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50;2.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
摘要:历史法学主张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强调对法的历史性研究,在哪种法律更能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上的不同观点,产生了罗马法学派和日耳曼法学派,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将罗马法视为欧洲文化意义上的法律遗产,在认识到罗马法相对于日耳曼法更具有开放性和参考性,更能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后,萨维尼选择罗马法作为毕生研究的对象和未来德国民法的蓝本,将古老的《国法大全》作为自己唯一的研究对象,成为罗马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关键词:罗马法学派;日耳曼法学派;《国法大全》;蛮族法典;文化遗产
1历史法学内部的学派分化
历史法学普遍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是历史上生长的,都把注意力放在了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法律上,也都注重对法律的历史渊源的发掘和阐述,在强调“法是民族精神体现”这一根本观点的基础上,在哪种法最能“体现德意志民族特点和独有的民族精神,哪种法最为优越的观点上的分歧引起了历史法学派内部的分化,形成了罗马法学派和日耳曼法学派,前者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而后者认为日耳曼习惯法(德意志法)才是最能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日耳曼法学流派”[3]1023。
1.1罗马法学派
萨维尼虽然也承认日耳曼法在德国法律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反复强调对其进行细致的研究,并且也对日耳曼法的研究给予了关键性推动和支持,但是萨维尼及其追随者旗帜鲜明地认为罗马法最能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他本人毕生专注于古典罗马法的系统研究并取得了骄人的学术成就,并且选择罗马法作为未来德国法律的参考,成为坚定彻底的罗马法学派。
1.1.1《国法大全》是罗马法学派主要的研究对象
1.1.2罗马法学派内部的进一步分流
“罗马法学派早期代表人物有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后期的代表人物包括温德海德和耶林等人。罗马法学派强调法学家应该是对德国历史上曾出现过的罗马法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甄别出那些顺应时代,仍具有很强生命力的部分予以借鉴和保留,对过时的部分彻底抛弃。萨维尼和胡果都曾试图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概念清晰、体系完整的民法学科体系,正是在他们的努力下,罗马法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发展”[3]1056,19世纪后期,罗马法学派内部又进一步分化为潘德克顿法学和功利主义(目的)法学两大派别。
首先,潘德克顿法学派是“以温德海德等人为代表,在研究《学说汇纂》的基础上,使概念法学发展更加充分和系统化,从而形成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4]42。温德海德在其著作《潘德克顿教科书》中对《学说汇纂》的文献进行了非常完善地概括、整理和阐述,同时注重构建法律的理论体系结构,尤其是他确立的五编制民法学体系,成为了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直接体例渊源。其次,功利主义(目的)法学派是以耶林为首的德国法学家,在19世纪下半叶针对概念法学的盛行扯起的批判大旗,在意识到概念法学只注重概念,脱离社会现实的利益需求和社会法的目的等诸多不足后,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为权利而斗争》和《法的目的》中对“潘德克顿法学”进行了批判,提出“对法不应当仅仅作历史的和概念的研究,还必须从法的目的、技术和文化等角度来研究”[5],对后来社会法学的勃兴产生了重大的推动和影响。
1.2日耳曼法学派
日耳曼法学派是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个主要分支,该学派的创始人是艾希霍恩,它“致力于正宗德国本民族法即日耳曼习惯法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艾希霍恩以后来的研究者和代表人物还有米特麦尔、阿尔普莱希、格林和祈克等。日耳曼法学派坚持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也赞成罗马学派的研究方法,主张用逻辑的、概念的和体系的手段来研究历史上的法律,但日耳曼法学派主张发掘德国私法自身发展的历史”[4]44,并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整理。
日耳曼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祈克,其理论主要集中在《德意志团体法论》(全4卷)和《德意志私法论》(全3卷)等著作中,内容非常广泛。日耳曼法学派为近代提供了社会团体理念,促进了近代商法学和有价证券法学的发达,在对日耳曼法的总结、整理和定型化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在保存、恢复和阐明日耳曼法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关于法的本质、法和道德的关系以及社会法思想代表着历史法学派的基本立场”[6]。
2萨维尼历史法学选择罗马法的原因
2.1萨维尼本人对法现象开放性的认识
萨维尼一生致力于对罗马法以及罗马法在近代欧洲的继受研究,他认为一部民族的法律只能首先是经过学者深入理论研究后的法律,必须从非民族决定的根源出发对罗马法进行继受和再整理。萨维尼认为:“法的民族因素在其封闭性中是不完善的和有局限的,其必须通过承认无所不在的和完全一致的人类的道德尊严和自由加以填补和续写”[8],萨维尼认为在私法领域,整个世界都存在一些共同规则,这些规则在调整私法关系方面不分时空而且具有一致性,完全可以相互共通使用。萨维尼倾注了毕生精力从事罗马法史的研究,其成果的代表著作是1815年-1831年间出版的《中世纪罗马法史》和1840年-1849年间出版的八卷巨著《当代罗马法体系》。以萨维尼为代表的罗马法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借鉴为近代民法学的体系、原则、概念和术语奠定了理论基础。
2.2罗马法本身具有很高的研究借鉴价值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罗马法学派之所以如此偏爱古典罗马法,其主要原因是罗马法本身具有较高的水准,古代罗马人所创造的法律制度和形式当属于一种较高和较纯的思想概念,并且具有永恒的效力,罗马法对于法学具有返璞归真的最高价值。
首先,罗马法虽然是建立在奴隶制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但就其法律体系本身来说,是相当完备的。“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和借贷等契约以及财产关系提供了非常详细和精确的法律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改变”[9];其次,“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措辞确切、严格和简明,结论清晰”[10],特别是“自由民私法形式上平等”、“契约当事人合意”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原则,几乎成了民事法律颠扑不破的固有准则;再次,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和衡平观念,也特别适应于当时德国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的需要。
所以,萨维尼给予罗马法极高的评价,认为罗马法是唯一一部由一个伟大的民族在近一千多年进程中连续不断加以发展、完善和改进的法律,几乎完美无缺的立法体系和高超的立法技术特别值得研究和借鉴。台湾学者陈爱娥说过萨维尼之所以关心罗马法,并不是因为它的实用性,而在于它的古典式的清晰、庄严和优美。
2.3日耳曼习惯法属于层次较低的法律形式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各王国中所适用法律的总称。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口耳相传的部落习俗和习惯,进入王国时期后,各日耳曼王国纷纷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与罗马法相比日耳曼法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日耳曼法典体系凌乱,不存在法律的分门别类和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只是调整具体生活关系的习惯法的记载和汇编,由于没有系统的逻辑推理和抽象概括而缺乏结构上的体系性和内容上的抽象性;其次,日耳曼法特别注重法律的形式和礼仪,并且以团体为本位,主要涉及商事领域,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家庭亲属关系的稳定,以维护氏族部落整体的安宁,没有个人的意志自由,不符合民事法律个人本位的基本理念,同时以商事法律为重点的日耳曼法,对于研究民法的萨维尼肯定是不感兴趣的;最后,贯彻带有原始社会习俗色彩的属人主义原则,全面承认各部落都可以使用各自独有的法律,这不利于法律在一个国家的统一实施,因此罗马法更符合萨维尼的个人喜好,所以在萨氏看来,日耳曼法无论在形式还是在内容上都无法与古典罗马法相提并论,日耳曼习惯法作为参差不齐的蛮族法律,没有太多的借鉴价值。
2.4罗马法被视为是整个欧洲具有文化意义的法律遗产
3结语
萨维尼开创的历史法学伴随着德意志民族的复兴盛行于19世纪,开启了对法本质认识的全新视角,提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强调对法现象的历史性研究,以此为理论起点,合理的逻辑结论便是德国历史上的日耳曼法就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对法的历史性研究的对象自然而然应该是日耳曼法,但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哪种法更能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以哪种法律作为历史性研究和借鉴对象的问题上,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从其理论的实用性和个人偏好出发,抛弃自己认为品质比较低劣的日耳曼法,毅然选择品质更高、更具有参考和研究价值的罗马法,认为罗马法才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并倾全力和毕生精力于罗马法的研究和借鉴上,成就了历史法学中一个最重要的分支—罗马法学派,最终以罗马私法理论为基础,以罗马法为蓝本创立了现代民法基本理论体系,同时也为后来《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做了扎实而严密的理论准备。《德国民法典》以其严密的逻辑性和高深的理论性而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最具影响力的世界性法典,成为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的最好蓝本。
萨维尼选择罗马法并不是其历史法学理论体系最合理的逻辑抉择,恰恰相反,其理论的合理逻辑结论应该是日耳曼法才是德国“民族精神”的体现,因为历史上最终打败并最终灭亡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并不相同,萨维尼选择罗马法是一代法学大师多方面理性选择的最终结果,萨维尼作出这种选择的关键因素中固然有罗马法的优点和长处以及日耳曼法本身的缺点和不足,但萨维尼本人对罗马法的特殊偏爱情结也使得他的历史法理论体系与结论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为了修补其理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断层并自圆其说,萨维尼将罗马法视为欧洲文化意义上的法律遗产,这样从广义的文化意义上来说,罗马法也就成为了日耳曼民族先前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并与德意志民族有着历史联系的法律,也就自然成为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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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onRomanLawComplexofSavigny’sHistoricalLaw
HEZirong1,QIANGXingxing2(1.CollegeofLaw,LanzhouTechnologyUniversity,Lanzhou730050,China;2.LawSchool,AnhuiUniversity,Hefei230601,China)
Abstract:Thehistoricallawclaimedthatlawwasanembodimentof"nationalspirit",emphasizingthehistoricalresearchonit.ThedifferentviewsonwhichlawcouldreflectGermannationalspiritbetterproducedRomanistenandGermanistik.ThehistoricallawrepresentedbySavignyregardedRomanLawasaheritageoflawofEuropeanculture,afterrealizingthatRomanLawwithmoreopennessandreferencecouldreflectGermannationalspiritbetterthanGermanicLaw,SavignyselectedRomanLawashislifelongstudyobjectandchiefsourceoffutureGermancivillaw,andtooktheancientCorpusJurisCivilisashisonlyresearchobject,beingarepresentativepersonageofRomanisten.
Keywords:Romanisten;Germanistik;CorpusJurisCivilis;Barbariancode;culturalheritage
中图分类号:D951.6
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07-15
作者简介:何自荣(1966-),男,甘肃天水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法理、法史和法哲学教学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