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实施细则模板(10篇)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消防法实施细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范围

1.

1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高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个特殊类型,它是指在高校体育教学、体育课外活动、体育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中发生的致使学生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等人身后果。它具有多样性、突发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1.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

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规定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适用这一范围。

2体育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确立的法理分析

2.1适用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否都适用与解释体育伤害事故呢有的学者认为三种归责原则均有适用的余地;有的学者认为应适用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后者的观点也就是我国法律界目前处理校园体育伤害事故时普遍使用的归责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现代各国的侵权行为法大多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产生于这两个归责原则之后的另一个归责原则,已经逐渐被各国立法所采用。

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成为最棘手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责任的确立也为后续的赔偿奠定了法律依据。在责任确立的过程中既要遵循《民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还涉及到了许多其他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司法解释还有许多分歧的情况下,确定主体的责任大小仍是个难题。

2.2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之侵权行为的确立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了原则性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我国在处理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件中是按照一般侵权行为追究学校责任的。但是,高等学校的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与中小学生显然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于是就有人认为这样做一是对学校的责任规定明显过轻,不能使受害人获得完整的赔偿,有违侵权行为法的公平原则川:另外,高校的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伤害或是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时学校应负的责任没有做出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屡屡突破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所以在确定侵权行为后,就应该根据具体的事故发生情况来进行责任与赔偿确定。

2.3确定责任之明确高等学校的性质

无论应用哪一种归责原则,有一点我们一定要清楚,那就是当前我国学校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承担过多的责任和行使过多的权利。在某种情况下权利的大小决定了责任的大小,学校作为从事教育活动的公益机构,其民事权利能力是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的。比如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其财产也不得抵押,其目的就是保护这些公益机构的稳定性CsC。因此,如果一所高校因为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不断的赔偿,势必会给体育教学带来不小的影响,而且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体育法》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只字不提,对是否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也未及一笔。显然是为了保护学校这样的公益性教育机构。所以,以此为出发点,在学校无过错的前提下,体育伤害事故中公平原则的适用显然是充满矛盾的。

2.4确定责任之明确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一般都是根据《民法》的规则进行处理,将伤害事故定为一般侵权责任事故,之后的责任认定原则与赔偿也都是按照侵权责任来进行。对于一般的体育伤害事故而言多数适用于侵权行为解释,但是在判断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时还应有其他法律责任,那就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a}。刑事责任适用于情节严重,事故后果影响比较大,带有故意人身伤害的事件,具体的司法定义与处理有待于法院的判定。对于行政责任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行政责任就是有过错的学校及教师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高校及其教师因违反《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不履行行政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行政责任的追究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判断就是看高校及其教师是否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履行了义务。其中学校有过错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6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分类与责任承担

2.6.1高校体育的特点

高校体育具有群众性、对抗性、人身危险性和开放性。此外,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相当部分都是意外发生,因此根据其特点高校在承担责任时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与无责任事故。

2.6.2高校直接责任事故

学校的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客观依据。对于这类事故,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1)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运动场馆倒塌;(2)体育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2.6.3高校间接责任事故

2.6.4学校无责任事故

有些情况之下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活动中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2)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又未得到家长和学生的通知;(3)学生在教学场地内自伤、自杀;(4)学生在往返活动场所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5)无论是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还是教学,在学校与教师完全尽到管理监护的条件下,由于校外人员造成学生伤害。

3安全对策

在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缺乏其他社会救济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逐渐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在这样的条件下,再让无过错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应该树立这样的意识:社会是有风险的,体育运动由于特殊性所具有的风险更大,只能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但不能消灭风险。因此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保险,要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体育伤害事故所带来的风险C97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条规定的出现使得“一事不再罚”原则成为了行政处罚过程中所必须要遵守的原则,这也给消防执法上带来了一定的执法依据。在运用这一原则进行执法行为时,应对“一事”以及“不再罚”两个概念进行掌握,以保证执法的完整性以及公平性。

(一)一事的界定

“一事”按照标准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包括单纯一事,法定一事以及处断一事。单纯一事是指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与一个构成要素相同,但是由于行为的多种特性而容易被误解成为多事。法定一事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法律赋予某些多事形为为一事形为的一种法律规定。处断一事与法定一事的特征几乎相同,只是在处罚上对于多事行为,以一事形为的方式进行对待。对于“一事不再罚”这个原则,要明确同一违法行为的概念,具体包括以下三点。第一点是对违法构成界定。在进行当事人违法构成界定时,看当时人的行为有几个特征,只符合一个违法特征时,才属于一事的原则。第二点是违法发生界定。违法发生是指违法形为是否发生,当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形为的全部要素时,即视为发生形为,可看作为“一事”。反之,则是未遂。第三点是连续违法行为界定。连接违法行为是一种较为恶劣的形为,是指当事人已经违法的前提下,故意地再进行多个独立的违法性为。如果当事人受到处罚后再违法,则可以视为“一事”。若未受到处罚而继续违法,则视为连续违法行为。

(二)不再罚的界定

二、一事不再罚的法理分析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消防执法上的运用

(一)单位存在火灾隐患且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某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设施和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且不能当场进行有效整改,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场所进行了罚款处罚并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此时罚款的案由是“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到期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然没有整改火灾隐患,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规定对该单位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行为再一次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此时罚款的案由是“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以上案例是消防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的两次行政处罚针对的并不是一事,第一次罚款针对的是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第二次罚款针对的是不整改火灾隐患,两次处罚所保护的法益并不一样,因此两次行政处罚针对的是两个违法行为,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一个违法结果由数个具有关联的违法行为组成

(三)比例原则

一、中西方会计研究方法比较

(一)西方会计研究方法发展历程

(二)我国会计研究方法发展历程

(三)中西方会计研究方法选择比较

二、我国会计研究方法选择存在的误区

(一)我国会计研究方法存在的错误认识

我国会计研究方法一直处在规范会计研究占主导地位的阶段,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在会计理论研究上得到很大的发展,并已经成为现在会计研究方法的大体趋势,但是实证会计研究发展仍然很慢。在会计研究方法选择上,很多学者存在错误的认识,有些人认为会计研究方法的选择就是要在规范会计研究方法和实证会计研究方法之间二选一,其实不然。刘玉廷(2000)认为,会计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两种研究方法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实证研究可以验证规范研究所得出的结论,而规范会计研究的结论为会计实证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前提。

我国对于会计基础理论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而对于实证会计研究还缺乏系统的思想体系,很多照搬西方国家。许多学者认为再进行会计基础理论的研究很难出成果,于是将国外会计实证研究成果翻译转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著名会计学家于玉林先生认为实证研究及其论文的固定文体是西式八股的典型代表。实证研究方法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于偏颇的基本理论指导,研究目标不明确,经验实证绝对化,操作方法有局限性,引进吸收不够,消化不良或停滞没有创新。对于会计研究方法的选择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研究方法,不可一味追求西方国家的实证主义研究。

(二)我国实证研究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

(四)以保证信息质量为基础选择会计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1.Fama,E.F.EfficientCapitalMarkets:AReviewoftheoryandEmpiricalWork.JournalofFinance1970,25,(2):383-417.

2.吴水澎,谢诗芬.会计理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余洪翔.波普尔的证伪理论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9.

4.刘玉廷.关于会计研究方法问题[J].会计研究,2000,(12):9-13.

5.刘亭立,宁凯蒙.中外会计理论研究动态与趋势分析[J].财会通讯,2013,(7):7-9.

6.于玉林.会计研究:中八股、洋八股和范式[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6):24-30.

8.盖地,吕志明.规范会计研究与实证会计研究评析[J].会计研究,2007,(4).

9.张金松,尹立军.实证研究是未来会计研究发展的必然趋势[J].经济理论研究,2013,(7):7-9.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课程必将逐步成为小学的一门独立的知识性与技能性相结合的基础学科。笔者下面将试图探讨如何在小学信息技术课程中渗透创新教育的问题,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教育这一舞台,唱出一台创新的好戏,谈几点看法与同仁们商榷。

1.优越的“舞台”

好奇是孩子们的天性,计算机中有太多奇妙的东西,在这个领域中,信息以惊人的速度更新,能够极大满足学生的求知欲;计算机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在这个充满幻想的空间里,学生可以尽情放飞想象的翅膀;计算机是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合作与沟通的主题贯穿始终;计算机世界里充满了声音与色彩的交响、智慧与灵感的碰撞,创新思维的火花随时被激发;信息技术课程有它独有的特点——不断更新的资讯、实践性强、富有意想不到的挑战、丰富的多媒体感官刺激等,这一系列极富魅力的因素决定了信息技术课程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也决定了广大信息技术教师有了一个令人羡慕的施展才华的空间。信息技术是一门动手操作性很强的课程,它比以往任何一门课程更强调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而动手操作往往是创新的必要条件。这一切都深深地吸引着孩子们的注意力,其他学科无法比拟,信息技术课程与创新教育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互相促进的影响力。

2.“剧本”的选择

3.“导演”的策略

有了好的“舞台”与“剧本”,还需要一个优秀的“导演”,才能够演出一台好戏。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属于一门新兴的学科,其教学法还处于探索阶段,似乎少有可供借鉴的现成经验与模式。这就决定了作为一个小学信息技术教师除了要求技术过硬之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探索精神与创新意识,走出一条有特色的小学信息技术教学的路子来。在教学实践中,笔者总结出几点心得,供大家探讨。

3.1点到为止。

学生在信息技术方面的接受能力和自学能力永远出乎教师的意料,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只能招致学生极其厌烦的回应,教师只需要点到为止即可,甚至“心有灵犀不点通”。笔者相信学生自有一套理解计算机的独特方式,有一种与计算机沟通的先天的灵性,其高效性与合理性是成年人所不及的,因此,我们绝对不可强迫学生去迎合教师的思维方式。更重要的是,点到为止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在未知世界中自由探索,为学生的创新预留了广阔的空间,让学生体验到发现的快乐,而灌输式的教学则只会束缚学生的想象,扼杀学生创新的火花。“点到为止”是一门艺术,更是一种对学生的信任,是对学生主体地位的尊重。

3.2广泛交流。

3.3充分展示。

每一节课都应该安排一个固定的环节对学生的作品进行展示,并让学生对这个环节产生期待,找到自己学习的目标。教师们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评价一堂信息技术课的优劣,绝对不仅仅是看教师教得如何,更重要得是看学生学得如何,看学生是否能够拿出像样的作品来。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应渗透一种“作品意识”,而充分展示学生的作品正是对这种意识的强化。

3.4自由作业。

其他学科的作业常常有一题多解,计算机作业也是一样,为了达到某一特定效果或解决某一问题,也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操作方法。比如,让学生用计算机自制一张课程表,并要求学生对表格进行装饰与美化,不限制工具与格式,相信每一个学生都会上交一份与众不同的答卷。这样的作业对于每个层次的学生来说都是可以完成的,每个学生都能找到一个适合自己能力的定位。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3.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方法是多样性的且在不断发展的。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改革原则就是教师在研究和应用教学方法的过程中不仅要掌握基本教学方法,还能灵活运用所掌握的教学方法,能根据教学条件,学生的状况,教学内容的设置及自身的素质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对新的教学方法,绝不能因其“新”而盲目照搬;对传统教学方法,决不能一概否定。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研究教学方法是为了使教学活动摆脱固有模式的限制,结合具体教学活动,创新出更符合教育规律的教学方法,更好地贯彻教学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应该针对学生的实际状况,结合教学内容,选择能够最大程度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教学方法,灵活地组织教学活动。同时要紧跟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步伐,在尊重教学规律的前提下,遵循以人为本,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发展的趋势

1.教学方法的现代化趋势。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现代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量运用新兴媒体的教学手段随之产生,推动了教学方法的现代化。因此,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充分发挥各种新型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比如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已有的多媒体设备,恰当选取新闻图片、影视资料、录像资料等等,这些资料不仅可以直观地呈现一些历史与现实的镜头,使抽象的理论知识具体化、形象化,帮助学生理解所学理论,提高学习效率,而且可以弥补传统教学方法枯燥、单调、死板的不足。因此,更加广泛地推广和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是教学方法改革的必然趋势。

2.教学方法的多样化趋势。教学方法不是单一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变得更加的丰富,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当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除了使用讲授、讨论、案例、多媒体、社会实践等常用方法外,出现了体验教学法,专题讲授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启发式和探讨式教学法,直观式教学法等等。实践证明,针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理论性较强的特征,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是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完成教学任务,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的重要因素。

3.教学方法的综合化趋势。随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的发展,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也呈现出综合化的趋势。首先,随着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的丰富和发展,政治理论课教师素质的提高,必然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进行综合化运用。其次,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综合化,势必要求对教学方法进行综合的运用。当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内容包含了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的知识,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必然借鉴这些社会科学领域的方法。

总之,为了适应时展、素质教育和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发展趋势就是实现教学方法的现代化,多样化、综合化和隐型化。

结语:改革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是完成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育人功能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培养能力为核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遵循现代化、多样化、综合化和隐型化的发展趋势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推动教学方法的创新,并要结合教学过程中的其他构成因素去灵活运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件

1.2客观要件: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消防管理法规,经过而拒绝执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行为。

1.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引起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并由此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2消防责任事故中的定罪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139条规定:“触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直接负责人员,应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者,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前校方责任事故中的定罪方面主要存在下列几个问题:

第三,“严重后果”与“后果特别严重”没有形成统一的司法解释。

当前,对于“严重后果”及“后果特别严重”的定位没有形成统一的司法解释。例如,在黑龙江省对于“严重后果”的解释是:(1)死亡人数三人以上;(2)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人数10人以上;(3)烧毁房屋90间以上或烧毁户数在30以上;(4)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然而,在山东省关于“严重后果”的定位是:(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直接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3)受灾居民10户以上;(4)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者受灾居民5户以上;(5)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受灾居民3户以上。两省关于“严重后果”的定位差异较大,这个现象在全国不同省市地区十分普遍。各地所规定和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必然导致不同后果在不同地方得到相同的处理结果,同一后果在不同地区惩处也不尽相同。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总之,当前的法条存在许多漏洞,导致实际生活中消防事故责任人无法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加以惩处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我国刑法中的第139条丧失其基本的预防和惩处犯罪的威慑作用。

3关于当前消防责任事故中定罪的改进措施

3.1修正并完善当前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义

3.2统一危害结果的司法概念

3.3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

3.3.3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消防行政法规制定与完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是在落实层面对《消防组织法》及《消防法》的细化,使每个行为的操作性更强。逐步制定社区消防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评估等规章。

4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传统的消防责任事故中的定罪问题所暴露的弊端愈发明显,不能很好的担负起维护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消防责任事故中的定罪问题加以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现阶段,消防工作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只有加强消防工作,才能为人类的安全提供多一重的保障。消防法制建设,是消防工作开展的重要凭证,只有加快其建设进程,才能提高消防事业的依法行政水平,进而促进消防部门更为深入的开展消防工作。然而,从消防法制建设现状看,存在许多问题,不能推动消防工作的深入,因而,有关人员应加强对该问题的分析,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策略,推进消防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消防法制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二、解决消防法制建设问题的对策

(二)重视法律法规条例的修改工作

(三)完善消防行政法规

(四)提高消防技术标准

我国消防法制建设中,要推进其建设进程,有必要提高消防技术标准。早在20世纪末,西方国家提出建筑性能化的防火设计,该设计不仅实现了消防安全设计的目标,而且也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效益,对我国消防法制建设具有借鉴性意义。为此,我国在消防法制建设中,应提高消防技术标准。首先,从消防安全目标看,应力求保证全体人员安全逃生或者被救援。其次,从性能要求看,针对城市建筑,应合理设计安全出口,保证数量、宽度、安全疏散距离,并配备齐全的防火灭火系统设施和设置明确的标志,为人员逃生指明方向。再次,从功能要求看,应设置安全区域,并且为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而提供充足的空间,一旦火灾隐患发生,消防人员能够迅速开展消防救援工作。最后,在消防法制建设中,应对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制定明确的消防技术标准,鼓励施工单位对建筑采取功能化的设计,修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提高其技术标准要求,为促进消防系统的完善奠定基础。

三、结语

作者:孙广志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1]王禹.浅析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才智,2013,(02):118.

Abstract:Thispaperexpoundstheproblemsexistinginthe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offiresupervisionandlawenforcement,fromthecurrentsituationandtheoutstandingissuethatexistsinjobproceedwith,seriousresearch,in-depthanalysis,combinedwiththenewfirelawenforcement,aswellastheconcreteimplementationprocesstheremaybeproblemsoneonetocarryontheanalysis,tryingtofindouttheproblemsandtheseproblemsdeepreasonsbehindandputforwardtheircountermeasures.Discussiononthenewfiresupervisionof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subject,fromtheestablishmentoflong-termmechanismofcommunityfiresafetysetsout,putforwardtostrengthenthefiresupervisionandlawenforcementmainbodymanagementcertainsuggestions.

Keywords:firesupervision;administrativesubjectsforlaw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penalty

引言

但是,我们在消防执法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我们消防部队的形象,另一方面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因此,我们必须找出这些问题并加以分析解决,进而使我们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更趋于合法化、规范化。

1.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现状

近几年,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监督检查任务日益繁重,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监督检查的要求越来越高,可是执法人员的数量却增长缓慢,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消防安全保障需求不相适应。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职责工作有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的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大型活动举办前检查、社会培训、行政处罚、产品检测、火灾调查、处理、宣传教育等等,除此以外还要开展社会化宣传、派出所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等,可以说每名监督干部都要身兼数职。有限的消防监督人员面对着日益增加的管理单位,经常疲于应付日常监督检查、隐患督促整改和火灾调查,工作压力、工作责任、工作量超出极限,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质量下降和失控漏管。

1.2消防监督人员配置不合理

专业人才缺乏由于现役体制的限制,基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普遍编制人员较少,干部都比较年轻。

1.3装备建设相对滞后,执法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

近年来,尽管监督执法装备建设大大改观,但是与实际需要相比,仍然相对滞后。一是经费不足,消防监督检查仪器设备配置率不高,许多大队的配置还不足。二是由于监督人员怕仪器设备使用起来比较繁琐,而且有的仪器不会使用,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不高。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THE END
1.建设法规不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8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构成犯罪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核心,以()为补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A.消防法规 B.消防规章 C.消防技术规范 https://www.xuesai.cn/souti/WN3MQPII.html
2.消防法律法规教案6篇(全文)消防法律法规 三是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四是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五是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hpq9ohql.html
3.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安法规体系的意见一、什么是公安法规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以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部门为主体,以宪法为统帅,形成的多层次、多部门、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它应该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既包括一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现行法律规范,又包括将要制定或者需要制定的https://www.66law.cn/tiaoli/131136.aspx
4.岳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卓越中等职业学校项目绩效评价专栏2.美的集团和威胜集团会同我校共同制定《学徒管理办法》,规范我校招生录取和企业用工程序,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中职学生双重身份。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签订学徒、学校和企业三方协议,对于年满16周岁未达到18周岁的学徒,须由学徒、监护人、学校和企业四方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落实学徒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http://www.hnyyzz.com/web-yyszz/1976/25536.html
5.普法宣传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是全社会在消防安全方面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该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xNzAyNDQyNQ==&mid=2658939589&idx=1&sn=361d2b9b1cb7de5bb649bb20f76e031a&chksm=8d92fec0fdfab353b7ad06eed74941ca2a2982a31cd76d000dd984657075bf002adb94123f09&scene=27
6.消防法律体系(精选十篇)我国宪法规定, 行政机关需要按照国家机关组织法行驶职权, 消防法律体系是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范畴内的内容, 各级别的行政机构都做出了明确的消防行为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与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相关的组织法, 使得消防法在执行的过程中遭到有些国家机关的拒绝, 这让消防法在一些国家机关面前变成了一纸空文。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3wp7y2d.html
7.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核心,以消防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核心,以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为补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A. 正确 B. 错误 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相关题库: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A 复制 纠错https://www.shuashuati.com/ti/43b1313401c54e96b16835c844def893.html?fm=bdbds1b256604d7a32908a8e20f24c35b3f19
8.柳经纬:论标准对法律发挥作用的规范基础【摘要】标准对法律规范社会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建立在标准的规范性基础之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原则》(GB/T1.1-2020)为我们认识标准的规范、分析标准的规范性进而解释标准对法律所起的作用提供了路径指引。通过标准的构成要素、标准的表达方式和标准的体系构成三个层面的分析,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5/12671.htm
9.消防法律法规教案.pdf消防法律法规教案.pdf,消防法律法规教案 第一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消防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 消防法律、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国务院部门消防规章、地方政府消防 规章以及消防https://m.book118.com/html/2020/0918/7052044010003000.shtm
10.教育部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规范——第10部分:评价指标。该部分提出了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评价指标体系,由一级、二级、三级指标及其观测点构成,分为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两类。高等职业学校指标体系包括7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和34个三级指标;中等职业学校指标体系包括7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和28个三级指标。 http://www.xtzy.com/wlzx/detail.jsp?public_id=153330
1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法律法规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修改和删除了个别术语。 二、提出了超过20000㎡地下商店进行防火分隔的办法;规定了地下商店疏散人数的计算;对在人防工https://www.xfx119.com/lzBdzl/detail?levId=726&isZdkd=0
12.学习《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2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1、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https://www.mkaq.org/html/2015/06/09/3063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