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旧法律”还是“新权利”?——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再研究

本文试图回应这些问题,基本的论述结构如下:首先是重返历史现场,回溯从《请愿条款》到《权利宣言》的制定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主要争论与妥协。之后是对于《权利法案》主要权利条款的分析。这些讨论将表明,《法案》中规定的多数权利都并非“古代权利”的恢复,而是革命过程中确立的“新权利”;同时,即便在所谓“旧权利”中,也存在诸多观念与制度的更新。最后,我将检讨《权利法案》之所以被包装成“古代宪法”的历史成因,重新理解资本主义与新有产阶级的兴起对于英国宪制革命的决定性意义,并由此进一步呈现《权利法案》作为现代主权国家宪法开端的革命意义。

1689年《权利法案》的诞生究竟意味着什么

面对《请愿条款》,非常议会产生了激烈争论,并最终放弃《条款》,转而制定新的《权利宣言》。对于这一转变发生的原因,学界亦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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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权利(无需制定新法)

新权利(需制定新法)

1

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中止法律与豁免法律

5

有关民兵的立法侵害臣民权利

2

国王不得建立教会事务法庭

10

议会不得随意解散,除非须解决事项已议决

3

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收赋税

11

4

臣民有权向国王请愿

12

议会中提起的弹劾不得被赦免

6

国王不得在和平时期召集和维持常备军

13

城市、大学、自治市、庄园等自治机构的特权受到保护,免于权利开示令状的侵害

7

臣民携带武器的自由

14

王室家庭成员不得与天主教徒通婚

8

议员的选举自由

15

国王与女王加冕时应宣誓维持新教、法律与自由,加冕誓言应被审查

9

议会应当经常召集

16

制定有效法律保护清教徒的自由

19

不得要求过重之保释金,不得处过重罚金,不得施以残酷与异常之刑罚

17

制定有关叛国罪以及审判程序的法律

21

陪审员应从陪审员名簿中适当选取

18

法官的薪金固定,仅由公共财政支付;除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否则不得罢免法官职位

26

在宣判有罪之前的罚金和财产没收为非法

20

关于滥用郡长任命权和郡长滥用权力的改革

23

王座法庭中的信息应当公开

24

关于大法官法庭和其他法庭的改革

25

官职的买卖应当禁止

臣民有自由获得人身保护令状和训令令状

27

征收烟囱税中的滥用权力与压迫应得到救济

28

征收货物税中的滥用权力与压迫应得到救济

1689年12月16日,新成立的英国议会正式将《宣言》通过为法律,称为《权利法案》。接下来,我们进入有关《权利法案》的“新旧之争”的讨论。

当然,施沃霍尔的看法也并非定论,争论仍然存在。因此,在接下来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我将以最具争议的一些条款为例,深入考察这些权利的“新旧之争”。在第三部分,首先以“议会征税权”和“武器持有权”为例,考察所谓真正的“古老自由与权利”。之所以选择这两者,是因为在施沃霍尔列举的六种“旧权利”中,请愿权、选举自由、禁止酷刑、正当程序这四种权利几乎不存在异议。但对于“议会征税权”与“持有武器权”,依然存在不同看法。事实上,本文的分析将表明,即便是这些所谓的“旧权利”,也同样包含了新原则。

由此可见,即便是《权利法案》对议会征税权的规定,也并非单纯的古老权利的恢复。从历史上看,非经议会批准不得征税,只是一种抽象的原则。事实上,国王在议会之外长期享有特权,并经常绕开议会征收税收。而由议会授予国王终身征收权的做法,更是直至1688年革命后才获得解决,从而确保了议会对全部税收的实际控制。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法案》对议会征税权的规定,同样是在宣告一项“事实上”的新原则。

较之议会的征税权,争议更大的是武器持有权。

在这个意义上,直至1689年之前,持有武器都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这种从“义务”到“权利”的转变,正始于《权利法案》的制定。值得注意的是,《权利宣言》最初的表述仍然是“义务性”的,即“作为新教徒的臣民应提供和持有武器,以满足共同防卫的需要”。但在修订过程中,“应当提供和持有武器”被改为“可持有武器”。正是这一改变,将原本“应当”的义务转变为可选择的权利。同时,“公共防卫的目的”,也被改为“以防卫为目的”——而这也意味着持有武器的目的开始从公共安全转向个人防御。

由此可见,即便是武器持有权,《权利法案》中的规定也并非是“完全”古老的权利。在《权利法案》对武器持有的规定中,实际上包含着从“义务”到“权利”的视角转移,从而构成了对传统原则的重构。

在检讨了“旧权利”的争议条款之后,第四部分集中讨论所谓“新权利”条款。

有如前述,“新权利”条款主要包括第1条(法律的中止)、第2条(法律的豁免)、第3条(教会事务法庭)、第4条(召集常备军)、第9条(议员言论自由)、第11条(陪审员资格)和第13条(议会经常召集)。从数量上看,这些“新权利”至少涉及7个条文,无疑在13个权利条款中占多数。以下,我们就选取其中最重要的五项权利——即“法律的中止”“法律的赦免”“征募常备军”“议员言论自由”与“议会召集”——展开具体的分析。

有关常备军的条款,无疑也是《权利法案》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被视作议会主权得以确立的关键。依据《法案》第6条,“除经议会同意,于和平时期,在本王国境内,征募并维持常备军,皆属非法”。但回到英国历史上看,军队的召集与维持,从来都属于国王的特权。

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法案》的常备军条款,恰恰意味着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征募军队的权利从国王手中转移到议会。这一条款绝非对古老权利与自由的重申,而是对全新原则的宣告——自古以来属于国王的特权,被正式赋予作为新的主权者的议会。

对议会权利的保护,也是《权利法案》的重要内容。比如,《法案》第9条规定:“议会中之言论自由、辩论及其议程,不受议会之外任何法庭或者场合之指摘与质询”;第13条规定:“为纠正一切诉冤,也为修正、加强和维护法律,议会应当经常召集”。依据传统的观点,这些言论自由和频繁召集的权利也往往被视作“古老的权利与自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已不难得出初步结论——《法案》中所列举的权利,并非都是“古老”的;相反,在13个条文中,至少一半以上都包含了“新权利”。同时,也正是这些新权利(包括法律中止与赦免、征募常备军、议会言论自由等)构成了议会主权新宪制得以确立的基础。同时,即便在所谓“旧权利”中,也存在诸多观念与制度的更新(有如之前对“征税权”和“武器持有权”的分析)。因此,回到本文最初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权利法案》并非古老宪法的“复辟”,而是“新权利”的创制。

但问题是,《权利法案》为什么会被披上“复古”的外衣,被视作对古老权利的重申更进一步追问,这种“复古”的说辞,为什么会为西方学界普遍接受,甚至对中国学界的认知产生广泛影响在表面的“辉格”解释之下,还有没有更深层次的历史变迁与视角转换借助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分析,我将更深入地考察这些“话语”得以生成的经济与社会基础。本文的分析将表明,《权利法案》的制定,本质上依然从属于新兴的有产者阶层谋求财产安全与自由的政治行动,从属于现代主权国家诞生的宏大历史进程。

但问题并没有结束。有如前述,更细致的分析表明,《权利法案》中的权利多数并非古老的,而是在革命之后才确立起来的新权利。因此,应进一步追问的问题是,辉格党人和法律人为什么要借用“古老权利”的话语来包装这些“新权利”仅仅是因为法律人的出身或天然的意识形态,他们就必然选择以所谓“古老权利”来建构《权利法案》的理论基础么或者说,只要是法律人主导制定的《法案》,就天然被赋予“古代宪法”的属性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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