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适用排除解释

——以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衡量为基点

摘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最高法民一庭程新文庭长、司伟法官

一、善意的评判标准——法与理的交融

为了实现原所有权人利益与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平衡,法律引入了“善意”这一主观色彩较为浓重的概念,将其作为善意取得的一项构成要件。但“善意”并不是单纯的一个概念、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评判其是否具有主观可责难性,体现了一种法律评判,反映了法律在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上的选择,蕴含了浓厚的道德属性,彰显了民法所倡导的“诚实守信,扬善抑恶”理念以及所追求的正义价值。法律之所以让善意来决定法律效果,就是因为善意之人做到了诚信行事,法律因此给予其优惠。是故,一个诚信行事的受让人如在事实上不知道转让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则其获得法律上的肯定评价并享受由此带来的优惠符合社会道德评价的标准。

但善意取得系法律对诚信之人的一种特殊保护,因此善意不应仅是知与不知的事实分野,也应包括是否因过失而不知的伦理评价。法律上的诚信之人首先应当是一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之人,“不应允许某人因不知一个全城人都知道的事实而获利,尽管从他个人的角度而言,他确实不知,但他的这种状态要归因于他的粗枝大叶,他应为此承担责任。”又如史尚宽先生所言,“此所谓知之与否,非绝对之真事实,乃为最可能之盖然性。其主张不知,有悖于诚信原则者,不得诿为不知。其不欲知之者,应视为已知。盖善意取得制度,在于保护交易之安全,如依周围之情事,在交易经验上,应可知让与人之无让与权利之结论者,应认为恶意。”因此,不具有某种程度以上的过失应当成为认定善意的一个重要标准,不应把两者割裂开来。“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这一原则自罗马法以来被广泛采用,而从善意取得制度目的看,其系为保护交易中受让人而设,如果要求受让人事事做到谨小慎微,不仅过于严苛,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架空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故仅将重大过失排除在善意之外符合立法精神。

三、善意取得适用的排除——公平、正义与秩序的追求

法律本身就是立法者综合衡量各种利益的结果,因此,在现行法律中寻求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活动这一特定领域的原则。

就法律性质而言,善意取得是法律规定的物权特别取得方式,法律并未将原因行为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虽然我国法律采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原因行为中实际上包含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和物权变动合意,原因行为有效是物权变动有效的必备要件,但其适用范围限于一般的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对善意取得物权并不适用,故将转让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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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的三大核心理念让我们一起解读民法典共情平等诚信的新篇章在新时代的征程上,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法律篇章。它不仅仅是一部法规,它是对社会关系、经济交往和人与人之间互动的一种规范化表达。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一起探讨民法典的三大核心理念:共情、平等、诚信。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共情”。在这个概念下,法律不再是一个冷冰冰的存在,而是充满了温暖https://www.1lhyh3ij.cn/ke-pu-dong-tai/424447.html
2.善意在民法中的意思是什么律师普法善意在民法中的意思是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受让人从转让人处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https://www.110ask.com/tuwen/13261357318170422584.html
3.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然而,由于“善意”是一个无实体意义的抽象概念,又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对其界定便产生了一定的困难。同时,对于法律中的善意与伦理道德上的善意的关系问题,关系到法律的价值考量,因此在不同的法律政策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也会产生了认识上的不一。因此,欲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首先正确认识“善意”https://law.kust.edu.cn/info/1128/2002.htm
4.浅议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认定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动产之善意的认定,对于不动产而言,这项制度中的善意是基于登记物权的真实拟制性而产生,是建立在不动产登记这种公示方式之上的,法律上它较占有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根据登记的公信力及推定力,可以推定登记名义人为不动产的所有人。与动产的受让人不同,不动产的受让人除了需要了解登记薄的状况之外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7/id/537255.shtml
5.不动产抵押权交易中的善意取得:法律实务应用争议点与解决策略此外,受让人在接受财产的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疏忽或过失,这意味着他们应当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以发现可能存在的无权处分情况。在某些法律体系中,善意取得还涉及到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这表明受让人以接近市场价值或公平的价格获得了财产,进一步强化了交易的正当性。 http://www.cqlsw.net/lite/word/2024061743842.html
6.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理解与适用(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https://www.360doc.cn/article/70808058_1092698773.html
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但是,由于我国对善意取得的概念、要件、效力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因此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还不够完善。第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指:什么样的条件或者要件能够导致善意取得的实际发生。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被消灭,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从https://www.lawpa.cn/changshi/1044592.html
8.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解析但是,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若善意取得方无法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及提供税务机关已对虚开方进行处理的证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实践中,虚开方往往已经被控制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善意取得方难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因此,善意取得方往往不能抵扣进行税额。 http://www.canet.com.cn/tax/nsfd/zzsfd/201412/05-404762.html
9.国际法上的“善意”的概念上诉机构指出善意原则不仅仅是国际法的普遍原则和法律的一般原则,还对国家权利的行使起到了一定的制约性作用。国际法学家郑斌曾说过:“毋庸置疑,每一个法律的基础原则,为善意原则”[2]根据派内森对WTO法中的善意原则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到WTO中,善意原则内涵广,且发挥着全面的作用。在诸多的WTO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善意http://www.eeelw.com/cankao/92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