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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不仅有众多的具有法律专门意义的特殊词汇,而且由于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令或契约等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容许丝毫的引伸、推理或抒发和表达感情,因而在法律英语中又形成了许多其特有的句法特点,这些词法和句法特点在翻译过程中必须受到充分重视。下面我们从词汇、词类使用和句型结构三方面来考察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

一、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之一:法律英语词汇

1.1法律英语用词特点:庄重、规范、书面语较多

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集团的意志体现,它有鲜明的政策性,权威性。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法规遣词造句力求准确,用词正式,语意严谨。不像文学作品那样,有华丽的词藻和丰富的修饰语,也不可能使用比喻,夸张和委婉语气。

(1)Thislawispromulgatedwiththepurposeofregulatinginsuranceactivities,protecting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partiesinvolved,strengtheningsupervisionandregulationoftheinsuranceindustryandpromotingitshealthydevelopment.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

(2)ThisLawisformulatedforthepurposeofstandardizingnegotiableinstrumentactsprotectingthelegalrightsofpartiesconcernedinnegotiableinstrumentactivities,maintaining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订本法。)[2]

上面两个例句中的promulgate,formulate,standardize,maintain,promote等词都是非常正式的书面语词汇,两个句子里也没有任何修饰或夸张成分。此外,象inaccordancewith,inconsistencywith,incompliancewith等非常正式的书面词在法律条文中也经常出现,而这些词在英语的其它语域常用accordingto,beconsistentwith,complywith等形式。

1.2法律英语用词特点:古词和外来词出现频率高

法律英语词汇在词源上大量收录采用了拉丁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中的法律词汇。英国法律英语中还大量沿用了中古英语,其主要原因是为了显示法律语言的神圣性、权威性和严密性,以区别于普通英语(commonEnglish),而以美国英语为代表的法律英语中倾向于运用简单明了的常用词汇来表达法律意思,即简明的常用语言(plainEnglish)。

〈1〉拉丁语:nullandvoid无效,notabene注意,留心,visavis面对面,adhoc特别,临时,lexsitus物所在地法,viceversa反之亦然,primafacie表面的,初步的。这些词经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如不好好掌握就会影响阅读。

1.3法律英语用词特点:运用成对词和近意词

在各种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常见到以下的类似用法:rightsandinterests权益,termsandconditions条款,completeandfinalunderstanding全部和最终的理解,customsfeesandduties关税,lossesanddamages损坏,nullandvoid无效,signandissue签发,这些词表示固定的意义,使用和翻译时不能随意拆开。

1.4法律英语用词特点:大量使用命令词和情态动词

(3):Thedamagescaused,eithertothevesselsortotheircargoesortotheeffectsortootherpropertyofthecrews,passengers,orotherpersonsonboard,arebornebythevesselsinfaultintheaboveproportions,andeventothirdpartiesavesselisliableformorethansuchproportionofsuchdamage.该句的areborneby和isliablefor都带有命令,强制的语气。情态动词may,not,must,should,oughtto等也因此而频繁出现在法律条文里。笔者曾注意到,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卖方违约的补救条款第45-52条共八个条款中就有13处使用may,3处用maynot,2处用must,2处用will,还用了4次willnot和一次oughtto.

1.5Where在法律英语中的特殊用法

(5):Wherethesumpayableisexpressedinwordsandalsoinfigures,andthereisadiscrepancybetweenthetwo,thesumdenotedbythewordsistheamountpayable.(如应付金额同时用大小写表示而两者有差异时,应以大写所表示的金额为准。)

不了解这一特点的学习者往往只知道where能引导地点状语或者表示转折,这样就难以理解法律英语的这一类句子。

二、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之二:词类的使用特点

在词类的选用上,法律英语也有其独特之处:

2.1代词

由于法律条文的严密性,因而对代词的使用非常谨慎,尽可能少地使用代词,尤其是指示代词,不定代词等。It无人称代词在法律英语中除用于作形式主语,宾语的语句中外,一般少用。而普通英语正好相反,为了避免词的重复出现或使句子更加简洁,常多用代词,试比较下面的例子,我们就更容易理解以上谈到的这些特点。

(2)Wehavedeemeditmoreexpeditioustohavethepartiesinadvanceofthetrial.我们认为在审判之前让双方交换各自要求的书面文件。(此处it用作形式宾语)

(3)Itisessentialtogetstartedinthewhosejurisdictionfitsthecase.主要的是要在其管辖权适合该案的法院去提起诉讼。(此处it用作形式主语)而普通英语,如:

(4)TheEnglishteacherwearehavingthistermismorehumorousthantheonewehadlastterm.

2.2名词

法律英语的名词复数一般都是规则变化,很少出现不规则变化的名词复数。在法律条文中抽象名词居多。当名词用作主语或宾语的中心词时,其限定词语多。因而名词在法律英语中所出现的频率比其它任何词性所出现的频率都高,甚至在有些条文中不用动词,只用名词短语来表述其法律条文或法律概念。请看以下例句:

(5)Contractonusualtermsathisownexpenseforthecarriageofthegoodstotheagreedportofdestinationbytheusualroute,bytheusualroute,inaseagoingvessel(notbeingasailingvessel)ofthetypenormallyusedforthetransportofgoodsofthecontractdescription.

通常条件及常用航线的自费运输合同,将货物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项货物之用的海船(非帆船),装运至约定目的港(这一概念里有9个短语来修饰名词contract,而没有出现谓语动词。)

(6)Sinceitisadefensetothetortofmaliciousprosecutionthattheplaintiffwasactuallyguiltyofthecrimecharged,thesetortcasesoftengointothequestionofwhethertheplaintiffactuallycommittedthecrimeforwhichthedefendantinitiatedprosecution.

因为原告人事实上犯有被指控的刑事罪可以为属于诬告的民事侵权行为辩护,这类民事侵权行为案件就要深入研究原告人实际上是犯有被告人反诉中提出来的刑事犯罪问题,(该句中名词出现了11次,其中名词的复数形式是呈规则变化的。)

2.3动词

法律语言的社会功能,使得法律英语动词使用的语气、语态与时态与普通英语有所区别。法律的强制性,使得祈使语句在法律英语很普遍,shall,may,must,beto的使用频率很高。法律的施动性使得被动语态在法律英语中广为使用,正式的法律法规的法律英语中,一般现在时,现在完成时和一般将来时用得比较多,而案例和律师陈述中,一般过去时用得比较多。我们可以从下面的句子中略见一斑。例:

(7)Apartymaysuspendtheperformanceofhisobligations.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节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8)Theinsurancemustbeissuedirrespectiveofpercentage.保险中必须不计免赔率。(节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9)Nothinginthisarticleshallprejudiceanyrightofrecourseasbetweenthecarrierandtheactualcarrier.本条规定不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任何追索权。(选自《联合国一九七八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2.4形容词和副词

由于法律英语文体要求其语言多为客观描述性与解释性,所以很少使用表示程度强烈的形容词和副词,尤其是very,quite,rather极为少用。下面的两个描述语言的例子中,就连一个形容词和副词都没有。

(10)Inourcountry,allcitizensreachingtheageof18havetherighttovoteandtostandforelection.我国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形容词或副词)

(11)WhenIenteredtheroom,Ifoundherwritingaplintwithaviewtostartingdivorceproceedingsagainstherhusband.我进屋时,发现她正在写诉状,目的是想提出和她的丈夫离婚。(无形容词或副词)

三、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之三:句法结构特点

3.1陈述句的使用

众所周知,根据句子的使用目的的不同,英语句子可以分为: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四大类。由于法律文书是用来确认法律关系,贯彻法律条令,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陈述案件的事实的专用公文,所以法律英语的基本句式通常是陈述句结构。

(12)TheArbitrationCommissionhasonehonoraryChairmanandseveraladvisers.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

(13)TheChairmanperformsthefunctionsanddutiesvestedbyhimbytheseRulesandtheVice-ChairmanmayperformtheChairman’sfunctionsanddutieswithChairman’sauthorization.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14)Thearbitrationtribunalshallholdoralhearingswhenexaminingacase.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以上三例句都是使用陈述句句式,来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任、副主任的职责,对仲裁案件的审理,这种直接用陈述句表述的方法,可以使人们对法律的规定一目了然。

3.2完整句的使用

由于法律文书结构的完整性和表意的严密性,在法律英语句子的使用中,一般采用主语、谓语都具备的完全主谓句,即完整句,通常不使用省略句或单部句,以免造成因省略或句子缺省而出现歧义讹误,甚至被人任意歪曲。

通过例句我们知道,尽管在使用法律英语表述专利法中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法律规定上,句型结构完全相同,谓语都使用了一般现在时动词means,但是却没有象我们在普通英语中那样,相同部分采用承前省略结构的形式,而是不厌其烦地一次又一次地使用完全主谓句结构,以体现法律英语语言的严谨性和规范性,这样就能有效地将法律文书所要表述的内容完整地体现出来。

3.3长句的使用

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是和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密切相联的,正式的法律条规和文本中由于对中心词的限定过多,对某一法律概念成立的条件限定很多,所以法律英语的长句居多,短句少,引语少。下面的这个句子就很长。

这是一句取自《联合国一九七八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有关提单的条款,仅英语词汇就有102个,这种长句情况在法律英语文体中随处可见。

造成法律英语在句子结构上联绵不断和盘根错节的长句结构的原因主要有:

3.3.1状语分句的使用法律文书中关于义务部分的陈述是至关重要的,它是享受权利的前提和条件。在法律英语中关于义务的陈述表现在句子结构上,往往使用条件状语分句或让步状语分句,从而成为法律英语长句多的主要原因。

(17)Iftwoormoreapplicantsapplyforregistrationofidenticalorsimilartrademarksforthesamekindofgoodsorsimilargoods,thetrademarkwhoseregistrationwasfirstappliedforshallbegivenpreliminaryexaminationandapprovalandshallbepubliclyannounced;iftheapplicantsarefiledonthesameday,thetrademarkwhichwasfirstusedshallbegivenpreliminaryexaminationandapprovalandshallbepubliclyannounced,andtheapplicationsoftheothersshallberejectedandshallnotbepubliclyannounced.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例句表明在法律英语中,用来表述先规定条件然后确定权利的基本句型一般可以归纳为:IfX,thenYshallbeZ或IfX,thenYshalldoZ结构,这种由条件状语分句造成的法律英语长句的特征是法律英语句子结构的一个基本骨架。在法律英语中除了If…引导的条件状语分句外,还常常使用由Whereas…,Providedthat…,Where…,When…等引导的状语分句。

(18)Whenapartyassigns,whollyorinpart,itscontractualrightsandobligationstoathirdparty,itmustobtaintheconsentoftheotherparty.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19)Whereusingother’sregisteredtrademarkshasbeenpermitted,thenamesofthelicenseeandtheproductionplaceofthecommoditymustbemarkedinthecommodityusingtheregisteredtrademark.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0)Whoeversellingdeliberatelyacommoditywhoseregisteredtrademarkisfalselyused,whichconstitutesacrime,inadditiontomakingcompensationforthelossessufferedbythepartywhoserighthasbeeninfringedshallbeinvestigatedforthecriminalresponsibilityaccordingtolaw.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例句内部有由关系代词whose引导的两个限定性关系分句分别修饰和限制名词acommodity和theparty,另外还有关系代词which引导的非限定性关系分句,修饰前面所指的内容,因此造成长句和句子结构的复杂性。

3.3.3综合复杂句的使用法律英语中除了一方面在句首使用状语分句,另一方面在句子的内部使用层层限制修饰的关系分句外,还大量地使用由状语分句和关系分句以及其他一些分句构成的综合复杂句,以达到准确、严密和不产生歧义的目的。

(21)Whereaforeigner,enterpriseappliesfortrademarkregistrationinChina,themattershallbehandledinaccordancewithanyagreementconcludedbetweenthecountrytowhichtheapplicantbelongsand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ranyinternationaltreatytowhichbothcountriesareparties,oronthebasisoftheprincipleofreciprocity.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例句中除在句首使用了由Where…,引导的状语分句外,句中还有由介词to+关系代词which引导的两个关系分句,更增加了该句子的复杂性,反映了法律英语句子步步为营、层层设防的特点,从而达到了表述严谨,语意严密的效果。

3.4定语从句

法律英语较之普通英语更准确,限定更严谨所以限定性定语从句,这一必不可少的定语运用得比较普遍,而作为补充、说明、解释性的非限制性定语从句用得比较少。我们现在来观察以下例句。

(22)Asalawyer,yourgoalistoconvertthefactsfromyourclient’snarrativeintoalegalclaimthatstatesacauseofaction,orintoaviabledefensetoplausiblelegalclaims.作为一名律师,你的目的就是将当事人之陈述变为表明案由的合法要求,或变为对似乎可能的合法要求的活的辩护。(限制性定语从句)

(23)Questionsconcerningmattersgovernedbythisconventionwhicharenotexpresslysettledinitaretobesettledinconformitywiththegeneralprinciplesonwhichitisbasedor,intheabsenceofsuchprinciples,inconformitywiththelawapplicablebyvirtueoftherules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限制性定语从句)

(24)Theaccusedhastherighttodefense,whichisguaranteedbytheconstitution.被告人有辩护权,这一辩护权受到宪法的保障。(非限制性定语从句)

(25)Allfactsthatprovethetruecircumstancesofacasewereevidence.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限制性定语从句)

3.5条件状语从句与虚拟语气

法律英语的正式条文法规中,一般只采用有条件的,符合逻辑推理的,能出现或产生真实结果的条件状语从句,而很少使用虚拟语气的句子,但虚拟语气的句子有时候也出现在律师的陈述与辩状及案情的推测中。

(26)IfIhavearight,anotherpersonorpersonsmustbeunderadutytorecognizeandrespectthatright.如果我享有一项权利,则他人就必须承担承认并尊重该项权利的义务。(真实条件)

(27)Inourjudicialprocedure,ifapartyconcernedconteststhecourt’sdecisionoffirstinstance,hhemayfileandappealtothecourtatthenexthigherlevel.在我国审判程序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真实条件)

(28)IfMurmansk’sclaimtotheshipwasupheld,WallyEdwardswouldgetnoneofthe$100,000,andmightbestuckfor$14,000insheriff’scosts.如果莫尔曼斯克公司对该货轮拥有所有权的主张得到支持,沃利·爱德华就无法从十万美元的保险金中获取分文,而且也会因还得缴付其司法行政长官的公务费一万四千美元而陷于困境。(与将来的事实相反的虚拟语气)

3.6被动句的使用

法律英语句子中大量地使用被动句,是因为法律文书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在法律英语中使用被动句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在法律英语中被动句的使用真可谓缤纷繁多。

(30)Theprisonerwassentencedtothreeyearsimprisonment.那个囚犯被判三年徒刑。

(31)Thevalidityofanarbitrationclauseoranarbitrationagreementshallnotbeaffectedbythemodification,rescission,termination,invalidity,revocationornon-existenceofthecontract.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32)TheseRulesareformulatedinaccordancewithArbitration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theprovisionsoftherelevantlawsan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的法律以及……,制定本仲裁规则。

(33)Civilactionsgenerallyarebroughtforbreachofacontract,orforawrongortort.民事诉讼通常是指因违反合同、民事犯罪或侵权所提起的诉讼。

3.7时态的使用

通过例句,我们看到主句的谓语使用的时态是一般现在时maysuppress,在由that引导的关系分句中也是使用的一般现在时态is构成的谓语。

(35)Thepartiesshallperformtheirobligationsstipulatedinthecontract.Nopartyshallunilaterallymodifyorrescindthecontract.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6)Inthecaseofacontractwhich,accordingtothelawsor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stobeformedwiththeapprovalofthestate,theassignmentofthecontractualrightsandobligationsshallbesubjecttotheapprovaloftheauthoritywhichapprovedthecontract,unlessotherwisestipulatedintheapprovedcontract.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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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陆法律的模式建立起来的。眼下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学研究空前繁荣,这其中法律翻译的作用功不可没。可以说,法律翻译直接影响和促进着现代中国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随着国内法学研究的深入,法律翻译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许多国外流行的法律理论和最新动态以及权威学者的论著不断被引进过来,为中国法学界、立法和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民众传达了极为丰富和有价值的法律文化信息。但是在法律翻译繁荣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目睹了它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数量多质量下降、内容简单重复,由于文化差异产生错译以至于引起理论上的混乱和争执。

法律翻译构成中国法制建设与发展的一个导向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法律翻译从数量上看一派繁荣景象,但在质量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法律翻译不可避免要遭遇一些困难,有些困难和问题甚至根本没有一个恰当的解决办法,不能逾越的文化差异和不可克服的法律翻译困境造成文化间隙

法律翻译与现代中国法制

无论人们怎样看待和评价现代中国法制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有以下五点应该是有共识的:第一,近现代中国法制模式是在清末民初学习借鉴西方法制,按照大陆法系法制模式建立起来的;第二,这种以大陆法系法制为模式建立的近现代中国法制,实际上是以法律比较或比较立法为起点的;第三,现代中国法制的发展与进步始终与比较法学密不可分;第四,比较法学的起点是法律翻译,重心是外国法律;第五,法律翻译直接影响和促进着现代中国法制的发展进步。显而易见,没有法律翻译,就没有现代中国法制。法律翻译与现今中国法制的发生,特别是与其发展进步命运攸关。法律翻译已经构成中国法制建设与发展的一个导向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视和推动法律翻译是法律界,包括官方和民间的共同任务。一切参与法律翻译活动的人们,特别是近二十多年来在法律翻译方面做了诸多投入的人们,无论他们以什么样的形式参与其中,都为现代中国法制做出了贡献。其中,学界和出版界多年以来联袂合作推出的一系列法律翻译作品,应该视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文化生产活动中最具深远意义的事业。

法律翻译的现状与问题

法律翻译的特征与标准

一部国外法学著作的编译需要多少人?单一本《元照英美法词典》牵涉了至少300人,他们是一群默默无闻的学人,名字似乎已被大家遗忘:潘汉典、薛波、盛振为、周木舟、俞伟奕……

《元照英美法词典》有470多万字,1500多页,所收词条达到5.1万多个,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词典》的3倍。如此浩瀚的工程是在没有政府支持,没有经济资助,甚至连正规办公室都没有的情况下完成的。

《元照英美法词典》出版前,国内法律辞书市场还没有一本大型的综合英汉法律英语字典,来应对法学教育市场的需要。

《元照英美法词典》是目前国内法学著作出版的一个代表。在国内法学著作中,译著仍占据着重要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米健改革开放后较早介入国外法学著作的翻译和引进,他选择翻译的书目是法学不同领域最基本层面上的,随时代变化性较小,是为硕博研究生打造法学基本功的。

同为法学教育恢复后的翻译先行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认为,译著是通往真理的指南之一,让学生直接与最卓越的思想者对话,这有助于改善法学教育、提高研究水平。

找到中国真正需要的

米健回顾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内地的法学著作翻译几乎是一片空白,当时写硕士论文,只能大量参考台湾学者翻译的、内地一些书店偷偷扫描翻印的国外著作。

新中国成立后,内地开始翻译世界法学名著从上世纪50年代末叶就已起步,如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梅因的《古代法》等,但数量很少,进展也慢。

20世纪80年代,这个阶段的翻译是随机、偶然、零散的,没有系统、全局的把握和考虑,没有明确的目标。“译者遇到什么书,外国学者介绍什么书就翻译。因为中国刚刚改革开放,在法治一片空白的时候,大家对国外的东西求贤若渴。”米健说。有代表性的是高鸿钧等翻译的《比较法律传统》、《比较法总论》。

20世纪9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这个阶段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翻译,代表作是由江平主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其中有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帝国》,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凯尔森的《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等。在这套书中,德国法律所占比重很小。

同时期还有季卫东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其中有昂格尔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等。这些如今都成为了法科学生的必读书目。

当时在只有部分资金支持,国外法学著作的市场利润不被看好的条件下,季卫东认为“真理的价值不能也不应该用市场利润来衡量”,就制度创新而言,学说继受的成果会决定制度设计和运作的成效,这是他坚持引进的初衷。

这个阶段的翻译大都仍是被动挑选的,所翻译的国外作品不是由中国学者自己决定的,而是西方国家出钱,给出他们想要翻译的著作,指挥中国学者来翻译,“这很大程度上在主控、奴役中国人的思想,而且引进的某些东西并不是中国真正需要的”。米健说。

真正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而且完全按照中国本土国情的需要去主动挑选著作翻译,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的。

如梁治平主持的《宪政译丛》(三联书店),高鸿钧主持的《比较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苏力主持的《波斯纳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许章润、舒国滢主持的《西方法哲学文库》(中国法制出版社),何勤华主持的《世界法学名著译丛》(上海人民出版社)等。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出的《美国法律文库》,上海三联书店推出的《上海三联法学文库》和《法律文化之旅丛书》,以及法律出版社推出的《牛津教科书译丛》等,在中国法学界也有很大的影响。

“从20世纪80年代之后几次分批大量翻译国外法学著作,反映了我们法学研究开放的心态,和文化界对法治文明的期待。”李瑜青感慨道。

与江平、季卫东、米健相比,沈明是翻译界的年轻人,从2002年在清华读硕士时候开始,他独立翻译了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理查德·波斯纳《资本主义的失败》、《论剽窃》,还参与翻译了《比较法律文化论》、《选择的共和国》两本书。2009年开始,在北大出版社的支持下,他组织了两套翻译丛书《社会思想译丛》和《理查德·波斯纳文集》。

急功近利难免粗制滥造

如今,国外作品的翻译呈现了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数量增多,但质量不容乐观。

季卫东笑称当今翻译事业已经呈现出法律知识百货店的景象,但有不少假冒伪劣商品,急功近利是粗制滥造的主要原因。要想保证质量,必须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翻译,学术批评是确保质量的关键。

在法学翻译界,米健主持翻译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被认为是法学翻译工作一个标本性的借鉴。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由德国文化交流中心提供全额基金支持,德国学者也会提供翻译书单,但是最终翻译哪本著作完全由米健决定。“我们应该看到中国法律发展的沿革、现状,中国需要什么以及我们所要达到的目标。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案例法可以翻译、研读和讨论,但是实际上和我国国情不符,不具有可操作性,我们不能忽略大陆法系的母体———德国的法律。”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编委会有7人,都是教授、学者,而且在德国有过法律留学、科研、教学的经历,德语流利,对德国法律制度非常熟悉。

书翻译好之后,编委会7人内部要相互交换译文、进行检查、核实,做必要的校对。之后由博士生(从留德的法律专业学生中挑选)组成的编辑部进行三次审查,对照原著字字句句进行核对,看文字是否通顺,语意是否准确。

在书送到出版社之前,基本已经成型,出版社所要做的就是版式的设计和出版工作。“质量关一定在编委会和编辑部把,书因此做的很慢很细,有的需要两三年。”米健说。

“学术翻译跟文学翻译很不一样,前者一般来说要比后者容易得多,不太涉及语言风格,因为这对学术翻译来说不那么重要。严复‘信达雅’的说法,本来是翻译的最低标准,但现在它在学术翻译领域已经成了事实上的最高标准。”沈明说。

米健也认为法律翻译必须是原本的,没有任何附加的和再创造的空间。“可以说,法律翻译是一种保守而严格的复制艺术,许多情况下是一种知其不可而必为之的思想文化传递过程。”

中国法学也要走出去

造成引进和输出差异的原因很多,有企业本身运作能力问题,也有体制管理问题,还有具体的翻译问题等等。

记者采访了几位留洋的法学学者和学生,他们在国外市场上基本没有看到过国内法学著作,仅有的翻译作品是中国的一些现行法律、法规。

“法学方面一直以来我们是在向外学习,但很不成熟,没有形成自己的体系;另外,我们的学者,也没能创作出反映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转型时期中国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作品。西方拥有成熟的法律体系,他们对于非本土法学作品的需求远远没有我们强烈。”蒋浩如此解释输出少的原委。

季卫东认为要使中国法学走出去,必须加强正当化论证和说服力。“目前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和法学发展的真实情况不为外界认识,陈见导致误解。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学应该加强对世界的喊话,通过沟通增进相互理解。希望能够成体系地用外国语言介绍中国法律制度的现状,消除那些过时了的偏见。”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的法律出版特别是法律出版物的出版形式与创作方式,落后于国外同行。我们一方面要引进国外先进的法学思想与学术成就,另一方面是要重点引进国外法学著作的创作模式。直白一些,就是让我们国内的读者,特别是我们的学者,看一看国外的法学著作是怎么写的?”蒋浩说。

旅美学者冯象曾谈到,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相比有一个独特的地方在于,法律知识是一套不可移植的知识———比如你在美国法学院学习了它的财产法、行政法,然后回到中国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那你在美国学习的那些法律知识基本是用不上的。

“如果一定要为法学翻译找一个‘方向’,那就是应该让它走向衰落,但这和‘话语权’或‘自主性’没什么关系。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者,如果始终不能或者不愿阅读外语文献,而是大量依靠二手翻译文献搞研究的话,那中国的学术是看不到希望的。‘话语权’或‘自主性’只能是文化复兴的结果,而不可能是其手段或者原因。”沈明说。

普通法来自于司法的创造,有着丰富的历史和传统的内涵,是美国法律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法还来自于政府两个分支:立法与行政的创造,在美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二者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正如如下指出的那样,每一分支都有其独特的权力和实现权力的方式来不断演进。结合到一起,它们构成了政府机关彼此之间相互独立的权力相互制衡的体系,在此之中权力以这种方式被分配在三个分支中,从而使其能够制约彼此的行为。用这种方式,国家的缔造者们找到阻止在这三者中任何一方权利滥用的方法。

1、司法部分

联邦政府(哥伦比亚特区)和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主要的联邦法院由三个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区域法院、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它们也被称为宪法第三款法院,因为它们是依据美国宪法的第三条所创建。在第三款法院的法官被任命之后享有终身权利,除非渎职,不得免职。除开这些普遍管辖的法院之外,一些特别的联邦法院也存在,比如破产法院和税务法院。联邦法院的法官是由美国总统任命,再由参议院通过。

除了特殊的联邦法院以外,区域法院是联邦系统的审判法院。当事人首先把他们的争议提交到区域法院并且提供证人和提交证据。提起诉讼的人被称为“原告”,被提起诉讼的人被称为“被告”。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要求陪审团进行审判。大多数案件是由区域法院的法官独任审判,尽管有一些类型的案件是由三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判。

如果当事人对于区域法院的判决不服,他们可以就这个判决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在全国一共有十三个这样的机构。像第十一上诉法院并且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分别听取来自其地理管辖区内的法院的上诉,这个过程被称为一个“巡回”。举例,正如在地图上标示的那样,第二上诉法院听取来自其区域内的上诉:有康涅狄格州、纽约州、佛蒙特州。另一方面,联邦上诉法院,也听取来自一些特殊法院的上诉,例如国际贸易法院、或者是来自联邦特区法院的一些专门问题,比如专利法问题。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上诉(“上诉人”)的话,上诉法院必须听取对于区域法院判决的上诉,另一方在文件中被称为“被上诉人”。上诉法院并不进行新的审判。相反,它通过先前区域法院呈堂的证据来进行判决。既然一个新的审判没有产生,就不需要陪审团和证人。相反,原告和被告要提交书面摘要给法院来解释为什么要支持或者推翻区域法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通常允许当事人双方在法庭面前进行口头辩论。在口头辩论中,每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陈述案情并且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不像审判法院那样,上诉法院主要是通过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出的。特别是重要的案件要通过巡回法院的全体法官听审并且作出合议。在一些巡回法院,一些类型的案件甚至连进行听审的法官数量都不够。

一些在上诉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诉讼文件移送命令的诉状诉至最高法院。像上诉法院一样,最高法院并不产生新的判决;案件基于先前法院审理的证据通过法庭的全体法官听审并在法庭面前进行书面要点和口头的辩论。然而不像上诉法院的是,最高法院可以不听取下级法院的决定。如果九个大法官的其中四个投票同意的话,最高法院将会发出诉讼文件移送命令。每年最高法院收到数以万计的请求诉讼文件移送命令的上诉状,但是只有其中很少一部分得到支持。以1994年为例,在最高法院收到8100件上诉状中它只支持了136件,还不到2%。

通常,最高法院只有在案件引起特别重要的问题或者是上诉法院作出有相互矛盾的决定的情况下发出诉讼文件移送命令。相比通常的简短陈述,最高法院对于诉讼文件移送申请的否决并不意味着对于下级法院判决的同意。通过否定诉讼文件移送申请最高法院只是不作出决定。在你们的民事诉讼课程中,你们将会学到更多的专门的让最高法院进行审理的方法,比如通过上诉法院对于审判的上诉和对于判决本身的上诉。你也会学到最高法院和州法院在权力上的不同。

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大多数向联邦系统一样由区域法院构成(在一些州的权限范围内被称作“审判法院”,“巡回法院”,或者“高级法院”),一个中级上诉法院,和一个州最高法院。在一些州,受理上诉的法院的名字是相反的。举例来说,在纽约州的审判法院和中级上诉法院被称作“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被称为“上诉法院”。一些州并没有中级上诉法院,因此一些失望的当事人只有一个机会来推翻审判法院的判决。很多州也有解决专门问题的法庭,比如家庭法、小额诉讼、青少年犯罪。这些州有不同的手段来选择州法院的法官。在一些州,法官是由选举产生;在另外一些州,法官被州长任命或者议会通过或者由指定产生。

2、立法部分

像法院一样,立法在创造法律的过程中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立法与司法的造法有很大的不同,然而,法院造法通过案例的传承。法院审查已经发生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仅对诉讼中的当事人进行约束。在另外一方面,立法创造法律,在立法权限下,仅对将来的所有人的行为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当司法创造的普通法与立法产生法律冲突,除非违反美国宪法,立法通常优于司法适用。如果州立法违反州宪法,也是无效的。

在联邦法院中,立法权被美国国会所掌握。国会实行两院制,这就是说有两个议院,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有100个席位。每一个州选两个议员,每位参议员任期六年。另一方面,众议院有435个席位(有时被称作男众议员或者女众议员),每位众议员任期两年。每个州的代表数量由全州人民进行公决。国会通常也含有直接来自于哥伦比亚特区,关岛,萨摩亚群岛,维京群岛的非选举人员。

颁布联邦法律通常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首先,一个议员必须提出法律议案(简称“法案”)。有时,一个法案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都有支持者就同时提交参议院和众议院。当法案被提出,在议会开会之前,每一个法案被指定一个号码以表示法案在哪个议会被提出和在开会期间经过了多少次讨论。举例,如果法案在参议院开会期间被讨论了10次,那么就用“S.10”来表示,第十五次由众议院讨论的法案用“H.R.15”。如果这个议案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都被提出来,则用两个标识表示,在各自的场合使用。

在委员会的评议结束以后,法案及其委员会的建议会进一步提交到议会。如果委员会建议通过法案,由议会领导人决定是否在整个议会被考虑。在众议院,法规委员会也会从程序上决定是否提交众议院,他们将地对法案的优点进行辨论并且投票决定是否采纳。法案可以在议院进一步修改。如果法案通过了,它会被送到参议院,然后开始同样的程序。

接受法案的这个参议院和它的委员会及其下一级委员会都可以修改这个法案。因此,最终通过的法案与众议院通过的议案可能有语言和内容上的差别。如果这个差别是细微的,众议院会接受它们。如果是实质性的修改,通常会提交到大会委员会,包括参议员和众议员。委员会将试图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这种妥协是大多数来自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委员会成员接受的,委员会会草写一个报告关于它建议的妥协方式。两类议会的成员必须批准这个报告,如果它们不,冲突的法案会重新返回委员会进行审议。

当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同意法案的条款时,法案会被提交美国总统。即使是到了法案的陈述和妥协阶段,法案仍然不是法律。总统可以否决法案,如果总统否决,非众议院或者参议院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投票不能推翻。如果在送交总统的10天之内议会没有会议,总统会丧失签署法案的权利(一个“口袋否决”)也会让法案失效。另一方面,不论总统是否签署法案,如果议会正在开会,在10天内丧失对法案的否决权。

尽管州立法的结构和过程与美国国会立法不同,但是它们在总体上是相似的。除开内布拉斯加州,一般的州有两个议会。内布拉斯加州只有一个议会(一院制)。州的立法通常到立法委员会。在许多州,所有的议员坐下来整体评议法案,而不是把案提交只有少数议会议员组成的委员会。

城市和其他较小的政治单位也常常有立法活动,比如市议会和镇管理委员会。这些立法体制也是一院制。委员会的结构,即使要比州和联邦的稍微粗一点。这些机构出的法律叫做法令,只有同时符合联邦法律、州法律和本地法令才有效。因此,一个人应该遵守三个或者更多的法律调整-联邦法律、州法律、和本地法令-而且必须都要遵守。

3、行政部分

行政机关负责法的实施。总统是美国最高的行政长官,有时免除某人的法律责任会创造新的法律。为了这个目的,总统有新的手段来使用,包括行政命令和行政协议。一个行政命令是对一件联邦法律的解释和运用。一个行政协议在另外一方面被用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两者都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通过发布规章来行使行政权力。规章设定标准,比如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他政府行为。和其他立法的模式一样,规章并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而是设定来该行政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的行为。在颁布有约束力的规定以前,一个行政机关通常通过会召开听证会,印刷法律议案来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对建议作出反馈。规章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越权或者违反宪法,法院都可以宣告无效。

一个行政机关可能因为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检控。以这种方式,行政机关有准司法的效力。行政机关可以裁判一个人是否违反了规章或者受到罚款或者是犯罪。行政机关还要决定个人是否有领取行政许可执照的资格或者其他政府利益。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职权,有权召开听证会,取证,并做出决定。

州行政机关的模式与联邦模式类似,尽管它们在许多方面有着不同。州长是州最高行政长官。在地方行政机关,名称各有不同,但是“市长”这个词被普遍地运用。在联邦政府,很多权力被分解下放到署这一级。通常州的行政机关的设置在形式和职权上与联邦政府差别不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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