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律观是什么?法家的法律思想是?

一、法的概念法律是个现代名词,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家首先用“法”字来代表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规范,从而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法律观的主体。而中国最早将“法律”二字连用,也是从法家开始的。法家认为法是以刑为核心的、确定人们财产地位的、由君主或官府制定执行的、所有民众都必须遵守的成文行为规范。

第一,法是民众的行动规则。法家对法的认识总是与“民”、“天下”、“百姓”联系在一起。慎到指出,“法”是“齐天下之动”,即规范和统一天下所有人民行动的一种制度。商鞅说法令是“民之命”,《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把法比作“程式”、“仪表”,说明法所规范的主要是民众的外部行为。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管子指出,“法制”、“刑杀”、“爵禄”,“三者芷于官者为法”。“法度”是“人主”为了制驭天下而设置的。韩非则明确指出:“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强调法是一种成文的制度,君主制定出之后,由“官府”即国家机构掌握,同时必须公布到“百姓”中去。

第三,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古代的“名分”,在法律上则表现为权利的界限和范围,法家则主张以法确定“名分”。包括“定赏分财必由法”,“法之所加,各以其分”,“上有法制,下有分职”。“明分任职则治而不乱”,即确定君臣上下等级等等。可见,“定分”之法就是地主之法、等级之法。

第四,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法家将法称为“赏诛之法”、“赏罚之法”,赏即赏施爵禄,罚即刑罚制裁。在二者之中,法家偏重后者,认为赏附属于刑,是刑罚的辅助。因此,法家又经常将刑作为法的中心内容:“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认为法是刑的系统化、固定化。

由此可见,法家所认识到的,只是封建法律的外部特征。这种法刑结合的思想,体现了新兴地主反对贵族特权的法律要求。

二、法的性质法家对法律的着述,已经触及到法律的本质。一类认为法律具有公平正直性。如同量长短的尺寸,正曲直的绳墨,称重量的衡石等,如同度量衡一样,作为衡量人们行为是非的客观准则。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解也、角量也,谓之法。”商鞅也说:“法者,国之权衡也”。他们将法喻为度量衡,目的在于强调法的客观性、平等性,试图据此为社会建立客观、公正的行为规范,要求法“不别亲疏,不疏贵贱”。在他们看来,当时奴隶主贵族垄断经济、政治特权,无益于社会发展,白白养活一批寄生虫,而真正有才能的人却出头无门。所以,他们认为维护贵族利益的礼不公平,要求代之以公平的法。基于以上的观点,法家认为法是为整个国家利益服务的,它高于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他们称个人利益为“私”,整体利益为“公”,体现这种整体利益的法则为“公法”。公高于私,因而法也高于私。“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而且认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因此,为了维护整体利益,法家坚决反对“君臣释法任私”。

一类认为法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法的表现不是引导式的教育,而是惩罚性的禁令,它是法家之法的一个显着特点。法具有禁止即从消极方面进行强制的功能,这是法与偏重于从正面积极开导的礼在性质上的区别。法令的这种强制性表现为严厉的制裁,其制裁并非道德的谴责或良心的责备,而是残酷的刑罚和赤裸裸的暴力。法家一致主张用“重刑”来“禁奸止过”,以至将法称为“禁奸之法”,“禁奸邪、刑盗贼之法”。

可见,法家之法是依靠君主的权势,按照民情的要求,符合时代的需要,既客观公正又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三、法的起源法家从进步的历史观出发,认为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之初没有法律和国家,“人民少而财有余”,人们无须争夺,所以既无“赏”也无“罚”,“而民自治”。到了后来,由于人类自私自利的心理,为了谋得自己的生存,在生活资料有限的情况下,人与人、族与族之间相互争夺。为了制止混乱,重新组织社会生活,才产生了法律和国家。所以“立禁”、“立官”、“立君”都是为了维持人类生活。他们这种法律起源的观点考虑到人类出于整顿秩序的需要,突破了夏商以来的天命神权、君权神授的思想,有了相当大的进步。

四、法律的作用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把法律作为“定分止争”的工具。如果名分不定,任何人都可干自己想做的事情,这样就会出现争执,社会就要出现混乱。为此,必须制订法律来规范限制人们的行为,这就是法律的作用之一。慎到曾比喻说:“一兔走,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这就是保护私有财产的观念在法律观上的反映。另外法律的作用还在于“兴功惧暴”。在当时诸候混战的形势下,为了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实现全国的统一,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要保证富国强兵,即所谓“兴功”,利用法律手段来督促民众勇于耕战,并根据其功劳,依法设赏,而不听号召的人则受到制裁。这充分体现了法家思想浓重的功利主义色彩。“惧暴”则主要指压迫被统治阶级,使其不敢反抗,只能听从统治者发号施令。君主利用法律这一工具来驱使民众,使民服从国君意志,稳定社会秩序,富强国家。这就是法家对法律作用的认识。

法家极端推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主张“以法治国”。这被后世一些学者概括为“法治”。为了替执行“法治”进行辩护,法家提出了以下两种理论: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人都具有“好利而恶害”或者“就利而避害”的本性,人的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表现在家庭、政治、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如丈夫对待妻子,是“爱则亲,不爱则疏”,不存在“骨肉之恩”;君主与臣民之间,是一种“爵禄”与“死力”的交换关系,毫无“忠义”可言,就是父对于子女,也是“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用计算之心相待”。认为“利”可以使弱者变强,怯者变勇;可以驱使人们上刀山,下火海,丢掉性命也在所不惜。因此,不能以道德论人,必须用利害察人。在“好利恶害”的人性面前,仁义德教是无济于事的,只有法令赏罚才能奏效。“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小结: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治国。法是通过具体的刑名赏罚来实现的。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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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的法文化意蕴律是中国古代法律规范的重要载体,自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中国古代法律进入律典时代。律典时代,强调立法技术,强调法律的艺术。律典时代的中国,在立法技术方面多有创新,实现了法律的超越性发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改法为律与律典时代的开启 战国时代,秦国商鞅在李悝《法经》六法的基础上,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律http://e.mzyfz.org.cn/paper/2158/paper_57886_11910.html
2.探源中国第一律—秦律《秦律管窥》将秦律放在中国法律通史的大背景下,将“得古今之平”的唐律作为传统成熟律典的标本,通过秦律与唐律的比较,回应学界对于律学起源与《法律答问》性质的论争,认为睡虎地秦简中的《法律答问》是迄今为止已知最早的法律解释,在赞同李学勤先生“秦律说”观点的基础上,指出《法律答问》所包含对秦律条文及术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1/id/7774629.shtml
3.中华法系,你真的了解吗?王志强:我们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仍然需要面对纠纷化解、情理法关系等问题,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慎刑、平等、恤刑等思想观念可以提供启迪。要根据时代发展、群众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填补相关领域的空白,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https://m.gmw.cn/2021-07/16/content_1302408557.htm
4.2010年4月中国法律思想史自考试题C.慎到 D.商鞅 6.晋代杜预所言“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的先秦人物是( ) A.邓析 B.公孙侨 C.申不害 D.管仲 7.孔子“无讼”的法律思想,不仅将断狱作为制裁手段,还将之当成( ) A.刑罚手段 B.禁制手段 C.教育手段 D.惩罚手段 8.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人性论根据是( ) https://www.hbzkw.com/exam/20120225162003.html
5.简述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精选6篇)法家是中国历史上主张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重要学派,在法理学方面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国家政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难能可贵的。孔子对法家的先驱人物管仲、子产都有高度评价,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并非截然对立。生活https://www.360wenmi.com/f/file38ha1l2t.html
6.中国传统道德论文精品(七篇)一、中国传统法律起源概述 (一)中国传统法律源于何时 一是认为起源于五帝时代。如《管子·任法》有:“皇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皇帝之治也,置法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 二是认为起源于夏代。这种观点是基于公共权力的设立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学说。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https://www.haotougao.com/haowen/35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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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句话是商鞅说的。集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院概况、法律法规、医德医风教育、院规、护士条例、护理文化、常用护理基本技能及军事训练,时长为四周,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岗位培训 C. 岗位培训内容按照医院护理部制定的年度《新护士培训、考核与准入方案》要求执行,时长至少 12 周 D. 岗位培训结束后,考核不合格者延长带教时间至少https://www.shuashuati.com/ti/414905c448db4b14a76dd41a568a1ba2.html
9::礼治社会中的“法”(上)本文力图尽可能客观地描述传统法律的起源、发展及所体现的精神,解析传统礼与法的不解之缘,以展现传统法律的原貌。 一、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的起源与演变 (一)、 祀与戎——中国传统法律的源头 中国传统法律的产生有两条途径,即战争与祭祀。《左传?成公十三年》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句话精辟地http://iolaw.cssn.cn/zxzp/200401/t20040112_4588328.shtml
10.中国古代法律的三个源头是氏族习惯兵和中国古代法律的三个源头是氏族习惯、兵和礼。一、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原始习惯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一一氏族习惯。所以,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868476001192377947.html
11.法学法学(law science),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12.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何勤华其次,两者的范围不同。古代汉语“法学”一词所包含的主要是法(律)注释学,而且基本上局限于刑法领域,当然,有时也涉及一些行政法学(事实上是如何役使官吏的“治吏之学”)和关于法律的起源与功能等问题的法哲学(事实上是“刑法哲学”)的内容,但这种法哲学仅是伦理学家和哲学家(如孔子、孟子等)或政治家(商鞅、韩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46&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