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可见,在古人的生活从家庭到城邦无处不弥漫着宗教的气息。
二、古希腊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限制个人自由,国家至上
城邦是一个政治团体,也是一个宗教团体,或者说更是一个宗教团体。如前所述城邦的组织方式沿用的古代家庭的方式,是宗教使各个部落得以联合,部落的联合也不过是宗教组织的扩大。城邦的君主是政治首领也是是宗教的首领,它的主要职责是祭司,他“维持圣火的不灭,掌管祭祀,宣读祷告,主持公餐。”在政教合一的体制下,城邦支配着它的每个“教民”(民众)的一切。如前述,因为宗教的理由法律禁止单身,禁止有个人遗嘱,有的地方甚至“女人被禁止饮用纯酒”。法律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一个人必须信仰本邦的宗教。柏拉图在他的《法律篇》也“禁止任何种类的私人宗教活动,并规定一切仪式只能在公共庙堂里进行,而且由国家委派的祭祀们来领导。”二百年后的西塞罗也说“任何人不得有他个人的神,无论是新的或外来的的神,除非得到国家的承认。私下里,他们应当崇拜那些正当地从他们祖先传下来的神。”崇拜私人的神会导致宗教混乱,不利于国家团结,会导致人放弃对国家的效忠。相对于这样的神权国家,个人是不足道的。
(二)不涉及公平正义观念
法律的原则里并没有我们所谓的公平正义这种东西,也少有情感的纠葛在里面。正如斯宾诺莎所说的那样,宗教的唯一标准就是顺从,信仰并不要求教义应含有真理,而是要求教义应是虔敬的们,就是说应引起尊奉之心;虽然有许多教条,其中不含有丝毫真理,只需信之甚坚。古人根本没有对宗教的怀疑,他们遵循着祖先传递下来的行为方式来生活,那就是宗教的方式,除此之外似乎也不可能有别的样式选择。当时的宗教没有对正义的考量,宗教崇拜出自对未知事物恐惧出自对灵魂的神圣化。“敬礼死者也许是最古老的宗教。在崇拜因陀罗或宙斯之前,人都崇拜亡灵。人既怕它又祷告它,宗教情感大约即使这样发生起来的。”人们无法解释人的死亡大自然的暴怒,那么,剩下的就只有是对它的顺从,宗教原则深入人心。所以当我们看到希腊法律规定继承权属于男子而非女子就不必感到奇怪,因为那是宗教决定的。“这些法律并不是出自逻辑和理性,也非出自持平的情感,而是出自统制思想的宗教信仰。”在古希腊哲学出现以前的宗教统制时代,在法律中寻求公平正义是徒劳的;当时的人却认为是正当的,想都没有想过是否公义。同时法律也少有顾及自然情感,为父的尽管喜爱自己的女儿,但不能把产业交给她。
(三)神圣的法律
“在很长的时期内,法律被认为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是在宗教之内的,法律的根源是宗教,法律不是出自人,而是出自神,是神的晓谕才使人得知。法律通过信仰和祷辞由父亲传给儿子。在此后罗马制定法律也须有宗教的仪式、祭礼和占卜,否则其会遭到质疑。就算是那些有权解释法律的人(如祭司们)也是神所喜欢的,是神与民众之间的中间人。民众的争议在城邦的教长(君主)那里得到的评判,就不得违背,因为不能违反神。对法律的崇敬,苏格拉底死是个例子。法律因为神圣而不可变更,“可以立新的法律,但旧法仍并行不悖。”古人认为法律愈是古老愈是与神接近。斯宾诺莎谈说哲学和宗教的区别是说,哲学的目的是寻求真理,而宗教寻求的是顺从和虔敬。宗教性质的法律寻求的也只是顺从,古希腊、罗马的最早的法律在本质上是宗教的,人们对从内心里感受到得是法律的神圣。
除此之外古希腊法律还有它形式上的特征:各城邦国家各自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统的成文法规,内容详尽,部门完备;缺乏象罗马法那样的严密法典,审理案件的旨趣不在于法条内容的适用;在各城邦法律的冲突中产生了一些古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则,产生了“普通法”;希腊化的法律由多种邦土法律构成,术语和规则不甚固定和严谨;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