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园园:善意执行法律问题研究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关键词:善意执行执行力度执行法治化文明执法

一、案例

2007年4月,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下称铁四院)与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艳阳天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原职工俱乐部房屋租与艳阳天公司开设酒店,租期五年年租金70万元,后又续签两年,租金修改为100万元。承租期间艳阳天公司对房屋进行了改扩建,并进行了装修,改扩建后的面积达11000余平方米。租赁期届满后,铁四院要求收回房屋,艳阳天公司则因投入巨资装修,要求继续续签合同。双方纠纷后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定艳阳天公司应与腾退房屋。2016年6月铁四院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件的执行工作面临较大困难,被执行人腾退确实会造成巨额损失。而且酒店吸纳了杨园街周边的360多名职工,分流安置十分困难,已经接收预定的婚礼宴席也高达2600余桌,涉及家庭180余家,退订安抚是一个大难题。不仅如此,此案涉及的腾退房屋面积近11000平方米,含主楼四层、附属楼、停车场、冻库和各项大小设备,腾退本身也结尾困难。同时由于在建的地铁5号线路经涉案房屋,执行工作无法再拖延,否则会影响地铁线路施工。

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之内涵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该意见的发布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的水平,推动执行工作持续健康高水平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民事执行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其在实践中却往往收效甚微,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提出,引发了民事执行领域的一场大反思,这一理念同样也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可和重视,其对于解决当前国内存在的一系列民事执行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最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民事裁判的目的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却受到重重阻力,最终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实现难上加难。而民事执行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实践中遭遇如此“坎坷”,也严重了影响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极大挑战,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是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善意文明执行作为民事执行领域中新生发展的科学理念,相较依法进行的民事执行更具说服力,具备更强的可接受性,能够有效推进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到执行工作中,是实现生效民事裁判所确定的内容,推进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关键一步。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指导之下,能够有力提升人民法院的执行能力和执行水平。全国共下一盘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向前更进一步。

三、“善意文明执行”的执行力度

那么“善意执行”的理念的提出,是否就意味着人民法院会对实践中的“老赖”的制裁力度有所减弱、甚至纵容“老赖”行为呢?“善意执行”与加大执行力度二者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笔者所提倡的“善意执行”不仅不是在削弱执行的力度和强度,相反,正是为了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强度,而对执行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方面提出的新的要求。但是这里的“加大执行力度”和“强化执行强度”必然是不同于以往的民事执行,并不是粗鲁的以国家公权力压制的方式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是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之上,以一种更加科学、更加智慧、更加理性、更加体现法治温度的方法来引导各方当事人,以促进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

四、关于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的几点建议

“善意文明执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从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的高度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依法是善意文明执行的前提,坚持依法善意文明执行,摒弃不合法的“善意”与“文明”。“善意文明执行”的贯彻落实将为人民法院未来的执行工作助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当前民事执行所面临的一些窘境。因此,如何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善意执行”这一理念就成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三,在社会层面,通过媒体宣传“善意文明执行”理论,加强对普通百姓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首先,通过媒体宣传,让所有潜在的被执行人了解到当下的民事执行工作的程序、民事执行所代表的法律上的意义,以及民事执行所遵循的理念,让司法走近百姓,让百姓理解司法。既可以为人民法院日后的执行工作带来便利,也可以达到普法宣传的效果。因为在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不懂法,也不会用法,面对执行人员的过度执行,被执行人根本没有意识到,或者意识到了也束手无策。亦或是很多人由于既不懂法也不了解执行工作,当自己成为被执行人时,无法意识到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对执行工作人员的工作不理解等等,都会成为民事执行的阻碍,不利于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其次,通过将一些典型的执行案例在媒体上进行宣传,让大众认识到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为很多被执行人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义务人,虽然明知自己的义务,但是一到执行工作这一环节就开始“打哈哈”,导致很多执行工作根本无从下手。而加强宣传一些民事执行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包括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使用的一些强制手段等,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化法律的震慑作用。

THE END
1.民法典的三大核心理念让我们一起解读民法典共情平等诚信的新篇章在新时代的征程上,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法律篇章。它不仅仅是一部法规,它是对社会关系、经济交往和人与人之间互动的一种规范化表达。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一起探讨民法典的三大核心理念:共情、平等、诚信。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共情”。在这个概念下,法律不再是一个冷冰冰的存在,而是充满了温暖https://www.1lhyh3ij.cn/ke-pu-dong-tai/424447.html
2.善意在民法中的意思是什么律师普法善意在民法中的意思是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受让人从转让人处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https://www.110ask.com/tuwen/13261357318170422584.html
3.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然而,由于“善意”是一个无实体意义的抽象概念,又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对其界定便产生了一定的困难。同时,对于法律中的善意与伦理道德上的善意的关系问题,关系到法律的价值考量,因此在不同的法律政策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也会产生了认识上的不一。因此,欲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首先正确认识“善意”https://law.kust.edu.cn/info/1128/2002.htm
4.浅议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认定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动产之善意的认定,对于不动产而言,这项制度中的善意是基于登记物权的真实拟制性而产生,是建立在不动产登记这种公示方式之上的,法律上它较占有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根据登记的公信力及推定力,可以推定登记名义人为不动产的所有人。与动产的受让人不同,不动产的受让人除了需要了解登记薄的状况之外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7/id/537255.shtml
5.不动产抵押权交易中的善意取得:法律实务应用争议点与解决策略此外,受让人在接受财产的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疏忽或过失,这意味着他们应当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以发现可能存在的无权处分情况。在某些法律体系中,善意取得还涉及到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这表明受让人以接近市场价值或公平的价格获得了财产,进一步强化了交易的正当性。 http://www.cqlsw.net/lite/word/2024061743842.html
6.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理解与适用(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https://www.360doc.cn/article/70808058_1092698773.html
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但是,由于我国对善意取得的概念、要件、效力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因此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还不够完善。第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指:什么样的条件或者要件能够导致善意取得的实际发生。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被消灭,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从https://www.lawpa.cn/changshi/1044592.html
8.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解析但是,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若善意取得方无法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及提供税务机关已对虚开方进行处理的证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实践中,虚开方往往已经被控制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善意取得方难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因此,善意取得方往往不能抵扣进行税额。 http://www.canet.com.cn/tax/nsfd/zzsfd/201412/05-404762.html
9.国际法上的“善意”的概念上诉机构指出善意原则不仅仅是国际法的普遍原则和法律的一般原则,还对国家权利的行使起到了一定的制约性作用。国际法学家郑斌曾说过:“毋庸置疑,每一个法律的基础原则,为善意原则”[2]根据派内森对WTO法中的善意原则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到WTO中,善意原则内涵广,且发挥着全面的作用。在诸多的WTO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善意http://www.eeelw.com/cankao/92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