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居)法律顾问补助费的民商法、行政法属性
(一)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任务。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向基层延伸、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
(三)村(居)法律顾问由司法行政机关选聘,遴选方式和过程向社会公开,由村(居)委员会和法律顾问进行双向选择,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服务期限等,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四)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为:一是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二是服务村(居)依法治理。三是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其中包括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四是开展宪法法律学习宜传工作。
(五)村(居)法律顾问按是否收取服务费,分为有偿形式和公益形式两类
1.有偿形式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
2.公益形式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不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由律所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同样属于公益法律服务。相应地,既然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如再让律师个人额外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显然不妥。因此,与法律援助补助同样,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支付补助,作为律师个人额外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的补偿。
3.无论是有偿形式还是公益形式,对于积极参与的村(居)法律顾问,司法行政机关还可以给予奖励。
(六)村(居)法律顾问补助费法律属性分析
1.村(居)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形式有:服务费、服务费+奖励、免费、免费+补助、免费+奖励、免费+补助+奖励等多种。
2.从民商法、行政法角度,有偿形式中的服务费是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对价,奖励则属于额外的行政奖励,不属于对价的一部分;公益形式中,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没有支付对价,是无偿的,而补助属于律师个人额外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的补偿,不属于对价的一部分。奖励则属于额外的行政奖励,也不属于对价的一部分。
(七)《沈阳市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沈司﹝2021﹞124号)规定的补助属于律师个人额外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的补偿性质,不属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对价。
依据《沈阳市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村居法律顾问办理一般性法律事务,不得向顾问单位收取费用。有偿服务的应与社区(村)协商一致,参照有关收费标准酌情减少收费标准幷以合同形式另行约定”的规定,依据该办法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提供的是公益法律服务,是无偿的。相应地,依据该办法取得的补助属于律师个人额外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的补偿性质,不属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对价。
8.《沈阳市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沈司﹝2021﹞124号)规定的补助受领人应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而不是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
如前所述,补助既然是律师个人额外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的补偿,实际与法律援助补贴并无二质,当然应由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承受,即使发放给律师事务所,也应由律所事务所转付给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否则,有违补助设立的初衷。
9.《沈阳市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沈司﹝2021﹞124号)规定的补助,其发放主体应为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律师实质是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聘用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提供村(居)法律顾问,补助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发放主体。
二、村(居)法律顾问补助费的税务处理
1.参考《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可知,基于税法中免税不等同于不征税,该法适用免税一词,意味着法律援助补贴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只是法律给予了免税这一税收优惠。虽然村(居)法律顾问补助费与法律援助补贴同质,但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其同样享受免税待遇,因此,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受制于《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的规定,结合律师系是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聘用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提供村(居)法律顾问的实际情况,村(居)法律顾问补助费由律师事务所获得更有合规性,相应地由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幷依法缴纳增值税。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的规定,如再由律师事务所发放给提供村(居)法律顾问的雇员律师,则由该雇员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地该笔费用允许在律师事务所层面据实扣除。
综上所述,收到村(居)法律顾问补助费的律师事务所应依法开具发票幷缴纳增值税,幷将该补助费作为收入与其他收入一并在律师事务所层面参与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如转发给雇员律师,则允许在律师事务所层面据实扣除,由该雇员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