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研究:现状梳理问题分析与发展前瞻

转自《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作者:张旭,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中国诞生之后,我国刑法在全新的基础上得以建立和发展,并形成了一系列具有自己特色的理论和制度。特别是以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以及科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契机,刑法学研究在刑法理念变革、刑罚结构调整、风险的刑法应对、互联网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及人工智能对刑法的挑战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和广泛的研讨,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也大大提升了刑法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回应现实要求的能力。但是,在刑法理论不断前行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伴随域外刑法理论和制度的介绍与引进,不顾中国现实盲目引进、甚至照搬域外理论与制度的现象明显;忽视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简单回应现实要求的讨论普遍;基于中国特色和中国现实全面认识的创新性、针对性研究不足,等等。应该说,刑法学的研究关乎中国刑法的理论、制度与实践的发展方向,因此,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经济发展、金融模式推陈出新,社会形势复杂多变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刑法学研究如何在总结既有经验、审视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探寻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我们必然面对、也应该深度思考的问题。

一、现状梳理: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回溯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修订和完善为主线,可以将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历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行以前(1949年-1978年)

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

一是围绕着刑法典的起草这个中心展开研究。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这样,最初的刑法学研究自然与刑法典的准备、起草联系在一起。根据高铭暄教授的回忆,第一部刑法典起草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立法小组在全国范围内收集了一万多件刑事审判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总结》,而刑法中一些基本原则、制度的确立也需要在理论上讨论和明确,比如死缓制度、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与责任等;同时,对外国刑法的学习、介绍和研究以及对我国古代立法的借鉴与研究也是当时刑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后来对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产生深远影响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这部译著,就是这一时期较有代表性的成果。

二是围绕刑法功能的实现展开研究。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内外敌对势力都很猖獗,敌我斗争非常激烈。为了巩固新生政权,运用刑事手段打击土匪恶霸、间谍特务以及各种反革命分子是当然的选择。在这一时期,由于刑法尚未出台,在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重视党和国家的政策,相对轻视法律的职能;视政策为灵魂,以法律为政策的表现形式和辅助手段;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参照一系列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运用党的方针政策指导刑事司法,是当时刑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应该说,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为主导的刑事政策的形成和广泛运用就是当时刑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正如一些学者总结的那样,1949年至1979年的刑法学研究深受当时社会实际的影响,政治色彩浓厚,历史虚无主义和教条主义倾向明显,整体研究状况比较沉闷、粗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面修订以前(1979年-1997年)

尽管我国从建国之初就着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直到1979年7月6日,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才得以颁布。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带动了我国刑法学研究从停滞状态走向复苏,相对系统、繁荣的刑法学研究也得以展开。这一时期刑法学研究特点突出,研究内容主要围绕三大方面展开:

一是以1979年《刑法》的施行为契机,对刑法进行系统和全面的解读。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彻底改变了建国以后刑事审判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刑事审判从政策指引到依法审判,以及刑法实施引发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由于高考和高等法学教育刚刚恢复,法律专业教育和培训几近空白,当时公检法司队伍专业化程度较低,适用法律的能力与实践要求相差甚远。这样,刑法学研究必然要回应现实的要求,全面、细致地解读刑法,从而为刑法的适用提供指导。这种回应现实需求的刑法学研究催生了注释刑法学的兴起与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注释刑法学在我国刑法学研究中的主导地位。

三是对频繁增补刑事立法和“严打”刑事政策的审视。如前所述,改革开放在推动社会巨大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犯罪趋重和蔓延的态势。为了迅速扭转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立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单行刑法以强化对犯罪的打击。然而,单行刑法的频繁出台(据统计,1981年至1996年,共有25个单行刑法),虽然大大扩展了刑法的规制范围、加大了惩治力度,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法条文之间的冲突和重叠,打乱了刑法典内在的逻辑体系。这样,刑法如何因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带来的社会变革以及犯罪现象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梳理单行刑法与刑法典的关系,成为许多刑法学研究者思考的问题。正是基于对单行刑法的频繁出台以及引发的诸多问题的审视,全面修订刑法的工作得以开始。

与单行刑法频繁出台相呼应的是以“严打”为核心的刑事政策的形成。在犯罪猖獗、治安形势严重恶化的背景下,1979年《刑法》实施不久,我国就展开了“严打”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严打”的刑事政策虽然在集中司法资源使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进而在扭转社会治安形势、保障经济发展方面收到了暂时的效果,但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证明,数次“严打”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严峻的社会治安态势,“严打”之后,往往是更为严重的犯罪增长势头。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改革开放在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刑事司法理念的调整,在强化人权保障,努力寻求秩序和自由平衡的刑法观念促发之下,审视、反思“严打”的刑事政策一度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这方面的研究为日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践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以后(1997年至今)

二是外向型刑法的研究。虽然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以后,我国学者对刑法中的很多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讨论,也取得了诸多令人瞩目的成果,但客观形势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呼唤刑法学研究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理论品格,并强化对实践的指导能力。这种研究现状促发了外向型刑法的研究,使之成为这一时期第二个研究热点。外向型刑法研究在以下三个方面拓展了刑法学的研究空间、提升了刑法学的理论层次:其一是比较刑法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的研究历经了由介绍评述到对比借鉴的过程,研究视角也逐步实现了由宏观全面到微观精细的转变。比较刑法研究的不断发展,使得中国刑法学研究中出现多套话语体系共存的现象。其二是国际刑法研究,我国对国际刑法学的开拓性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致力于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对外刑事司法合作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与支撑。其三是区际刑法研究,各法域刑事法律差异以及刑事管辖权冲突为我国区际刑法研究提供了契机与条件,区际刑法研究围绕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国区际统一刑事法律三个范畴持续深入开展。

五是刑法修改和完善研究。从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直到2017年11月《刑法修正案(十)》的颁行,20年间我国先后通过了一个修改补充刑法的《决定》和十个《刑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作出了九个关于刑法的法律解释,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在酝酿当中。与我国刑事立法的实践相呼应,如何解读最新立法内容,如何根据客观形势变化调整刑法规制范围以及如何进一步促进刑事立法的完备和科学成为一个时期内研讨的热点。与此同时,刑法学研究也注意到,因应形势对刑法进行调整是刑法有效发挥自己功能的必然要求,但是,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修法过于频繁,必然影响到法律的尊严和实施效果,所以,刑法修改的总体评价、刑法修改的模式等问题也进入研究者的视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论争就是以此为原点展开的重要研究内容。

二、问题分析: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审思

(一)基础性研究相对薄弱

(二)本土化意识有待强化

(三)整体性思考明显不足

(四)谦抑性坚守受到冲击

(五)研究方法需要全面理顺

三、发展前瞻: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未来走向

从纠正、解决目前刑法学研究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入手,刑法学研究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

(二)立足国情,努力探索回应社会现实的刑法理论和中国方案

(三)开阔视域,借助体系性思维从整体意义上展开刑法学的研究

三是将特定刑法问题的思考与刑法的整体、刑法理论的体系相互呼应。将特定刑法问题的讨论与整体刑法和刑法理论相联系,实际上是强调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强调把具体问题的讨论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去解读,个别问题与一般性认识相结合。比如,刑法总论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共性问题,关于具体罪名的讨论,无论是定罪还是刑罚,都必须在遵从刑法总论一般原理原则的基础上展开,过于偏重个别问题的讨论,而完全忽略刑法总论的指导作用,不可能得出科学的、令人信服的结论。再如,我国刑法包含着一系列条文,这些条文之间是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的,因此,对某一个具体条文予以解释和展开研究时,必须注意到法律条文之间的协调与联系,合乎逻辑地对条文加以解释并提出完善建议。

(四)坚守底线,全面、理性地认识刑法谦抑性的作用

(五)科学整合,积极推进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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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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