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编辑_很多同学在备考的过程中,不能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范含义究竟是什么那么今天通过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来帮助大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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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同学在备考的过程中,不能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范含义究竟是什么

那么今天通过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来帮助大家理解什么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解释(一)》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首先,大家要理解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呢是自交付之时。

其次,大家要明白“对抗”的含义,对抗就是指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谁优先于谁的问题。

再次,需要理解“善意第三人”的含义,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状态的对该特殊动产享有物权之人。

最后,大家要知道,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

例:张三将其宝马750汽车以市价出卖给李四,李四向张三支付了全部价款150万元,张三向李四交付了该车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现因张三欠王五100万元到期未还,王五起诉张三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李四占有的宝马750。

(1)虽然张三没有给李四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的手续,但李四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因此李四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

(2)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李四对于该车的所有权可以对抗王五的查封,即王五不是《民法典》第225规定的善意第三人。

小试牛刀:

张三将其宝马750汽车以市价出卖给李四,李四向张三支付了全部价款150万元,张三向李四交付了该车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为向王五借款,张三将宝马750抵押给不知情的王五,双方办理完抵押登记。后来,张三因欠另一债权人赵六的10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赵六经查询得知张三名下登记有一辆宝马750,遂请求法院扣押以清偿债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因李四未办理登记,不能取得该宝马750的所有权

B.王五可以对该宝马750行使抵押权

C.因李四未登记,不得对抗王五的抵押权

D.因李四未登记,不得对抗赵六的扣押请求

【考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善意取得他物权

【难度】★★★

【答案】BC。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虽然张三没有给李四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的手续,但李四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因此李四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

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据此,宝马750的所有权已经归李四所有,此时张三的处分是无权处分,但是李四符合《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因此李四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所以B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张三没有给李四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的手续,所以不得对抗享有抵押权的李四,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据此,赵六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因此,虽然张三没有给李四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的手续,但是可以对抗赵六的扣押请求。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法律分析: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的情形是不动产还未办理登记,动产还没有交付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分析:1、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其确保了债务人之利息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

2、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并非让与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转移效果的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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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然而,由于“善意”是一个无实体意义的抽象概念,又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对其界定便产生了一定的困难。同时,对于法律中的善意与伦理道德上的善意的关系问题,关系到法律的价值考量,因此在不同的法律政策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也会产生了认识上的不一。因此,欲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首先正确认识“善意”https://law.kust.edu.cn/info/1128/2002.htm
4.浅议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认定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动产之善意的认定,对于不动产而言,这项制度中的善意是基于登记物权的真实拟制性而产生,是建立在不动产登记这种公示方式之上的,法律上它较占有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根据登记的公信力及推定力,可以推定登记名义人为不动产的所有人。与动产的受让人不同,不动产的受让人除了需要了解登记薄的状况之外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7/id/537255.shtml
5.不动产抵押权交易中的善意取得:法律实务应用争议点与解决策略此外,受让人在接受财产的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疏忽或过失,这意味着他们应当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以发现可能存在的无权处分情况。在某些法律体系中,善意取得还涉及到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这表明受让人以接近市场价值或公平的价格获得了财产,进一步强化了交易的正当性。 http://www.cqlsw.net/lite/word/2024061743842.html
6.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理解与适用(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https://www.360doc.cn/article/70808058_1092698773.html
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但是,由于我国对善意取得的概念、要件、效力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因此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还不够完善。第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指:什么样的条件或者要件能够导致善意取得的实际发生。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被消灭,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从https://www.lawpa.cn/changshi/1044592.html
8.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解析但是,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若善意取得方无法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及提供税务机关已对虚开方进行处理的证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实践中,虚开方往往已经被控制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善意取得方难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因此,善意取得方往往不能抵扣进行税额。 http://www.canet.com.cn/tax/nsfd/zzsfd/201412/05-404762.html
9.国际法上的“善意”的概念上诉机构指出善意原则不仅仅是国际法的普遍原则和法律的一般原则,还对国家权利的行使起到了一定的制约性作用。国际法学家郑斌曾说过:“毋庸置疑,每一个法律的基础原则,为善意原则”[2]根据派内森对WTO法中的善意原则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到WTO中,善意原则内涵广,且发挥着全面的作用。在诸多的WTO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善意http://www.eeelw.com/cankao/92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