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工智能浪潮席卷全球,该行业逐步具备了规模化、产业化的特征。然而,人工智能的突飞猛进式发展也带来了数据隐私与安全、算法偏见与歧视、人机关系复杂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不断冲击着现有的社会秩序与立法体系。为加快推进我国人工智能立法进程,记者采访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廷泰。
中国社会科学网:当前,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有哪些新的进展?
中国社会科学网:当前,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呈现出怎样的趋势?
龚廷泰:一是体系化趋势。即构建完善科学、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人工智能法治体系,这是符合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与产业需要,也是提升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二是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趋势。即法治与德治并举、他律与自律互补的趋势。既要加快人工智能领域法治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又要高度重视作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方的组织和个人的伦理道德素养水平的提升,建立健康有序、良性互动、相辅相成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和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推动普及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服务,更有效地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和法律等方面的挑战。
三是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的趋势。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是全球性发展的机遇与挑战,需要全球性的法治应对。因此,把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结合起来,是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有效手段。我国已经提出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积极参加和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布莱奇利宣言》等国际人工智能合作文件的协商和出台。可见,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人工智能治理和人工智能立法的全球性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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