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刘鑫:《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立法安排与实施展望武仲动态新闻动态

吴汉东、刘鑫:《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立法安排与实施展望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深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刘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

引言

一、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历程回顾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初步探索阶段

(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再次推进阶段

二、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目标导向

纵观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演进历程,可以发现,著作权法是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改变、随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演变、随公共政策的调整而转变的。中国《著作权法》也当然并不例外。从1990年的法律创制到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法律修改,中国《著作权法》的每次制度变革都是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技术保障诉求、公共政策价值导向而展开的。但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不仅立法起步较晚,修法进程较为缓慢,修法动因也相对被动,未能充分满足我国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这无疑也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适应新形势,还要应对新技术并发展新产业。目的是一切法律制度与规则的缔造者。为实现《著作权法》与新时代的新发展需求有机契合,新近完成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在立足本土国情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著作权法律规则国际化进程,并在助力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积极推动著作权法律制度现代化变革。

(一)立足本土国情,加快著作权法国际化进程

(二)助力产业发展,推动著作权法现代化变革

三、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制度创新

自《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自启动以来,社会各界就法律修改的内容与模式展开了激烈的讨论。2020年,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修正案》的通过,既是各方争论与博弈的结果,同时也更是学界与业界集体智慧的结晶。《修正案》已于2021年6月开始正式实施,其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稍显保守的问题,但对我国现行著作权规则的修改与完善无疑是全面且深入的,有效契合了新形势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时代诉求,并分别从高水平著作权创造、高效益著作权运用以及高标准著作权保护三个维度着手,为我国著作权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由此,笔者也将分别从著作权创造、运用与保护三个层面入手,就《修正案》的重点内容与主要创新予以详细阐释:

(一)著作权创造层面:权利客体与内容框架的完善

在著作权内容上,《修正案》并未做出大幅调整,仅对复制权、出租权、广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的个别条款进行了完善,以适应网络时代作品使用与传播方式的发展。其中,复制权在原有“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数字化”的作品利用方式,使数字存储过程中的作品复制行为为《著作权法》所明示接纳;出租权的保护范畴在视听作品及计算机软件“原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复制件”,使表述条文内容更为准确;广播权的实施方式则从“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转变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极大地扩展广播权的保护范围,实现了与新兴传播模式的有效衔接。除此之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于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不同权利属性,参照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分别进行规定,从长远发展来看无疑是更为适宜的。

(二)著作权运用层面:权利限制与集体管理的完善

(三)著作权保护层面:技术措施与侵权赔偿的完善

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运行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著作权司法的实践难题。当前,实践中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情形严重的现象,则更是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调整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现实诉求。通常而言,面对此种情形大多数国家的做法都是提高法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并对严重的侵权行为处以超出实际损失数倍的惩罚性赔偿。我国也无出其右,调整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方式无非也是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和引入惩罚性赔偿两种。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赔偿数额的提高本身并不是目的所在,调整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真正目的在于赔偿数额准确反映出著作权的市场价值。而适当的应用惩罚性赔偿则是为了惩戒恶意侵权行为与威慑潜在侵权行为。为此,《修正案》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将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人民币,并将法定赔偿金的下限设定为500元人民币。除此之外,《修正案》还针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专门引入了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并按照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比例区间对恶意侵权人处以惩罚性赔偿。

四、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实践愿景

(一)以全面的法律变革有效保障著作权新兴业态

(二)以全新的制度方案深度参与著作权全球治理

(三)以严格的保护格局持续推进著作权强国建设

结语

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是一次无国际压力、主动、全面的法律修改。自2011年修法工作启动以来,社会各届就《著作权法》的规则设计与未来走向展开激烈讨论与巨大争议,从最初大刀阔斧的制度改革到几经博弈后《修正案》稍显保守的法律修改,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都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变更、删除或补充,而是一次紧跟时代潮流的、立足本土国情的、体系化的制度变革。在接下来的法律实施过程中,《修正案》势必会进一步为中国著作权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助力,为全球著作权治理的体系重构提供参考,并在著作权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中实现中国《著作权法》的光荣与梦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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