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期一定要看,那些“你迷惑很久一知半解”的法律常识刑法条文法学法官法律常识立法

以前有一句话叫:“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

现在这句话可能要改成:“多学法,走遍天下不违法。”

你可能会问,为啥是法律?不犯法很难吗?

先别太笃定,你真的能确定自己100%不违法吗?

来看看这些“你以为没事,但其实可能犯法”的行为。

你知道几个?

01

摘花送给女朋友,这不是浪漫,这可能违法!

无论是在公园还是在景区,还是野外,都不要随手摘花,因为它极有可能是你不认识的国家保护植物。

某地有几个村民上山挖野菜,发现一堆很像头发的奇怪植物,于是带回了家,没想到警察找上了门,原来这奇怪的植物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发菜,挖掘违法。

02

模糊性的法律能够实现最大的打击范围,但却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如果法律模糊不清,那么这两个功能都会失灵。

一方面民众不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惶惶不可终日,另一方执法者也不知道哪些不可以处罚,结果导致任性执法,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

因此,法律既要惩罚社会不轨,又要防止惩罚不轨行为的权力异化为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如果法律模糊,只强调惩罚,那么法律甚至可能沦为个别办案人员的“想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历史悲剧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即便执法机关是正义的化身,这也不意味着执法人员就是正义的代表。

那么,立法的背后,到底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

03

罗翔:我做了律师才知道,出庭居然没有假发。

其实戴假发穿法袍的律师和法官,电影里的陪审团制度,看似与我们的现实不符,其实这都只是各国所遵循的法系不同的表现。

那么,世界上有多少种法系呢?为什么不统一用一种?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之间又有何区别?

不学不知道,一学真是吓一跳。原来生活中这么多细节,都藏着法律的影子。

其实,法学作为一门人与社会的学问,真正讨论的问题是:人类如何才能避免冲突与伤害,过上优良和公正的生活?

普通人如何才能对法律有正确认识,跨过法学的门槛呢?法律的底层逻辑,以及法律中重要的思维方式如何养成?

第一点,程序思维。

什么是程序思维?

法律从业者在思考时,优先考虑程序,而非结论。法律不追求快意恩仇的道德审判,而是追求一种多数人可以接受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即便无法实现最完美的正义,但程序正义能够让所有人都平等地站到法律面前,接受法律的拷问。

比如,著名的“邓玉娇案”,里面就彰显了用程序思维追求正义的巧妙之处。

邓玉娇在小镇上当修脚师,这一天晚上,三个醉醺醺的大汉走进店里索要不正当的服务。邓玉娇拒绝他们后,三个大汉将她一把推坐在沙发上,并且言语侮辱,不断纠缠,非常猖狂。情急之下,邓玉娇掏出修脚刀当场将二人刺伤,另一人逃跑。后来有一人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群众百姓都很同情邓玉娇的遭遇,但是她又确实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法院究竟要如何判,才能体现正义呢?

最后,法院判处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但是,考虑到邓玉娇的自首情节,并且系抑郁症患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最终免于处罚。

这个案件,体现了程序的重要性,既安抚了大众情绪,又达到了法律效果。法律不仅倾听民众的意见,更是超越了民众的偏见。正是符合了那句话: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第二点,规则思维。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它尊重已经制定的法律规则的权威性,以国家法律为判断行为对错的基本标准。

法律的语言追求严谨准确,但它依然存在不确定性,会有歧义,会模糊不清,会存在漏洞。因而,在司法审判中,原告和被告、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常常存在争议,尤其在遇到疑难案件和含义丰富的法律条款时。

张三先后两次在动物园将硫酸泼洒到狗熊身上,致使多只黑熊、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有人认为应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为狗熊属于珍贵、濒危动物,而张三的行为就是在“杀害”它们。

但有人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是“杀害”,而张三泼硫酸仅是对狗熊的“伤害”。另外,关在动物园的狗熊已经失去了“熊身自由”,就不能再算作“野生动物”。

有人认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动物园里的狗熊属于该园的财物,伤害了狗熊就是毁坏了人家的财物,如同咬死了牧民的牛羊一样。

反对者则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属于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还有人认为应当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动物园管理、饲养动物并出售门票供游客欣赏,属于一种特殊的“生产经营”,张三硫酸泼熊致其容颜毁损无法表演,应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反对观点认为:动物园将狗熊用于游人观赏,类似于博物馆的文物展出,虽然要收一定门票费,但这种活动本身是公益性质的,不属于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你支持哪种观点呢?

法律的思维方式还有很多,它还是一种逻辑思维,坚持按照演绎、归纳、类比等逻辑规则进行推理和判断;它还是一种平衡思维,法律人面对的是对错和是非,而这本身是个价值判断,需要权衡利弊与追求妥当;它还是一种论证性思维,法律领域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理依据。

当我们试着去了解这些法律思维时,会慢慢改变我们的思维惯性,抛开我们原有的那些想当然,而是用全新的、理性的视角去审视我们生活中的一切事物。

在法律介入之前,人们各执一词,都会觉得自己的观点有道理,只有在依靠法律界定后,人们才能解决冲突,达至一致,获得一种大多数人满意的结果。

这也是文明的一种实现方式。

拉德布鲁赫说:“法学对人的智识乐于提供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这种法学的润养。”

而个人的有限、社会的复杂,让我们不得不依靠法律的基本素养和思维来理清头绪。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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