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实务解析

D公司认为虽然其取得S公司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具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在整个交易中其没有任何恶意应属“善意取得”发票方,况且也没有实际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的损失;其行为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条件,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更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D公司于2013年5月中旬补缴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770余万元。

华税律师为D公司提供了税务检查的全程咨询服务,税务机关最终认定D公司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D公司无需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或其他刑事责任。

二、华税观点:

(一)D公司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2.D公司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中,D公司与S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D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交易的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并且,D公司对其取得的发票系虚开完全不知情。D公司取得专用发票的过程符合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其行为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D公司的法律责任

1.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同样,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然而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由于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购货方不知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主观上不构成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若善意取得方无法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及提供税务机关已对虚开方进行处理的证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实践中,虚开方往往已经被控制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善意取得方难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因此,善意取得方往往不能抵扣进行税额。

2.D公司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D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行政责任。但由于S公司已被有关部门控制,D公司无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其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用来抵扣进项。因此,D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

1.善意取得方主观上无虚开或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或过失

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由于:(1)善意取得一方未与虚开方就虚开发票进行沟通;(2)善意取得一方取得的发票与交易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应,因此善意取得发票一方在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并且不具备应当或可能知道其取得的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客观条件。

2.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由于虚开方有责任就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国家的损失由虚开方予以补偿,善意取得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本身并不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3.应当允许善意取得方抵扣进项税额

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客座教授

THE END
1.民法典的三大核心理念让我们一起解读民法典共情平等诚信的新篇章在新时代的征程上,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法律篇章。它不仅仅是一部法规,它是对社会关系、经济交往和人与人之间互动的一种规范化表达。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一起探讨民法典的三大核心理念:共情、平等、诚信。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共情”。在这个概念下,法律不再是一个冷冰冰的存在,而是充满了温暖https://www.1lhyh3ij.cn/ke-pu-dong-tai/424447.html
2.善意在民法中的意思是什么律师普法善意在民法中的意思是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受让人从转让人处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https://www.110ask.com/tuwen/13261357318170422584.html
3.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然而,由于“善意”是一个无实体意义的抽象概念,又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对其界定便产生了一定的困难。同时,对于法律中的善意与伦理道德上的善意的关系问题,关系到法律的价值考量,因此在不同的法律政策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也会产生了认识上的不一。因此,欲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首先正确认识“善意”https://law.kust.edu.cn/info/1128/2002.htm
4.浅议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认定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动产之善意的认定,对于不动产而言,这项制度中的善意是基于登记物权的真实拟制性而产生,是建立在不动产登记这种公示方式之上的,法律上它较占有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根据登记的公信力及推定力,可以推定登记名义人为不动产的所有人。与动产的受让人不同,不动产的受让人除了需要了解登记薄的状况之外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7/id/537255.shtml
5.不动产抵押权交易中的善意取得:法律实务应用争议点与解决策略此外,受让人在接受财产的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疏忽或过失,这意味着他们应当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以发现可能存在的无权处分情况。在某些法律体系中,善意取得还涉及到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这表明受让人以接近市场价值或公平的价格获得了财产,进一步强化了交易的正当性。 http://www.cqlsw.net/lite/word/2024061743842.html
6.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理解与适用(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https://www.360doc.cn/article/70808058_1092698773.html
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但是,由于我国对善意取得的概念、要件、效力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因此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还不够完善。第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指:什么样的条件或者要件能够导致善意取得的实际发生。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被消灭,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从https://www.lawpa.cn/changshi/1044592.html
8.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解析但是,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若善意取得方无法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及提供税务机关已对虚开方进行处理的证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实践中,虚开方往往已经被控制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善意取得方难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因此,善意取得方往往不能抵扣进行税额。 http://www.canet.com.cn/tax/nsfd/zzsfd/201412/05-404762.html
9.国际法上的“善意”的概念上诉机构指出善意原则不仅仅是国际法的普遍原则和法律的一般原则,还对国家权利的行使起到了一定的制约性作用。国际法学家郑斌曾说过:“毋庸置疑,每一个法律的基础原则,为善意原则”[2]根据派内森对WTO法中的善意原则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到WTO中,善意原则内涵广,且发挥着全面的作用。在诸多的WTO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善意http://www.eeelw.com/cankao/92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