的“卖身契”!

1.党内两个司令部的斗争,在毛泽东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去世后,仍在继续。所有制变迁,是在党内两条道路斗争的继续中,是在“复辟与反复辟”斗争的继续中,也是在“公与私”斗争的继续中,所产生的一个“阶段性改变”。

斗争仍在继续,党内正义力量还在。虽然,处于“弱势群体”中的广大劳动者“有苦难言”、“投诉无门”,常因“上访”、“告状”而“丢失性命”或“被打断了腿”;但是,最后胜利必定会属于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走社会主义道路一方。这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科学的“真理”,根本无需“用实践去检验”;就如数学中平面几何的“平行公理”一样,如数学中的“无限远”、“无限大”、“无限小”一样,无需“用实践去检验”。在此就不赘述了。

2.所有制的变迁是敌对势力破坏的结果。

30多年来,敌对势力利用已经被他们篡夺的国家党、政、军大权,肆无忌惮地对我国正在建立中的、尚未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破坏。

破坏发生在下面两个领域:

1.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领域的破坏主要是:通过颠倒黑白、搅乱思想,使人们丧失“信仰”,为重建“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鸣锣开道。

“文革”期间被批判过的“封、资、修”的所有东西全都“粉墨登场”,占领了我们的宣传阵地;私有化的“改革”,在批判毛泽东“错误”的同时,还禁止了“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的再版及其后续几卷的发行。

1990年,毕业的大学生所受到的教育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1993年,大学研究生政治课,正式向理工科学生宣布:“现在‘劳动力’已经是‘商品’,不要以为‘学了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离开学校后,要把自己‘卖个好价钱’!”

1995年,以鼓励“新生事物”为名,已经到处开设了“赌场”、“妓院”;北京城里的“赌场”、“妓院”,居然是由“警察把门”,来进行保护的!

黑社会的渗入,伴随着“明码标价”的谋杀;谁阻碍“新生事物”,就让谁“灭亡”!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取人性命的一般“价格”是人民币五万元;现在,由于“物价上涨”,取人性命的最高价格已经超过亿元了!

2.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方面的破坏,主要是对工、农业生产力的破坏。简单地说,农业方面的破坏,已经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而工业方面的破坏,出现了大批“国企破产”。与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相伴随的,是水土流失、资源枯竭、环境污染、……。

(1)农业方面

30年来,物价上涨了100多倍,但粮价上涨不到10倍,广大农民已经种不起地了!为求生存,不得不进城“打工”,并导致部分土地撂荒(总体如此,少数个例除外)。为鼓励农民种地,政府取消“农业税”、倒贴“地补”、支持“土地流转”,仍然不能解决问题。

国产农作物满足不了需求,就不得不扩大进口;迄今为止,粮食年纯进口量超过10%,其中大豆超过90%;也就是说,一旦敌对势力采取粮食“制裁措施”,就会有至少1.3亿中国人挨饿。几年前,媒体公布的我国低于贫困线的人口数量,已经多达1.2亿!

(2)工业方面

30年来,我们的企业大量“破产”。幸免于难的少数“国企”,也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现在的一个专有名词,称之为“官僚、买办、垄断资产”(总体如此,少数个例除外)。这种改变,是通过“企业改制”完成的,是“官商一体化”的必然结果。

私有化的“改革”侵害了广大劳动者的权益,造就了一大批新生的地主和资本家;并导致全国各地“矿难频发”、“房倒楼塌”、……,伴随着的是买官卖官、贪污腐败、……,并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群体事件”。

这样的“改革”,背离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纪录片“较量无声”,对帝国主义的狼子野心及其对我国“意识形态”、“经济建设”领域进行的持之以恒的破坏行为进行了揭露。实际上,破坏是通过“内、外勾结”进行的,“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苏联、东欧的巨变,为我们展示了这种破坏的严重性;血淋淋的教训,为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

“较量无声”对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就进行了肯定。实际上,如果没有上述的“改革”,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还要快得多。

1.教训

帝国主义通过“流血的战争”无法达到的目的,可以通过貌似“不流血的和平演变”来达到。然而,“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战争、政治、流血,密不可分,是“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即有“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

原苏联、东欧的那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再次经历了流血、牺牲。战争仍在继续。

2.启示

我国私有化的“改革”,导致了经济危机(始于1993年),带来了通货膨胀(仍在继续),……。30年来,我国发生的这一切,与前苏联解体前的情形极为相似。为什么中国没有“重蹈覆辙”

A.因为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的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觉悟,为可能发生的“资本主义复辟”打了“预防针”;而毛泽东提出的“抓革命、促生产”,是“反腐、防变”的必要手段。

B.毛泽东通过文革后期的“上山下乡”运动,通过“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相结合”,培养出一大批“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批人中的一部分,已经进入了党的领导层。

C.我国30年的私有化改革实践,以及苏联、东欧的教训,进一步提高了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反腐、防变”的觉悟。

马克思用自己毕生的精力,揭示了所有制变迁的客观规律。他说:

“无论是发现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阶级,还是各阶级之间存在着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已经发现了这个问题。我的新贡献不过是:发现了阶级的产生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专政不过是为了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研究表明,在人类社会中,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如下:

1.原始社会

劳动力与生产手段采取直接结合的方式。劳动者作为全体社会成员之一,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直接利用社会所有的生产手段进行生产,劳动者与生产手段直接结合。

2.奴隶社会

奴隶主握有生产手段,奴隶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劳动者本身也是奴隶主所占有的生产手段之一,劳动力、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均为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用强迫的方式,用皮鞭将劳动者与生产手段结合起来;包括奴隶生产(奴隶的后代仍然是奴隶)在内的“生产成果”,全部归奴隶主所有。

3.封建制度

封建主(地主)掌握了主要的生产手段,但劳动者没有这样的生产手段;通过“地租”的形态把劳动力与生产手段结合起来,对劳动者进行剥削。劳动者的“生产成果”,交租后有所剩余。

4.资本主义

5.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制度,是劳动者全体(社会的主人),也就是整个社会握有生产手段;使劳动力与生产手段直接结合起来,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分配方式。劳动者的“生产成果”中,除去自己工资以外的部分,属于全社会所有;其中,包括了:劳动者的各种福利、再生产的投入、……、等。

什么东西决定了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它决定于生产手段的所有权掌握在谁的手里。生产手段一旦成为全社会的财产,就采取劳动力与生产手段直接结合形态;当生产手段掌握在某一阶级手里,参加生产过程的劳动者与生产手段分离的情况下,生产手段与劳动者结合的方式必然产生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因为:占有生产手段的人就有支配别人的权力,就能剥削那些丧失了生产手段的人。所以说:所有制决定了分配。

目前,我国存在的“分配不公”问题,正是源于“所有制的变迁”。从“按劳分配”转变为“按资分配”,是“重建剥削制度”的必然结果!

自从人类进入有阶级社会以来,历次生产方式的变更,都伴随着你死我活的复辟与反复辟的残酷斗争。苏联、东欧的巨变,以及我国所有制的变迁,再次证实了这一点。没落的阶级是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正如毛泽东所说“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

1949年,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对剥削阶级的“打劫”,建立起一个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新中国。

1982年,敌对势力通过对广大劳动者进行的历时30年的“打劫”,培养出新一代的地主、资本家,重建了剥削制度。

所有制的变迁,使我们再次想起了毛泽东在世时的一段话:“社会主义时期,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

毛泽东还说:“资产阶级就在党内”、“走资派还在走”、要“抓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要避免使广大劳动人民“吃二茬苦、受二茬罪”、要“斗私批修”、要“抓革命、促生产”、……。

因为阶级的产生“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而中国又是在“一穷二白”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所以,毛泽东要“抓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要“抓革命、促生产”;因为,只有到了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时候,“复辟”与“倒退”才会成为“不可能”。

“走资派”们却是反其道而行,他们所干的恰恰是“反对革命、破坏生产”。通过“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通过破坏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破产我们城市的国有企业的手段,达到其“重建剥削制度”的目的。

在毛泽东去世后的30多年中,从理论到实践,均已证明了毛泽东的论述是正确的。

资本主义制度,是人类社会的最后一个剥削制度,而帝国主义是“垂死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最终胜利,与资本主义的必然灭亡,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正如国际歌中所唱:“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会实现!”

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仍在继续,一小撮人妄图在我国实现“政治改革”的活动并未终止;中国共产党内的正义力量,仍在同敌对势力进行着殊死的斗争。

乌云遮日不会长久,歪理邪说经不住推敲;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旦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妖魔鬼怪”必现原形。在此,引用毛泽东的一首词来结束本文:

一从大地起风雷,便有精生白骨堆。

僧是愚氓犹可训,妖为鬼蜮必成灾。

金猴奋起千钧棒,玉宇澄清万里埃。

今日欢呼孙大圣,只缘妖雾又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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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考研法制史隋唐部分的详细笔记《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唐高宗时期,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已发展到鼎盛阶段。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12篇,500条。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时也缺乏https://yz.chsi.com.cn/kyzx/zyk/200908/20090819/30611578.html
2.封建制法封建制法的特点: 1、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 2、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 3、确保封建地主特权。 4、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 5、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在西欧)起过很大的作用。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标题: *内容: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http://www.110.com/info/baike/qita/46.html
3.隋朝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和《大业律》详细资料介绍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命大臣高G、郑译、杨素、裴政等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以北齐律为蓝本,并于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修订完成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开皇律》上承汉律源流,下开唐律先河,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亦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其基本制度被后来的唐《武德律》、《贞观律》所承袭,并为https://www.zupu.cn/lishi/20170517/20344.html
4.中国古代法律制度12篇(全文)我国的封建宗族制度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最初是由西周的宗法制度发展而来的。目前,宗族制度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社会生活中,比如说农村中的族谱、姓氏和辈分等就体现了强烈的宗族色彩。我国疆土辽阔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的宗族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宗族制度在演变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稳定不变的基本特征https://www.99xueshu.com/w/ikeyb03144rm.html
5::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儒家的“德治”学说是一个系统的思想体系,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理论是这一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故有必要结合历史上不同时期儒家对德治与法治、德与刑的认识过程,揭示其法律与道德关系论的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 1.封建制形成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http://iolaw.cssn.cn/zxzp/200307/t20030729_4586160.shtml
6.建立并统治中国全境的半封建半奴隶制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元朝(公元1206年—1368年),对汉人称大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蒙古族)建立并统治中国全境的半封建半奴隶制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疆域广阔的王朝,也是首次征服全中国地区的征服王朝。 基本信息 国家领袖 孛儿只斤忽必烈等 简称 元,蒙元,大元 主要民族 蒙古族等 首都 大都(北京) 主要城市 https://quan.qlteacher.com/u/5378482af66f238fb3cd7d82/blog/57e3d7360cf2d10b3adc970d
7.重点推荐北周五刑制度具有结构合理、等差均匀、内容完备、轻重适中等特点,对典型的封建制五刑——唐朝五刑制度影响巨大,是封建制 五刑的雏形,其影响还远至明清。该制度系在继承北魏刑罚制度的基础上,汲取萧梁刑罚 的部分内容,又在以《周礼》为蓝本的政治法律改革中汲取周朝法制的部分内容后,进行细化、创新,并在“五刑”法理的https://qks.swupl.edu.cn/qks/qks_tzgg/286827.htm
8.20022014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57.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https://www.lawpa.cn/changshi/884129.html
9.吕世伦《资本论》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马恩原典但是,离开流通领域和离开形式法律关系,而从实际经济关系来看,则“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2]202当劳动力的出卖者进入生产领域以后,他与资本家之间的地位便立刻转变为不平等,成为供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单纯的“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同封建制相比,区别仅在于,“资产阶级社会把它曾经反对过的一切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834
10.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2第四,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破坏 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3)《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在《临时约法》制定过程中, 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展开了错https://www.huatu.com/2013/0809/690057.html
11.社会转型期总体特征:社会大变革,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 具体表现:①政治:周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社会动荡,宗法分封制崩溃;地主阶级兴起,各国纷纷变法图强,中央集权制度逐渐形成。 ②经济:铁犁牛耕出现和使用,井田制瓦解;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小农经济产生,精耕细作生产模式形成。 http://m.fz18z.cn/nd.jsp?id=271&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