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新中国古代审计法律论纲澎湃号·媒体澎湃新闻

作者简介:肖建新(1961-),男,江苏南通人,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泽园书院院长,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南京211815

关键词:古代/审计/法律/赋税/绩效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ZS104),南京审计大学重大项目(NSZD201730)。

我国古代审计的法律,源远流长,形成文脉不绝的传统,并有自己的文化基因,承担过历史使命,也留下过深刻的教训,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总结。本文将我国古代审计法律分为先秦和秦汉、魏晋至隋唐、宋元明清三个时期展开探讨,从长时段、通史性的考察中(尽管目前已有较大的篇幅,但因主题宏大,仍然显得粗浅、简略),勾勒我国古代审计法律的发展脉络,揭示其主要内容、规律、成败、特点等,构建古代审计法律史的基本框架。这也许是本文的价值所在,可以称之为中国古代审计法论纲,对审计法律史研究和审计法律史学科,乃至审计学的建构都有一定积极意义,敬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先秦、秦汉时期审计法律的起源和形成

在原始社会后期,父系瓦解、阶级产生之时,大约相当于黄炎尧舜禹的传说时代,审计、审计法律作为统治的一种手段或政权的一种措施也在萌芽之中。自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夏商经历千年;公元前11世纪,武王伐纣,消灭商朝,建立周朝(包括西周、东周时期,东周亦称春秋战国),又历时近千年。夏商的审计,皆有文献记载,审计法制文明初见端倪。周朝则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制度趋向成熟,为我国传统审计法迈向成型的关键时期,形成重视国家审计、官吏考课的传统审计法特色的基调。秦朝(前221年-前206年)统一全国,结束春秋战国的分裂状态,确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法”立国,建构了较为丰富的审计法律形式和内容,同时也因严刑峻法很快灭亡。汉朝(前206年-220年)继承秦制,并有所调整,既重视“法治”,也重视德治,法律趋向儒家化。在此基础上,汉代上计、监察等方面审计法律颇为丰富,律、令等法律类型中已有不少规制审计的法条,尤为重视官吏政绩、绩效的考核和监督。总之,我国的审计法律与审计、法制一样,起源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历史悠久,有着五千年的审计法制文明史。

(一)审计、法律及审计法律的起源

我国的审计法制五千年文明史,只是170万年人类历史长河的短暂一段,但又是人类文明史、法制文化史的组成部分。审计法的起源是与审计、法律起源结合在一起的。学术界一般认为审计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起源于会计、财政监督、受托经济责任、西周宰夫等,③其中特别注重受托经济责任,视为审计的一般客观基础。④认为在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和财富增加的基础上,社会的物质财富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出现了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委托与受托的关系,这就是受托经济关系,也是审计产生的物质基础。而要解决受托经济关系中资本代理或公共资源责任的问题,审计就是重要的方法和手段,从而形成政府或国家审计,以及内部、社会审计。其实,公共资源的责任审计,处理的不只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也包括行政受托、行政管理的关系,尤其现代政府或国家审计的发展,这方面的内容更为充实和加强。

我国法律的起源很早,历史上有许多认识和看法,如起源于天意神道、道法自然、天理、人性恶、定分止争、兵戎、礼祀等,⑤尤其兵、礼是我国法律产生的重要途径。军事上的“师出以律”“大刑用甲兵”“兵狱同制”,都说明“兵”与法律产生十分密切。而礼起源于祭祀活动的礼仪规则,也是风俗习惯的制度化,逐渐强化为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和法律规范。在我国古代,兵与礼地位重要,很早就有“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说法。这些观点主要说明法律起源的途径,似乎与审计没有直接关系,但若深究下去,则会发现古代审计萌芽于考课,而考课法律又是在兵制、礼制的内容融合演化之后,形成的行政性法律制度,兵、礼也应当是审计法律的渊薮。

具有现代审计含义的“审计”,至宋代才开始使用,但审计的起源很早,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也即大约尧舜禹传说时代已经出现。大禹召集宗族、方国首领在会稽山会盟,戮杀迟到的防风氏,当然是为了确立自己的盟主地位,同时也是为了“会计”四方群臣,就是审计他们的课绩,并进行赏罚。此时,会计更多的在于强调计或稽,即审计,可以说,会计一词在产生时,更多是审计之义,并不只是会计,一般认为审计产生于会计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至少是同源的。⑥

尧舜禹和夏商时代,即使有文献提及审计,但因年代久远,许多具体内容已经失载,确切可考的已经不是很多。孔子早在二千年前就发出求证夏商“文献不足”的感叹。即使如此,会稽会盟是一个审计起源性的案例,值得重视,史书《史记》和《吴越春秋》上都有记载: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⑦

三载考功,五年政定,周行天下,归还大越。登茅山以朝四方群臣,观示中州诸侯,防风后至,斩以示众,示天下悉属禹也。乃大会计治国之道。内美釜山州镇之功,外演圣德以应天心,遂更名茅山曰会稽之山。⑧

两者讲的都是禹在茅山会盟诸侯,考核贡赋绩效的故事,茅山也因此更名会稽。可见,会盟是形式,考功是目的,通过考核贡赋的方式,实现对诸侯的统治,并视为治国之道。这是案例,不是律条,但又是案例造法,实为我国审计、审计法的渊薮,是述审计、审计法史等绕不过去的起点,中国审计博物馆、中国财税博物馆都在序厅陈展此案例。

(二)周朝的贡赋、考课与审计法律

周朝,特别是西周是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尤为儒家看重,礼兴乐盛,法制成就很大,孔子曾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他很可能主要是从礼的角度评说的,即所谓“三代之礼至周大备,夫子美其文而从之。”⑩西周法制思想的核心是“明德慎罚”(11),重视德治与法治的建设,尤其是两者关系的协调。周公制礼,吕侯作刑,并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说,这些都是重要的法制建设成就。

大宰之职……以八法治官府……八曰官计,以弊邦治……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宰夫之职……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

司会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

司书掌邦之典……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逆群吏之征令。(12)

在《周礼》中,六典、八法之类的归纳叙述很多,显然带有后人编纂的痕迹,但其性质是法律性的规定,类似于行政组织法,所述大宰、小宰、司会的职能大致可考可信。大宰之类职官位于《周礼》的第一部分,是行政、财政类机构和官吏,大宰也是行政长官。可见,西周很重视审计,由最高行政长官直接控制,考核官吏治绩、官府出入、贡赋财用等。这是从夏商“三载考绩”发展而来的,但规制内容要具体丰富得多。

此外,西周的《洛诰》《吕刑》之类法律,有些法条适用或配合审计。《洛诰》中,周公对周成王说:“汝其敬识百辟享,亦识其有不享。”就是要求他考核诸侯按时足额纳贡。《吕刑》的“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这是较早司法责任的规定。唐代杜佑说:“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诈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往来,皆病所在。”(13)实际上也大多适用于审计的要求,还是围绕贡赋、钱物和责任来规制的。为此,在礼制和法律的基础上,西周初步建构以贡赋和考绩为中心的审计法律。

(三)秦汉审计法律的初步形成

为了加强集权和专制,秦朝又建立御史监察制度,主要是监察百官,制约权力,如御史大夫纠察百官,甚至监察丞相,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19)待御史张苍还“明习天下图书计籍”(20),监察或审计官吏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等职责,限于史料,具体法条难以钩沉。但是,秦朝一些涉及监察官吏的法条,对审计的强化应是大有益处的,如《语书》要求郡守考核县官课绩,“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为官之道》要求官吏“清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无论考课县官,还是要求官吏审悉、审当,对审计都有积极意义。不过,秦朝审计法律更多是为严刑、重赋服务的。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讫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26)

由上可见,汉朝审计法律在秦朝的基础上,专门性增强,内容更为丰富,形成包括监察、上计、考课,以及具体的财物财务等方面的审计法律。为此,秦汉时期的审计法律,已初步形成并初具规模。

二、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审计法律的建构与发展

(一)魏晋南北朝审计法律的建构

察民疾苦冤失职者;察墨绶长吏以上居官政状;察盗贼为民之害及大奸猾者;察犯田律四时禁者;察民有孝悌廉洁行修正茂才异等者;察吏不簿入钱谷放散者。所察不得过此。(29)

主要监察地方官吏的行政、财经和人事,尤其是察取贪墨政状及钱谷计簿等属于审计监察性法条。这很可能是从汉代《刺史六条》发展而来的,内容相近,但不完全相同。此外,还有晋朝《能否十条》《察长吏八条》《五条律察郡》《察二千石长吏四条》(30)、西魏《六条诏书》(31)、北周《诏制九条》(又称《九条监诸州》)(32),如此等等。可见,这一时期的监察立法是比较多的,主要是监察行政的内容,也对审计法的发展有积极意义,如《六条诏书》的第三条尽地利、第六条均赋役,地利、赋役实为审核或审计的对象,或者是审计的法律依据,故要求:“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显然,监察法《六条诏书》与审计账簿有密切的关系。

(二)隋唐时期审计法律的发展

隋朝(581-618)重建统一的专制政权,结束了魏晋以来的分裂局面。隋朝吸取前代法制成果,在《北齐律》的基础上,制定基本法典《开皇律》,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隋朝法制的成就和地位与秦朝颇为相似,但无法典传世。而唐律是在《开皇律》基础上修订的,我们也就可以通过《唐律疏议》窥见隋律的大概,以及对审计和审计法的积极意义。在这一法制背景下,隋朝审计法律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发展:一是随着三省六部制的健全,比部逐渐正式隶于刑部,审计职能更为专门,财政收支的审计更为有力;二是加强勾检的法定性,勾检主体、对象、方法更为明确,比部的勾检几乎成了审计的代名词;三是御史机构完善和监察法律充实,促进了审计法的发展,如司隶台监察郡县的“六条”,与汉朝刺史六条相比,在对象、重点和官吏行为上有所调整和充实。即:

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贪残害政。三察豪强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四察水旱虫灾,不以实言,枉征赋役,及无灾妄蠲免者。五察部内贼盗,不能穷逐,隐而不申者。六察德行孝悌,茂才异行,隐不贡者。(33)

三、宋元、明清时期审计法律的变化与“加强”

自宋朝960年建立到清朝1911年灭亡,在这一千多年,历经宋元时期多个政权的并存,元明清的统一,是我国古代社会或封建社会的中后期。这一长时段总体的政治、经济特征是专制集权强化和商品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宋朝在法律形式、内容、制度等方面多有建树,影响深远,而辽、金、西夏、蒙元、清等政权的法制很有民族特色,又大多“附会汉法”,融入华夏传统法律的内容。明清法制皆以强化专制集权著称,又很有个性,明朝重典治国,清朝“参汉酌金”,直至清末,改革法律,作垂死的挣扎,也未能挽救王朝的灭亡。同时,审计法进一步完善,并有特色地变化和加强,宋朝行政法典上的审计法内容丰富,强化财税审计,发挥制约功能;辽金等效仿唐宋审计法律,创获不多;元明清发展监察法律,强化监察审计,加强考课审计,而清末改革法制,引进西方审计法律,开启了审计法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型。

(一)宋元时期审计法律的变化

(二)明清时期审计法律的“加强”

总之,我国传统审计和审计法的起源,总是与阶级、政权和法律的产生分不开的,至今已有5000年的历史,若以商朝甲骨文的记载为据,至少也有3500多年。为此,我国审计及其法律历史悠久,我国与世界上的文明古国埃及、希腊、罗马等都是审计、审计法的发源地,甚至比有些国家的起源还要早些。古代的审计法律的历史大致经历了三个较长的时期:夏商到秦汉的起源和形成、魏晋至隋唐的建构和发展、宋元明清的变化和“加强”,每个时期审计的规制或法律形成了一些特色,或者特定的内容。

在夏商到秦汉时期,审计或审计法自产生之后,无论传说时代的会计、会稽,还是习惯法、成文法形成时的计功、考绩,都与审计规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表明审计法律正在孕育和萌芽之中。这种内容只能依据传说、文献、考古资料进行探索性的说明。而自商朝尤其西周以后,审计上承夏商,总是与考课、上计相伴而行,侧重于绩效、贡赋的审计,西周审计的法律规制具有奠基意义,并且文献、史书的记载逐步丰富起来。至秦汉,考课、上计制度可证可考,内容充实,其中审计性的法律规定日益明确和具体,审计法律初步形成。尽管考课、上计不等于审计,但考课规制以及《效律》《上计律》上的许多规定,也是审计的法律规定,并且直指审计的对象,包括钱粮、簿集等,审计法律的属性明显增强。此外,秦汉的监察法律嵌入或补充了一些审计的内容,如《监察御史九条》《刺史六条》有就不少审计的规定,或者规定通过审计的手段展开监察,审计法律也就更加充实,初步形成,并有一定的规模。

在宋元明清时期,宋元开启后期传统审计法律的转变,明清进一步为专制集权统治的加强而服务。宋元审计法律规章的体系性有一定的发展,在基本法律、监察法,尤其行政法中审计性内容增多。同时,宋代经济长足的发展,带来了赋税财政收支的增长,财政、监察及专门机构的审计职能不断加强,在宋代《天圣令》《吏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等法律中规制审计的令、格、式十分丰富,形成多种关联的审计法律,并有一定的系统性。元代基本法律《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监察法《风宪宏纲》《宪台格例》及行政法典《元典章》等的审计内容也颇为突出。明清时期审计法律加强专制集权的功能进一步彰显,《大明律》《大清律例》,以及《宪纲事类》《钦定台规》等都有不俗的表现,充实审计法的内容,提高审计的地位,特别是会典、则例、事例等行政法律的审计内容,不仅丰富,而且具体。当然,这些法律所规定审计的内容,仍然围绕传统的财政、课绩进行,但经济绩效性的审计内容有明显的增加。清末,传统审计法走到尽头,早期审计院的设想也就应运而生,但因缺乏成长的土壤,很快化成泡影,期待着近代的转型。

注释:

①参见李金华主编:《中国审计史》(三卷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2005年版。

②李金华主编:《中国审计史》第一卷,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③刘云:《中国古代审计史话》,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秦荣生编著:《审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④陈思维等:《审计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⑤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页。

⑥参见肖建新:《论宋代“审计”的法制内涵》,《会计之友》2016年第22期。

⑦司马迁:《史记》卷2《夏本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89页。

⑨王伯祥选注:《春秋左传读本》昭公六年,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577页。

⑩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5页。

(11)周秉钧著:《尚书易解》卷3《周书·康诰》,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168页。

(12)《周礼》卷1《天官冢宰》,徐正英等译注,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7、28-29、47,62、65、69,145-146,147-148页。

(13)杜佑:《通典》卷168《刑法》,王文锦点校,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72页。

(14)佚名:《国语》卷6《齐语·桓公为政既成》,张华清译注,山东画报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页。

(15)张觉撰:《韩非子校疏》卷12《外储说左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801页。

(16)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5《禁使》,《新编诸子集成》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2页。

(17)参见肖清益等:《中国审计史纲要》,中国审计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18)参见黄天华编著:《中国财政史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19)参见班固:《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卷42《张苍传》,颜师古注,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725、2094页。

(21)班固:《汉书》卷6《武帝本纪》,颜师古注,中华书局,1964年版。

(2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卷18《汉律摭遗》,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691-693页。

(23)连云港市博物馆:《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

(24)李林甫等:《唐六典》卷13《御史台·侍御史》,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79页。

(25)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黄汝成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701页。

(26)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9《选举考》,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等点校,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138页。

(27)程树德:《九朝律考》卷6《北齐律序》,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第393页。

(28)沈约:《宋书》卷39《百官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37页。

(29)萧统等:《文选注》卷59《齐故安陆昭王碑文》,李善注,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819页。

(30)房玄龄:《晋书》卷3《武帝本纪》,中华书局,2003年版;另参见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164页。

(31)令孤德棻等:《周书》卷23《苏绰传》,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82页。

(32)令孤德棻等:《周书》卷7《宣帝本纪》,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16页。

(33)魏征等:《隋书》卷28《百官志》,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797页。

(34)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卷5《名例》,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99页。

(35)王溥:《唐会要》卷59《比部员外郎》,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036页。

(36)李林甫等:《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3页。

(37)王溥:《唐会要》卷78《诸使中》,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419页;欧阳修等:《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37页。

(38)陈寅恪:《邓广铭〈宋史职官志考证〉序》,载《金明馆丛稿二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77页。

(39)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48《赋役门·簿帐欺弊》,戴建国点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55页。

(40)宋濂:《元史》卷85《百官志》,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137页。

(42)赵官:《后湖志》卷7何亮《为清理黄册事题本》(正德五年),南京出版社,2011年版。

(4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46《都察院》,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THE END
1.律的法文化意蕴律是中国古代法律规范的重要载体,自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中国古代法律进入律典时代。律典时代,强调立法技术,强调法律的艺术。律典时代的中国,在立法技术方面多有创新,实现了法律的超越性发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改法为律与律典时代的开启 战国时代,秦国商鞅在李悝《法经》六法的基础上,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律http://e.mzyfz.org.cn/paper/2158/paper_57886_11910.html
2.探源中国第一律—秦律《秦律管窥》将秦律放在中国法律通史的大背景下,将“得古今之平”的唐律作为传统成熟律典的标本,通过秦律与唐律的比较,回应学界对于律学起源与《法律答问》性质的论争,认为睡虎地秦简中的《法律答问》是迄今为止已知最早的法律解释,在赞同李学勤先生“秦律说”观点的基础上,指出《法律答问》所包含对秦律条文及术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1/id/7774629.shtml
3.中华法系,你真的了解吗?王志强:我们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仍然需要面对纠纷化解、情理法关系等问题,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慎刑、平等、恤刑等思想观念可以提供启迪。要根据时代发展、群众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填补相关领域的空白,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https://m.gmw.cn/2021-07/16/content_1302408557.htm
4.2010年4月中国法律思想史自考试题C.慎到 D.商鞅 6.晋代杜预所言“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的先秦人物是( ) A.邓析 B.公孙侨 C.申不害 D.管仲 7.孔子“无讼”的法律思想,不仅将断狱作为制裁手段,还将之当成( ) A.刑罚手段 B.禁制手段 C.教育手段 D.惩罚手段 8.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人性论根据是( ) https://www.hbzkw.com/exam/20120225162003.html
5.简述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精选6篇)法家是中国历史上主张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重要学派,在法理学方面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国家政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难能可贵的。孔子对法家的先驱人物管仲、子产都有高度评价,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并非截然对立。生活https://www.360wenmi.com/f/file38ha1l2t.html
6.中国传统道德论文精品(七篇)一、中国传统法律起源概述 (一)中国传统法律源于何时 一是认为起源于五帝时代。如《管子·任法》有:“皇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皇帝之治也,置法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 二是认为起源于夏代。这种观点是基于公共权力的设立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学说。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https://www.haotougao.com/haowen/35584.html
7.德治与法制的关系7篇(全文)法家是中国历史上主张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重要学派,在法理学方面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国家政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难能可贵的。孔子对法家的先驱人物管仲、子产都有高度评价,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并非截然对立。生活https://www.99xueshu.com/w/filesvuy5hfc.html
8.“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句话是商鞅说的。集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院概况、法律法规、医德医风教育、院规、护士条例、护理文化、常用护理基本技能及军事训练,时长为四周,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岗位培训 C. 岗位培训内容按照医院护理部制定的年度《新护士培训、考核与准入方案》要求执行,时长至少 12 周 D. 岗位培训结束后,考核不合格者延长带教时间至少https://www.shuashuati.com/ti/414905c448db4b14a76dd41a568a1ba2.html
9::礼治社会中的“法”(上)本文力图尽可能客观地描述传统法律的起源、发展及所体现的精神,解析传统礼与法的不解之缘,以展现传统法律的原貌。 一、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的起源与演变 (一)、 祀与戎——中国传统法律的源头 中国传统法律的产生有两条途径,即战争与祭祀。《左传?成公十三年》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句话精辟地http://iolaw.cssn.cn/zxzp/200401/t20040112_4588328.shtml
10.中国古代法律的三个源头是氏族习惯兵和中国古代法律的三个源头是氏族习惯、兵和礼。一、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原始习惯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一一氏族习惯。所以,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868476001192377947.html
11.法学法学(law science),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12.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何勤华其次,两者的范围不同。古代汉语“法学”一词所包含的主要是法(律)注释学,而且基本上局限于刑法领域,当然,有时也涉及一些行政法学(事实上是如何役使官吏的“治吏之学”)和关于法律的起源与功能等问题的法哲学(事实上是“刑法哲学”)的内容,但这种法哲学仅是伦理学家和哲学家(如孔子、孟子等)或政治家(商鞅、韩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46&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