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拆迁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高中(相当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二)年龄适合(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与所属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鉴证;
(四)参加市拆迁办统一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市拆迁办统一核发的《拆迁上岗证》。第六条拆迁从业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三)严格依法办事,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讲究文明礼貌,提供优质服务,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爱岗敬业;
(四)认真听取拆迁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并做好记录,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遇事不推诿、不扯皮,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五)实事求是、坚持原则、遵守承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按规定和时限完成各项拆迁从业任务;
(七)持证上岗,接受监督,公开办事;(八)准时出席受委托应参加的协调会、裁决调解会和听证会,并正确履行职责。第七条拆迁实施单位内勤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拆迁上岗证》满二年,且在二年内参加过不少于3个拆迁项目的工作或取得《拆迁上岗证》未满二年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参加市拆迁办统一组织的拆迁上岗培训和内勤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市拆迁办统一核发的拆迁实施单位《内勤上岗合格证》;
(三)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第八条拆迁实施单位内勤工作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熟练掌握房屋拆迁许可申报、延期申请、补偿安置资金变现、竣工验收、资料备案等各项程序及要求;
(一)取得《拆迁上岗证》满三年,且在三年内参加过不少于5个拆迁项目的工作或取得《拆迁上岗证》未满三年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过5年以上管理工作;
(二)参加市拆迁办统一组织的项目负责人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市拆迁办统一核发的《拆迁项目负责人上岗合格证》;
(三)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的技术职称。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做到以下几点:(一)以身作则执行国家、省、市房屋拆迁政策和有关规定;牢固树立依法拆迁观念;(二)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善于化解矛盾;(三)及时如实向本单位及管理部门汇报项目拆迁中的情况,提出建议,加强协调,妥善处理拆迁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二)《拆迁项目负责人上岗合格证》和《拆迁从业人员管理手册》;
(三)年度培训考核情况证明;第十四条拆迁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按规定参加年度考评。拆迁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拆迁办不予注册,停止其担任拆迁项目负责人1年:
(一)不参加项目负责人培训或经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二)所负责的在拆迁项目的拆迁总户数中,群众有效投诉率超过1%的;
(三)所负责的在拆迁项目的拆迁总户数中,实际执行强制拆迁的户数超过1%的;
第十五条拆迁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拆迁办对有关拆迁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在《拆迁从业人员手册》中予以记录:(一)无故缺席裁决调解会、听证会又未委托他人参加的;
(二)参加裁决调解会、听证会时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三)不配合做好拆迁许可、裁决、听证、信访、复议、应诉等工作的;[page]
(四)不持证上岗被举报经查实的;
(七)未办理登记备案和换证手续,擅自到其他拆迁实施单位从业的;(八)调到非拆迁实施单位的;
(九)在拆迁项目中,群众有效投诉超过2次的;(十)不按照有关规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有关拆迁文书的;
(十一)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第十七条拆迁实施单位内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内勤上岗资格,责令实施单位收回《内勤上岗合格证》并上交市拆迁办:(一)不按时向市拆迁办报送拆迁月度统计报表,或报送的数据不准确的;(二)未按规定及时提交延期许可申请的;(三)未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备案资料的。第十八条内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拆迁办取消其内勤上岗资格,责令实施单位收回《内勤上岗合格证》并上交市拆迁办:(一)拆迁上岗证资格被取消的;(二)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变现的;(三)提供虚假资料骗领《购买经济适用房登记凭证》。第十九条拆迁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拆迁办取消其项目负责人上岗资格,责令实施单位收回《拆迁项目负责人上岗合格证》并上交市拆迁办:(一)拆迁上岗证资格被取消的;(二)负责的拆迁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不合格,督促整改仍未改正的;(三)负责的拆迁项目中上岗人员有采取断水、断电、断燃气、断通讯,殴打、辱骂被拆迁人等行为,不加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四)负责的拆迁项目发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