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以法国德国为中心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国家法律效力。然而,罗马法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尤其在于私法特别发达。而商品经济是西欧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备的罗马法是不可能永远沉寂下去的。因此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罗马法仍然以其强大的魅力使具有相同经济关系的后世国家能够继承,特别是使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能够从中吸取、借鉴其精华。
(一)德法两国继受罗马法的过程
1.法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过程
法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次发生在公元前1世纪左右。此时高卢(后来法国所在的地区)被罗马人征服,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罗马法第一次影响这一地区。最初,罗马法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后来通过万民法的形式也逐渐适用于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但是外邦人之间仍然适用他们的属人法。公元212年,根据卡拉卡拉敕令,罗马市民权被扩展到罗马各个行省的居民,这样,外邦人与市民之间的区分基本上消失了,罗马法也就成为高卢地区主要适用的法律。当罗马帝国的力量开始衰落的时候,由于受到当地习惯法的影响,罗马法变得日益粗鄙和庸俗。在法国的北部,由于法兰克人的入侵,习惯法则更为强大,罗马法在很大程度上被取代了。
高中历史教案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1,知识与能力:
1)了解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知道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帝国统治的作用
2)理解罗马法的演变与罗马帝国扩张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培养学生全面、整体的思考问题
3)理解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促使学生通过对比、联系更清晰的从历史纵面发展的角度看待问题
引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1月28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该稿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和附则6部分,共有7章335条。一年以来,该稿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学者们各抒己见。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是一部私法,它把目前混乱的财产关系明晰化,对以前的法律空白有所规定。有学者说:《物权法》在立法上的突破主要体现在经济层面上,他为私营经济提供了发展空间。有学者认为,《物权法》能够调动所有的劳动者、所有的企业,去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当然对意见稿存在的争议会在所难免,尤令人注意的是,《物权法》如何说清楚国家所有权。①
古罗马时代状况的分析
摘要
本文首先对罗马法上的“人格”概念进行了解析,重点是以民法的视角分析该概念的先验歧视色彩。随后从历史的和社会的两个方面的原因分析了“权利能力”一词产生的根源,并得出以下结论:《德国民法典》制定者处于资产阶级兴起的世界中,他们需要继承罗马法,但他们不要其中的公法因素;他们也需要继承罗马法中的主体资格制度,但他们不要那个“排除了部分生物人加入正常社会生活的机会”的“人格”一词。最后,本文以康德伦理人格主义精神为主线,运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对现代意义上的“人格”的本质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罗马法人格权利能力康德伦理人格主义现代意义上的人格
壹
人格与权利能力探源
一、罗马法“人格”的含义
一、历史学科核心素养
二、“罗马法的体系”教学分析
三、培育核心素养的实践路径
第一章海事海商法的简明历史第一节在世界发展中的海上运输
一、文明的发展
自人类文明的黎明始,海运在人类寻求生存,追求财富、权力、知识及控制环境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建造使得人类能进一步冒险,自陆地向海洋寻找鱼类和其他海产食物。自古代始,通过海产食物和思想观念的交流,海洋运输促进了贸易和旅行,繁荣和丰富了人类文化。航运业亦是建立王国必不可少的,因为所有“伟大的国家”,自菲尼基人和罗马至今日,均拓展其对海外人民和领土的统治。
贯穿整个历史,海军和商船队决定了在战争中的胜负。工业革命、民族主义、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船舶和航运业。技术的发展亦刺激了自帆船向19世纪蒸汽动力船舶及近来向内燃机和核动力舰队的转变。
二、法律的发展
海上运输亦促进了公法和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法的发展。就私法而言,共同海损、救助、船货冒险抵押借贷(BottomryBondorBottomryBillorTespondentiaBond指船长将船舶、货物作抵押筹措必要的资金以便完成预定的航程。如今此种冒险抵押借贷已不复存在,因为通过航空、电报、电传可以轻易地安排借款。译者注)租船和海上保险均属于有关鼓励海上商业而发展起来的最古老的原则,在罗马法系和共同法系催生了大量相同的原则,冲突法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国际海上贸易,中世纪时的欧洲此种贸易又催生了跨国商法(lexmercatoria)包括跨国海商法(lexmaritima)。
[摘要]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分别属于物权法中的他物权与自物权,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是物权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上说,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关键词]用益物权所有权权能分离所有权社会化
在物权法上,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学说上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着模糊的认识。笔者认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支配他人之物的一种物权,这就表明用益物权与他人之物的所有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联系。所有权是确定财产归属关系的一种法律表述,只有财产的归属关系明确,财产的利用才存在可能。在财产归属不明的情况下,财产的利用也就不可能有法律上的保障。因此,没有所有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有权相对于其他物权也被称为对物显要的主宰(signoriaeminentesullacosa)。一切其他物权均从属于所有权,并且可以说它们体现所有权。一切其他物权,至少在其产生时,均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1]正是由于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故理论上一般认为用益物权具有派生性,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对此,法国民法上并没有“用益物权”的概念,此类权利被称为“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但其实质与用益物权并无区别。[2]但是,在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这种关系上,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摘要:居住权从罗马法以人役权的形式出现以来,基本上体现出物权法趋势,但居住权本身与物权法价值之间存在严重的理念冲突,当初设立居住权的理由并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居住权的存在根据。据此,对居住权重新定位为社会保障法上居住权更符合居住权的本来理念。
关键词:居住权物权法社会保障法法律定位
居住权的具体含义也是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居住权是人权的一种;是一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与迁徙自由同等的概念;把居住权当作承租权;国际移民法上的居留权等。[1]据此,居住权被定位为私权、公权、福利权、人权还是其他的权利存在一定的争议。其实,居住权作为一项私权性用益物权首先见于《物权法建议稿》,其中被定义为:居住权人对他人房屋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是,笔者意见有所不同,拟进行理性探索。
居住权的源起——人役权
[摘要民法典编纂始终是大陆法系民法学者和立法者挥之不去的光荣梦想,但是,民法典并不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唯一选择,没有也不应终结民法形式理性的历史。民法典本身是诸法合体时代的产物,并承载了太多的意识
形态,从人文主义的角度观察,人物混杂的编制本身就是对人文主义的讽刺,隐藏在上述背后的,是民法学者的勃勃野心。从中国民法的发展道路看,从改革开放以来,走的是一条渐进的分别立法的道路,新的民事立法应该遵循这一发展路径,不应将已有的格局连根拔起。
[民法典诸法合体意识形态人文主义知识和权力改良和革命
一、引言
2000年10月20日,梁慧星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发表了名为《民法典制订的三条思路》的演讲,指出此次民法典编纂大致分为三条思路摘要:一是由政法大学江平和方流芳教授等人提出的“松散式、联邦式”思路,二是由徐国栋教授提出的法国民法典式的理想主义思路,三是梁慧星教授本人持赞成态度的现实主义思路,主张取法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结构。﹝1﹞针对梁慧星教授的上述观点,2001年4月19日,徐国栋教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了题为《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摘要: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的演讲,指出梁慧星教授所谓的三条思路实为不妥,严格地说只有“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条思路,因为“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实质上属于“法律汇编”,是一种反民法典的思路,并戏称此种思路是“懒汉的主张”。﹝2﹞
本次民法典编纂,虽然八字才刚一撇,但却已经引发了民法学者之间的激烈争论,吸引了社会各界无数的眼球,﹝3﹞倾注了人们无尽的笔墨,在徐国栋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一书中,称“新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的论战是“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次大论战”。希奇的是,这场争论完全局限于主张编纂民法典的学者之间有关如何编纂的争吵,“松散式、联邦式”思路的主张者却自始至终处于失语的状态,个中原因,笔者不得而知。但从这场论战中不难发现,主张编纂民法典的学术和社会话语力量是如此的强大以至于“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根本不堪一击,此种思路在大陆法系根本找不到喘息空间,在学术界的鼓吹和策动下,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社会舆论都把编纂民法典视为理所当然,意义非凡,在此背景之下,“松散式、联邦式”思路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