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领域,善意,简而言之,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某种法律行为时,主观上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存在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
1.在权利取得方面,善意往往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相联系,要求受让人在受让权利时不知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
2.认定善意的标准通常包括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或疏忽等。
找法网提醒,恶意诉讼,作为与善意相对的诉讼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不良居心,故意提起或进行诉讼,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
1.恶意诉讼的界定标准,既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心态,也涉及客观上的行为表现和损害结果。
2.具体而言,恶意诉讼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权益的诉讼行为,并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
3.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还应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1.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主观方面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而故意为之;
(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即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权益的诉讼行为;
(3)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恶意诉讼而遭受了实际损害;
(4)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2.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串通虚假诉讼、单方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等。
(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串通提起民事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2)单方虚假诉讼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以损害对方权益;
(3)滥用诉权则是指行为人虽拥有正当诉权,但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的不当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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