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理论

平等是人类重要的价值追求。资产阶级在其革命中喊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但是资产阶级并没有实现平等,即使是在其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之后,平等依然只是一个徒有虚名的口号。他们当年的革命口号,在其革命成功之后,就成了贫富差异的遮羞布和资产阶级炫耀的装饰品。无产阶级在其革命历程中也高举起平等的大旗,并把平等作为革命的重要目标。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更是直接将平等作为自己重要的法律原则,写进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其明确认可,并切实地加以坚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特别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须反对特权。所谓特权就是指特殊的权利,超出一般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成员凭借某种独特的资源与优势,享有的其他社会成员在同等情况或同等条件下无法享有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非法的“权利”。这种权利既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又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它是对平等的反动和否定。一旦有了特权就不会具有真正的平等。在法律上一旦出现特权,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就会遇到严峻的挑战。特权一旦现实化就必然使平等遭受践踏,使法律遭到破坏。只要有人享有违法而不被追究的特权,平等被否定了,法治也就被毁于一旦。要切实实现平等,就必须依法否定和反对特权。特权是平等的大敌,允许特权和放任特权就是对平等的伤害。

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极其重要的原则。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这一本质,就决定了平等是它的本质追求。其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法律平等提供了政治前提、社会基础和理想目标。我们理当坚定不移地实现这一原则。为此,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我们都必须高度重视对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实际运用与切实坚守,使社会主义法的平等性成为客观的社会实际。

从立法上讲,社会主义法是人民利益的反映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权利的记录与保障。正因如此,社会主义才具有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正当性,社会主义法才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社会主义法必须最大限度地反映全体社会成员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并且有效地保护少数人,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律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优越的法,具有最大公约数,最受欢迎、最为公众所接受。

在执法和司法上,社会主义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从社会主义法律的平等性出发,平等地保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任何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作为执法机关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平等地执行法律,对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同等尊重,对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同等处罚。作为司法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法官、检察官,都必须将法律平等地加以适用,并将平等作为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构成部分。通过对各种案件的查究与审判,确保法律准确而全面的实施。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必须既反对特权又反对歧视,使我们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现实中成为社会平等的维护者、推动者、实践者和保障者。

在法律遵守上,任何公民都应在思想上确立平等观念,在行动上平等守法。在法律的遵守上,不允许有特殊的公民,决不允许任何人违法而不受追究。每个社会成员都不可谋求特权而获得法外的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利用权力、关系、金钱妨碍平等执法,干预公正司法。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我们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司法官员都应担负起维护平等、努力实现平等的守法责任。这既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义务。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平等属性,坚持社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确保平等,实现公正。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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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属性律师普法平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属性。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然要求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特别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https://www.110ask.com/tuwen/6606874468002805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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